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瓯海消防分局政委涉嫌受贿等三罪案一审开庭

来源:温州网作者: 陈克力 2014-10-23 17:47:25
核心提示:10月23日上午,该案在瓯海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然而在庭审中,谌晓亮对所有指控均予以否认,称“并不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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谌某某在法庭上进行供述

  温州网10月23日讯(记者 陈克力 通讯员 瓯文) 曾先后担任温州市公安消防局瓯海分局大队长、政治教导员、政治委员的谌某某,因涉嫌受贿罪、行贿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被瓯海区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9月29日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认为,谌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累计170多万元,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达22万元,又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当以受贿罪、行贿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10月23日上午,该案在瓯海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然而在庭审中,谌晓亮对所有指控均予以否认,称“并不属实”。

  人物关系链:

  1.谌某某,男,1970年出生,曾任温州瓯海消防大队大队长、政治教导员、瓯海消防分局政治委员等职务。

  2.诸某(另案审理),谌某某堂外甥,于2000年来温投靠谌某某,经营四川安华消防安装工程公司乐清分公司和宁波新震东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曾与谌某某共同投资“新桥某KTV”、“潘桥某酒店”等11个项目。

  3.魏某某(另案审理),原乐清市公安消防局政治委员,曾给谌某某审核某综合楼内部装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手续提供“关照”。

  4.丰某某(另案审理),谌某某于2004年曾向丰某某索要面值1.5万元的健身券。丰某某涉在某综合楼审核“内幕”。谌某某曾向丰某某借款20万元。

  公诉机关起诉:谌某某涉嫌“三宗罪”

  ·第一宗:受贿罪

  给50%干股 谌某某“入伙”

  2009年10月,诸某在经营消防安装工程公司过程中,为得到时任温州市消防支队瓯海大队(后变更为温州市公安消防局瓯海区分局,以下简称瓯海消防大队或瓯海消防分局)大队长谌晓亮(后任政治教导员、瓯海消防分局政治委员)在承接业务及工程审核、验收等方面的帮忙、关照,诸某承诺给予谌某某50%的干股,谌某某予以接受。

  同时,二人约定以公司获得的利润作为共同投资宾馆、KTV项目的部分资金,股份各占50%。

  此后,谌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陆续为诸某介绍工程业务,并对其所承建的工程在审核、验收等方面提供关照。

  至2013年10月底,诸某先后承建了80余个消防安装工程项目。

  2010年上半年至2013年11月,谌某某及诸某共同投资了KTV、酒店等11个项目。

  其中,诸某通过用公司赚取的利润为谌某某出资共计95.1737万元,以此来兑现给予谌某某50%的干股,谌某某均予以接受。

  为表感谢 送奥迪A6

  2013年3月,为感谢谌某某在消防安装工程方面的帮忙、关照,诸某为谌某某购买奥迪A6轿车一辆,并从其经营的公司中出资29.71万元,为其支付部分购车款(该车价税合计39.71万元,谌某某自行支付10万),谌某某予以接受。

  谌晓亮利用职务便利 帮拉“业务”

  2010年7月至2013年1月,诸某在经营消防安装工程项目期间,伙同并利用谌某某的职务便利,为某银行6个营业场所的消防安装工程审核、验收备案等方面给予关照。为此,该6个营业场所以高于市场价格的工程价,将消防安装工程项目交给诸某承建。谌某某和诸某以交易的形式,共同收受财物,共计43.9126万元。

  索要面值1.5万元的健身券

  2004年,时任温州市消防支队鹿城区大队参谋的谌某某,得知丰某某(另案处理)有承建某健身俱乐部的消防工程,便向丰某某索要健身券,丰某某为感谢谌某某在其承接的消防工程安装项目上的关照,以及为了与谌某某搞好关系,将面值共计1.5万元的健身券送给谌某某,谌某某予以接受。

