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美医生工伤被否决 律师指出部门套用法条有误

来源:温州网作者:2014-05-06 20:37:00
核心提示:吴建胜律师则指出,社保部门在徐志坚的工伤认定中,错误地套用了普通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事故的条款。

  

   前期报道:平阳最美医生不能认定工伤28万元医药费无法报销

  温州网5月6日讯 (记者 戴玮) 去年8月台风“潭美”来袭期间,平阳县人民医院骨科医生徐志坚为救治在灾害中受伤的20位病人,连续加班3天导致突发脑溢血,导致偏瘫,失去了自理能力。事后,徐志坚被评为平阳县劳动模范、2013年度感动温州十大人物。然而令人心寒的是,由于相关部门对其申请的工伤不予认定,徐志坚28万元的医药费用无法报销。

  5月6日,温州网《代表在线》栏目邀请到温州市人大代表余康杰、浙江蓝汇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吴建胜、平阳县卫生局纪委书记胡奕奕、平阳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副局长白福锋,做客温州网演播室探讨此事。

  平阳县社保局:按照规定不能认定为工伤

  访谈中,平阳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副局长白福锋解释了不予认定徐志坚为工伤的原因。

  白福锋说:“徐志坚在2013年8月23号4点钟在医生查房的时候被人发现有脑溢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48小时之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才能认定工伤。像这种因病受伤的不能认定为工伤。”

  白福锋表示,平阳县人力社保局曾将上述情况以《工伤认定书》的形式上报省社保厅,也得到同样的结论。白福锋还表示,若徐志坚家属对认定的结果有不同意见,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对此,其余其他三位嘉宾都提出了不同的看法。

  市人大代表:忽略了抢险救灾的事实

  温州市人大代表余康杰认为社保局出具的《工伤认定书》,并没有将徐志坚在台风中救治伤员而加班三天的前提明确指出,造成了部门对整个事件的误判。

  余康杰说:“我想问一个问题,在认定工伤的时候,有没有明确把事情的经过,也就是事件的‘要件’说出来?比如他在抢险救灾的情况下出现的这种状况,我认为这其中存在一个质的区别。如果说在抢险救灾岗位上的话,是可以认定工伤的。如果是一般的工作岗位上他出现刚才你说的脑溢血,可能会难以确认。所以这里面这个‘要件’,在请示的时候这个要件是非常重要的。”

  平阳卫生局:徐志坚病发与抗台抢险紧密相关

  对于徐志坚同志的情况,平阳县卫生局纪委书记胡奕奕认为,跟台风抢险救灾是紧密相关的。

  胡奕奕说:“有一点我需要说明,我们对医院医生这种救灾的命令是要执行的。如果没有这种突发的公众事件没有救灾抢险的这种命令,他的作息时间是正常的。我们有正常的值班医生,有正常的手术时间,有正常的休息时间。所以如果突发的公众事件的话,他就不能休息了,打破了他休息的时间。有突发状况他如果不来,他医德医风考评是一票否决,并且我们要追究他失职的责任,纪律上还要进行处分的,所以医生服从命令抢险救灾是一种服务类型公众的行为。正因为这次抢险救灾,打乱了他的工作布置打乱了正常手术的时间,抢险救灾和突发脑溢血两者是紧密相关的。”

  律师:抢险救灾中造成身体损害可以认定为工伤

  吴建胜律师指出,社保部门在徐志坚的工伤认定中,错误地套用了普通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事故的条款,而没有将徐志坚的行为理解为为抢险救灾或者公共利益造成损害。

  吴建胜说:“如果仔细研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会发现,它原先规定: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因为工作的原因身体造成的伤害。第一款、第二款它都是由事故造成的伤害。为什么要求有事故呢?这种要求是非常严格的,因为事故导致身体的伤害。但是我们发现第二款规定,因为抢险救灾或者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他没有要求事故损害,也就是说他只要在抢险救灾过程中造成身体的损害就可以认定为工伤,而不是要求受到暴力伤害或者房屋倒塌伤害,不需要这种事故的伤害。那么,我们在申请事故认定的时候,要求参考这一点是可以的。对事故本身是不是因为公共利益、国家利益、抢险救灾,应该由相关部门作出认定。”

  最终,访谈中两个部门制定了一个初步的解决方案,通过卫生局等部门出具徐志坚在抢险救灾中发病致残的证明,县社保局以此尝试再上报省里。

  5月6日上午,温州市委常委宣传部长胡剑谨,通过温州手机报了解到了徐志坚的情况,她指示相关部门要做好相关后续处理工作。

  延伸阅读:《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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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温州网

N编辑: 戴玮|责任编辑: 黄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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