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审议 温州有望迎来立法权

来源:温州网–温州都市报作者: 黄小玲 吕进科 2014-08-28 06:2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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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张国光接受本报记者专访。

  温州网讯 谈到立法权,温州人可能首先会想到“较大的市”的申报。温州为此努力了20多年,但这扇门始终没有敞开。8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过去49个较大的市才享有的地方立法权,草案拟扩大至282个设区的市。这些设区的市可就城市管理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昨天,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张国光就此接受采访时说,如果这次立法法修正案(草案)通过,就意味着温州有了地方立法权。

  多年来,温州只有五部地方性法规

  以前温州想要制定一部地方性法规,过程比较艰辛。尽管省人大常委会对温州非常支持,但由于各方面因素的限制,这么多年来,温州只有五部地方性法规,而且从提出到通过,通常要好几年。去年通过的《温州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只花了一年多时间,这离不开省人大常委会的支持。

  张国光说,和普通的设区市相比,较大的市享有立法权等多项权力。因此,多年以来,包括温州在内的很多地级市,都在争取较大的市,但成功者寥寥。较大的市的申报也一度停滞,直到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召开。

  张国光介绍,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该决定中提到,要“逐步增加有地方立法权的较大的市数量。”他认为,虽然这个“逐步”不知道多长时间,但是《决定》出来之后,温州争取较大的市又重新看到了曙光,增强了争取紧迫感。而如果这次立法法修正案(草案)通过,意味着温州拥有了自己的立法权,其实也就实现了温州申报较大的市的主要诉求。

  今年两部条例上报,还未被列入计划

  张国光透露,温州目前打算提请省人大常委会立法的有两部条例:《珊溪水资源保护条例》和《雁荡山保护管理条例》。以《珊溪水资源保护条例》为例,珊溪水资源事关温州500万人的吃水问题,但在保护过程中遇到较多问题,需要协调、综合治理,需要一部地方性法规来调整方方面面的利益。但放到省级层面,关于水资源保护,可依据的法律有《水法》和《环境保护法》。上报到省人大常委会后,目前还没有被列入立法计划。

  “要等论证条件成熟,才会进入立法程序。”张国光说,“省人大常委会一年也只有立8到10部地方性法规,去年我们温州刚通过一部,今年再报两部,我们自己觉得也蛮难进入立法程序的。”

  张国光以《珊溪水资源保护条例》为例,介绍了目前一部地方性法规的立法的正常程序是:市政府拟定草案,上报省法制办,要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省人大常委会环资委初审,省人大法工委再审才能通过。

  温州拥有立法权后,有利于区域拓展

  本次草案提出,除省会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外,其他设区的市均享有较大的市地方立法权。草案对地方立法权的范围限制作出了规定:“较大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限于城市建设、市容卫生、环境保护等城市管理方面的事项。”

  “现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立法法修正草案,很及时,十八届四中全会的主题是法制建设,依法执法是必然的,我想这次立法法修正草案是能够通过的。”他设想,如果温州有自己的立法权,以每年两到三部的立法速度,一届人大下来,需要法律支撑的主要问题都可以得到解决。这将有利于温州大都市区域的拓展,今后城市建设方面有了地方性法规,更具备可操作性,拓展大都市。

  那么,温州要为地方立法权做哪方面准备呢?张国光认为,立法是集政治性、法律性、专业性、技术性于一体的复杂系统工程,必须维护法律的统一性,体现公平正义,坚持民主科学,注重立法质量。温州要在专业人员方面和工作衔接方面做好准备,一旦国家层面批准温州地方立法,各项工作要紧密衔接上去。

  全国人大常委会首修立法法

  6大亮点抢“鲜”看

  在立法法颁布实施14年来,立法工作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适应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深入总结立法经验,提出立法法修正案草案。25日,草案首度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亮点1:为授权立法“设限”

  草案规定,授权决定应明确授权的目的、事项、范围、期限、被授权机关实施授权决定的方式和应当遵循的原则等,同时规定“授权期限不得超过五年”。

  亮点2:公布法律草案要“上网”

  立法法草案明确规定:“应当将法律草案文本及其说明等通过网络等媒介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草案规定,重要的法律案还可能在全国主要媒体公布征求意见,并将征求意见情况向社会通报。

  亮点3:让通过后的法律更“接地气”

  为提高立法质量,做到法律规范明确、具体,具有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草案作出了法律案通过前评估、法律清理、制定配套法规、立法后评估等规定。

  亮点4:让立法迈向“精细化”

  草案增加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媒介任期的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编制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确立立法项目,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及时性和系统性。

  亮点5:赋予所有设区的市立法权

  草案规定,所有设区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就城市建设、市容卫生、环境保护等城市管理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同时明确:“本法所称较大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和其他设区的市。”

  亮点6:部门规章不得“越权”

  草案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创设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的规范,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据新华社

本文转自:温州网

N编辑: 潘涌燚|责任编辑: 黄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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