  ·第二宗:行贿罪

  为顺利办理某综合楼内部装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手续,谌某某和丰某某等人经商量,决定通过虚报工程项目、隐瞒建筑面积的手段,使该综合楼内部装修符合乐清市公安消防局审核权限范围,并寻求时任该局政委魏某某(另案处理)的关照。

  2011年9月,谌某某及丰某某将该综合楼内部装修建设工程向乐清市公安消防局申报消防设计审核,并向该局政委魏某某寻求帮助,魏某某在明知该申报不符合事实,仍答应帮忙。

  同年10月,该综合楼内部装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顺利通过审核。

  2012年上半年,该综合楼项目因未竣工验收备案而擅自进行内部装修,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查获,并被责令停工和使用。

  2012年5月,为了感谢魏某某之前在该综合楼项目中的帮忙,以及让魏某某利用其担任消防大队政委的影响力,在不停工的情况下尽快办理该项目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谌某某等全体股东商量后决定,将该综合楼租赁项目10%股份以53万元的低价转让给魏某某(同期将该项目10%股份以7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他人),将其中差价22万元作为好处费送给魏某某。

  ·第三宗: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

  2012年,谌某某和诸某等人合伙租用了瓯海区新桥街道某厂厂房,筹建旅馆(宾馆)。

  在申请办理消防审批手续过程中,由于该房产均属于工业用途,依照规定不能以商业用途受理消防审批手续。

  为此,谌某某伙同诸某伪造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印章,并在出具的“临时改变功能申请报告”上伪造签批意见,同意临时变更厂房的工业用途为商业用途,并使用了该伪造的印章,从而顺利通过了消防备案手续。

  经鉴定,“临时改变功能申请报告”上的印章系该伪造的印章盖印形成。

  当庭翻供 称遭刑讯逼供

  “我是被刑讯逼供才做的这些口供。”在庭审供述阶段,谌某某对公诉人所指控的三罪均予以否认。

  否认收受干股 称奥迪车来源系公司盈利所得

  谌某某否认接受干股一事,他提出,在与诸某合伙开办公司前后,自己曾有3.5万元及电脑、车辆等原始投入,按照当时公司规模,已经是有大于50%的投资,所以是属投资而非接受干股。

  谌某某还补充说道,在开办公司过程中又有陆续投入,还有在对公司产生的分红不拿出,而是以“滚雪球”的方式再投资。

  对于收受奥迪A6车辆,谌某某提出并不是诸某为了感谢而送他,是因为诸某在此之前曾用两人公司的钱买了30万元的奥迪A4车,而为了与诸某平衡分红,也就通过公司支付近30万,加自行支付10万元,买了40万元的车,谌某某一再强调,这30万元购车款是公司盈利所得。

  对于公诉机关认为其利用职务便利与诸某为6家银行营业场所的消防安装工程审核、验收备案等方面给予关照而共同受贿,谌某某提出自己只介绍了一个,后来的并不知情,而且认为自己介绍的工程合同价格符合市场合理价格,不属于受贿。

  对于收受1.5万元健身券,谌某某承认确有其事,但认为只是关系较好,当时并没有给他任何关照。

  否认行贿:并非低价转让行贿 市场价也就53万

  谌某某提出,在申报某综合楼内部装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手续时,并不是虚报工程项目、隐瞒建设面积,认为这样申报并没有违反规定,消防局的审批过程也是合法的。

  对于将该综合楼租赁项目10%股份以53万元的低价转让给魏某某,而同期将该项目10%股份以7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他人,谌某某认为当时因为某些手续不完善,存在投资风险,市场价也就是53万元,而给他人的价格是高于市场价格。

  否认伪造印章:称对诸某伪造印章一事并不知情

  谌某某提出,自己对诸某伪造印章一事并不知情,所以并不能不构成共同犯罪。

  对于此案,法院将择期继续开庭审理此案。

本文转自:温州网

N编辑: 陈克力|责任编辑: 黄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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