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长对老师火气大 结果打伤老师男朋友的朋友

来源:温州网–温州都市报作者: 李查 2014-10-24 07: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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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州网讯 家长对老师火气大,结果把火撒到老师男朋友的朋友身上,老师伯觉得,这关系发展得有点太快。

  今年6月,苍南男子潘某认为托儿所老师对他女儿教育不当,与老师男朋友发生冲突,结果把老师男朋友的朋友打成二级轻伤。近日,苍南法院审结此案,以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处潘某有期徒刑8个月,赔偿老师男朋友的朋友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8143元。

  潘某是苍南龙港人,今年30岁。他女儿5岁,在龙港镇龙美托儿所上幼儿班。潘某称,事发一个多月前,女儿被托儿所的徐老师用剪刀伤了,他曾与徐老师及托儿所有关人员发生过争吵。

  6月27日中午,因女儿不肯吃饭,他便骂了几句,没想到女儿竟说出:“我不是你女儿”。潘某问女儿,这话是谁教的,女儿说是徐老师教的,潘某顿时火冒三丈,马上打电话怒骂徐老师,要求她马上到托儿所门口,当面把事情解释清楚。当时,徐老师的男朋友吕某就在边上,他随即约上自己的朋友陈某也赶到托儿所门口。

  潘某称,吕某到托儿所前就问:“就是你,是不是?”他马上骂了对方一句,并问道:“你老婆呢?有这么教孩子的吗?”双方言语不和,不一会儿就起了肢体冲突,互殴起来。没多久,就被旁边的路人劝止了。

  随后赶到现场的徐老师说,潘某的女儿曾经全托在自己家里,一个多月前,她并没有打孩子,事情已经解决了。而且由于不想把事情闹大,她还把托儿所的工作辞了。

  在互殴中,陈某的左前臂被潘某踢打致伤,左尺骨完全性骨折,另有多处挫、擦伤。潘某和吕某也有不同程度的轻微受伤。经鉴定,陈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检察院认为,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他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至1年2个月。陈某也对潘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医药费等各项费用共计39299元。

  苍南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潘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并对殴打他人的行为供认不讳,可认定为自首。他有赌博劣迹,酌情从重处罚;但又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潘某给陈某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应予赔偿。

  这正是:

  老师有男友,

  男友有朋友。

  家长出狠手,

  朋友变“损友”。

本文转自:温州网

N编辑: 诸葛之伊|责任编辑: 黄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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