雁荡山拆违 成本该由谁来担责?

2014年04月23日 08:48:16来源:温州网–温州都市报查看评论
核心提示:违建被拆除是违建者的咎由自取。可是,拆违的成本、景区伤痕修复的投入,又该由谁来担责?这个问题是个根本性的问题。

  国家5A级风景名胜区——雁荡山风景名胜区内出现的三处违法建筑,终于启动拆除了。20日上午,雁荡山风景旅游管委会组织相关拆迁队,开始拆除方洞景区内的一处违法建筑。此前,温州都市报曾作报道(详见4月16日A16版),省级媒体也披露了此事。

  雁荡山风光旖旎,空气清新,是个居住、休闲的绝佳处所,不少人眼里,得此山一庐,胜城中无数。只是,雁荡山景区面积有限,人人都想占据一席之地,那山,也就不成为山了。因此,这些地方的违建,不管是什么情形下的建设,拆除,都是注定的。

  雁荡山于1982年被国务院定为第一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距今已经30多年。照理说,30多年的景区经营管理,无论是管理部门,还是违建者都应该清楚,在景区范围内是不允许私自搞建设的,搭个茅草屋也得审批,何况是“形同别墅”的建筑?可现在突然冒现三处,这除了要把板子打在违建者的身上,是不是也该把责任的追究,落到管理方的身上?

  这种“溯源”的必要性,首先是让人想到管理的缺位,或者说日常巡查的不到位。一个建筑的形成,需要一个过程,在这个大兴土木的过程中,为什么管理方会没有发现违建而及时出面制止?另外一种猜测是,管理方或许知道违建的存在,只是碍于人情面子抹不开,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这样的放任,又何尝不是失职?

  第二种“溯源”的必要,则是管理方宣传的不足和执行的不力。国务院于2006年底颁布实施《风景名胜区条例》,其中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这种明文规定的景区条例,为什么会在一些人眼里变成一纸空文?解释的理由,当然可以归咎于管理方宣传不足抑或说对条例执行的不力,虽然这种解释有点牵强。

  俗话说“三十而立”,成为国家级景区30多年,雁荡山理应立规、立制然后立信,现在看来,很多制度的建立和落实,在这个景区中都还存在问题,否则,“卧榻之侧岂容他人鼾睡”?这样一个温州标志性的旅游胜地,怎么还会冒出这许多违建来?

  违建被拆除,是违建者的咎由自取。此次三处违章能及时处置,表明了管理部门的态度。可是,拆违的成本、景区伤痕修复的投入,又该由谁来担责?这个问题是个根本性的问题,不搞清楚,今后类似的现象,很难保证不再重复。(文/钟秦)

本文转自:温州网

N作者: 钟秦 |编辑: 陆向东|责任编辑: 黄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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