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旬老人公交车身亡案开庭 双方代理律师语出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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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网讯 发生在去年夏天的“六旬老人公交车上昏厥身亡”一案,继本月9日第一次开庭后,昨天上午在鹿城区人民法院东郊法庭再次一审开庭。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就老人死亡原因及导致死亡的责任等,展开激烈争辩。法庭查明事实后将择日作出宣判。
第一次庭审 因材料缺乏休庭
当事老人姓黄,龙湾区灵昆街道人,去年事发时66岁,患有肾衰竭等疾病。据黄老伯家属在起诉书中称,去年7月1日早晨6时许,黄老伯乘坐66路公交车,从灵昆始发站前往温州市区一医院看病。途中,黄老伯出现呼吸急促、困难等异常情况,直至昏厥,公交车急刹致其头部受撞击,最后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不幸身亡。
黄老伯家属认为,66路公交车所属的温州交运集团城东公交有限公司方面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黄老伯死亡,严重侵害他们的合法权益。多次与该公司协商无果后,黄老伯的妻子、儿女等4人将该公司告上法院,索赔损失31万余元。
在5月9日此案一审的第一次庭审中,由于原告律师要求查看公交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文件,被告方在法庭上没能提供,法庭决定暂时休庭,并定于昨天继续开庭审理。
原告:公交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在昨天的第二次开庭中,原、被告双方继续围绕黄老伯死亡到底由谁负责等焦点问题展开激烈辩论。
原告方称,事发公交车一开始没有开空调,车内闷热导致黄老伯出现不适;公交车行驶过程中,司机急刹车,黄老伯头部重重撞上座位前的不锈钢栏杆;多位乘客见黄老伯出现异样后,多次告诉司乘人员,司乘人员不予搭理,没有及时停车处置;过了10来分钟后,司机停车过来查看,但未采取任何急救措施;再过了10多分钟,120救护车才将黄老伯送医。
原告方认为,公交公司方面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该对黄老伯的死亡负有一定的不可推卸的责任。
被告:家属未尽监护之责
对此,被告方反驳,事发后,公司方面对此进行了调查,查看车内监控录像,并询问了当事司机和乘务人员,发现他们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当时,有乘客反映后,乘务员让黄老伯位置附近的乘客查看黄老伯状况,获知情况严重后,第一时间拨打了110报警,之后有乘客拨打120。
而司机没有马上停车,是因为考虑开到就近公交站点,方便救援人员及时找到事发公交车,遵守了行车制度。至于司机和乘务员没有采取急救措施,是因为他们不是医务人员,“对危急病患进行急救,是对他们苛刻的要求”。
被告方认为,他们已经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反倒是原告方没有尽到监护责任。因为黄老伯患有疾病,家属不该让其独自一人去挤公交车。
另外,被告方针对“死亡原因”这一关键点,称黄老伯身亡后未做死因鉴定,是其自身疾病导致,还是其他原因诱发或引发,死亡原因未能明确。公交公司方面的行为与黄老伯身亡的损害结果,两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没有证据予以证实。
原告同意调解被告不同意
庭审中,被告方律师称,如果公交公司在此案中败诉,那么以后就有可能会出现“一有病危病人就往公交车上送”的负面现象,这会使社会道德滑入深渊,“这是一个拷问社会良知的案件”。
原告方律师则表示,黄老伯身亡后,家属没吵没闹,没采取过激行为,而是通过正规途径找公交公司交涉,在此期间遭遇“踢皮球”经历,交涉无果后才提起诉讼。如果原告败诉,是不是要告诉别人:通过正规维权是行不通的,失败的,应该采取过激行为才能拿到该有的赔偿。
庭审结束前,法官征求双方是否同意调解,原告同意,被告不同意。
本文转自:温州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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