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挑战赛】别扯那块遮羞布

来源:温州网作者: 冷月如霜 2014-08-28 15:24:54
核心提示:对于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而言,《规定》也仅仅是块遮羞布,谁也别想肆意扯下,起码对自己、或对别人都应保持必要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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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像许多刚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一样,新近也悄无声息地来到了我们的现实生活中,从《规定》制定的本意上看,确实是政府看到了公共信息行业在日益发展的同时所带来的管理隐患和法律盲区。从立法角度来保护公共信息行业健康发展的做法虽然是刚刚起步,但总算是迈出了可喜的关键一步。

  曾经何时,信息行业的飞速发展给我们带来生活便捷、促进经济建设与文化交流的同时,也在摧残着我们本来就不稳定的生活安全系数。他人资料的随意泄露、盗取、恶意散布、妖言惑众、以讹传讹,已经严重冲击了当今社会的生活底线,对社会公德的维系造成了不可估量的影响和破坏。保障公共信息行业的健康发展,需要法律来保驾护航,由于相关法律建设的迟滞,便慢慢滋生了很多不良的社会现象,不良信息发布者中有署名,但更多是匿名的,反正社会上一切光怪陆离的现象都能在信息网络上找到平台和归宿。甚至还有不少人以此下作为营生,极大地削弱了当今社会成员之间彼此的信任感。

  《规定》上只有寥寥十条,并未明确执法主体、约束条款、处罚种类、赔付额度及监管体制。说白了,想单单靠《规定》在一夜之间来实现对公共信息行业的覆盖管理是不现实的。但《规定》中最重要的就是其中的第六条,所规定的“七条底线”,详尽要求了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所必须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基本上可以约束了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行为的良莠不齐,从根本上规定了公共信息的安全使用和法律保障。

  从合同关系角度讲,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供应者和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稍微感到惋惜的是,《规定》只是轻描淡写地对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供应者做了规范性劝导,并没有用相对规范的手段来约束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供应者的经营行为等义务和责任。为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提供合法、规范、守信的服务质量,从立法上进行保护,应当是《规定》下一步修订和完善的重要使命。

  法律的制定、出台、实施、以及在执行过程中,都要体现出它的公平性、需要性、即时性、和有效性,并不是请几位所谓的专家进行学术性的制定,只守在办公室里托着脑袋苦思冥想,而是需要放下身段下基层,听听资深从业人员的建议和普通民众的呼声。荀子说:“故法而议,职而通,无隐谋,无遗善,而百事无过,非君子莫能。”《规定》的出台及调整完善只是从法律方面对公共信息行业提供法律上的良性保护,然而社会公德对于公共信息行业的积极引导作用也要有实质性的突破,结合社会发展需要,作为法律之外的有效补充,社会公德的重视与培养任重而道远。公共信息行业的健康发展和生存要与社会发展的现实接轨,只有完全展开了法律和社会公德的正义感,让践踏法律和社会公德的那些人随时接受必要的法律制裁和公众舆论的谴责。

  有法可依是依法治国的前提和基础,有法必依是依法治国的中心环节。在法律体系建设稍显稚嫩的我国,要用法律来维持整个社会的所有生产秩序和生活秩序,还是有难度的。作为涉及公共信息行业的第一部专业法律,《规定》只是在延续社会公德的基础上浅尝辄止,对于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供应者和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而言,《规定》也仅仅是块遮羞布,谁也别想肆意扯下,起码对自己、或对别人都应保持必要的尊重。(文/冷月如霜)

本文转自:温州网

N编辑: 陆向东|责任编辑: 黄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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