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所长都被建房绊倒 同日受审均表示后悔

来源:温州网–温州商报作者: 李查 2014-10-30 07:10:05
核心提示:10月29日,苍南法院审理了两起与农村建房有关的受贿案件
查看评论

  温州网讯 10月29日,苍南法院审理了两起与农村建房有关的受贿案件,苍南国土局宜山所原副所长苏某承认收受48万元地基款,并当庭悔罪。苍南县规划建设局巴曹管理所原副所长邓某坦言已认识错误,希望从轻处罚。

  苏某,男,1966年出生,曾任苍南县国土资源局宜山管理所副所长。

  检察院指控,苏某在下派到苍南县巴曹镇(现龙港镇巴曹社区)老台村担任农村指导员的任职期间,于2009年初接受林某、陈某等人的请托,帮助林某、陈某等人以老台村的名义向苍南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农村个人建房用地指标,用于安置林某等人之前购买的地块(划分为26间地基)用于个人建房。2009年8月初,在用地指标审批之后,林某按事先约定将26间地基当中的3间送给苏某。随后,林某、陈某将这3间地基以每间16万元的价格卖给他人,并将共计48万元地基款交给苏某。

  2013年8月份,有关部门根据群众举报介入调查后,被告人苏某退还非法所得48万元。

  对于检察院的指控,苏某没有意见。苏某表示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深深的歉意。

  检察院建议对苏某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二年。苏某的辩护人则认为,取得3间地基的价格是2万元,每间16万元是转让时的市场价,不能全部认定为受贿所得,应当按照6万元的数额认定犯罪数额。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下。本案未作当庭宣判。

  邓某,男,1974年出生,原系苍南县规划建设局灵溪分局规划管理股股长,曾任苍南县规划建设局巴曹管理所副所长。

  邓某供述,2008年上半年,巴曹镇中段村一幢11间的老房子拆检。时任苍南县规划建设局巴曹管理所副所长(主持工作)的邓某带队巡查发现该房屋建设所需的手续不齐全,就要求业主停工,并组织人员拆除。房屋拆除后,巴曹老台村村干部林某(与前案例林某同一个人)多次找邓某,称房子建设工程是他承包的,希望给予照顾,但邓某没有回应。2008年六七月份的一天,林某再次找到邓某,给了林某一个袋子便走了,原来里面共有5万元现金。邓某称此外,林某还送了十几只青蟹。之后,邓某就对所里同事打招呼,要求对林某承建的这幢房子予以照顾。在邓某调离巴曹所之后,林某顺利建成一幢七层房子。而按规定,农村的房子一般只能建到三层。

  庭审中,邓某承认事实,表示已经认识错误,但他表示有5000元左右数额用在宴请其同事和相关部门的领导,以便让大家对林某多加关照。邓某辩护人认为,犯罪数额应当以4万多元予以认定。

  公诉人则认为,招待费即使存在,也跟其受贿行为无关联,而应当算作个人开支。建议法院对邓某量刑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本案未作当庭宣判。

本文转自:温州网

N编辑: 鲍苗苗|责任编辑: 黄作敏

请您文明上网、理性发言,并遵守相关规定。网友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温州网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