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快车道上行人被撞飞 尸体面目全非男女莫辨

来源:温州网–温州商报作者: 郭进 张宝雨 2014-11-23 09:3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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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为行车记录仪记录的车前情况。

  温州网讯 11月21日晚,有网友发微博称,在G15沈海高速公路福鼎往温州方向距服务区约700米处的路面,躺着一个人,多辆车紧急避让。这位网友在微博里问:这个人后来怎么样了?

  昨天,记者从高速交警处了解到,人已经死亡。当晚6点18分许,G15沈海高速公路苍南段,一名行人在高速公路快车道行走时,被一辆轿车撞到了对向车道,并被过路车辆碾压。因尸体面目全非,无法确认身份。高速交警希望知情者与警方联系,高速交警电话:12122。

  撞上行人的是一辆江苏牌照轿车。轿车驾驶员阿强(化名)称,11月21日中午,他从江苏昆山去福建。当天下午4点许,在天台服务区短暂休息后,又继续开车往福州方向行驶。当晚在G15沈海高速公路福州方向过苍南服务区约1公里路段,随着“砰”的一声巨响,一名行人被阿强的轿车撞上,并被撞至对向车道掉落路面。之后,阿强停车报警。

  当晚6点18分许,高速交警接警。当高速交警赶到现场时,阿强的车辆已靠右停在硬路肩,该车的挡风玻璃和车头均已破损。

  高速交警二大队教导员谢奇峰介绍,警方赶到现场时,行人已经死亡,并被对向车道的过路车辆碾压,死者的尸体已严重变形,暂时无法确认身份、年龄、性别。据现场物品显示,死者身穿黑色橡胶雨靴和藏青色裤子。

  之后,高速交警又调取了事故车辆上的行车记录仪。根据记录仪显示,事发前,被撞的行人在G15沈海高速公路快车道上往福建方向行走,因此车载监控拍到的只是该行人的背影。

  为了尽早确认死者身份,高速交警给本报发来了记录仪照片,希望知情者能提供关于死者的线索。

  对于上述事故原因,警方还在调查之中。

  >>>延伸阅读

  行人上高速被撞,肇事车要负责吗?

  如果驾驶员在高速公路撞了行人,要负责吗?该负什么责任?对此,浙江瓯江律师事务所陈云胜律师分以下几种情况予以解读。

  一、如果机动车驾驶人不存在过错行为,而碰撞又无法避免,原则上机动车驾驶人不承担事故责任。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即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1.2万元)的赔偿责任。据此法条分析,机动车尽管不负事故责任,但不能免除其赔偿责任。

  如果行人是故意行为,比如说是自杀,那么机动车驾驶人就无需承担任何的赔偿责任。

  二、如果有证据证明,机动车驾驶人有避免事故的客观条件而未及时采取避险措施,或存在影响安全驾驶的违法行为,如超速、违法变道、超载而最终导致行人死亡,那么将根据机动车驾驶人的过错行为对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机动车驾驶人的相应责任。在这种情况下,12万交强险应全部赔付,另外剩下的赔付按照机动车驾驶人的事故责任比例进行分担。

  三、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员逃逸。那么,驾驶员将负全责。当然,如果有证据证明对方有过错,责任可以相应减轻。如2013年5月12日凌晨零点左右,市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六路和滨海大道路口发生一起车祸。一辆奥迪Q5撞上了前方一辆货车,事故造成7人死亡,1人重伤。事后,半挂车逃离现场,但由于Q5轿车驾驶员醉驾,并且追尾。因此,半挂车并未负主要责任。根据法院的判决显示,半挂车司机王某因在夜间驾驶安全设施不符合标准,超载,在设有禁止停车标志的路段上停车,并在事故发生后驾车逃离现场,被认定对事故负有次要责任,因此半挂车司机以及保险公司也出了部分钱。

  律师建议,无论是在高速公路还是在地方道路,发生事故后,千万不要逃离现场。

本文转自:温州网

N编辑: 李思思(见习)|责任编辑: 黄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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