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获利益“打假官司“?法院:将严惩虚假诉讼

来源:温州网作者: 瓯文 2014-12-19 08: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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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州网12月18日讯(通讯员 瓯文) 近日,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严厉惩治了一起恶意串通、骗取法律文书以获取不法利益的虚假诉讼案件,以妨害作证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二年;以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什么是虚假诉讼?

  民事虚假诉讼,通俗地说,就是“打假官司”。是当事人出于不法目的,双方事先串通好,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通过诉讼程序获取不当利益。

  虚假诉讼严重损害他人权益,损害司法权威和公正,损害社会信用体系,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加大对虚假诉讼的惩治力度。

  案例:为获取不法利益“打假官司”被判刑

  近日,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严厉惩治了一起恶意串通、骗取法律文书以获取不法利益的虚假诉讼案件,以妨害作证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二年;以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0年11月29日和12月1日,周A等人向债主朱某借款人民币3160万元,并出具了七份借据,陈某与周B则向朱某出具《连带偿还保证书》,为上述七份借据提供连带保证责任。

  2011年4月份,陈某明知借款人无法归还欠款,担心朱某提起民事诉讼,便将其名下位于温州市瓯海区三垟街道一处房屋通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总价为人民币728万元)、支付定金、银行转账等虚假交易的方式“出售”给被告人张某。

  2011年9月1日,法院受理朱某与陈某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预查封了上述房产。陈某知悉后即指使张某于27日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上述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次月9日,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张某、陈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2013年1月7日,张某以其对上述执行标的拥有所有权为由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法院解除对该标的的执行。2013年2月22日,法院出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张某的执行异议。

  陈某、张某于2014年1月2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陈某同月30日被逮捕,张某同月8日被取保候审。

  陈某、张某在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在庭审中,对指控事实均表示无异议,两人认罪态度较好。辩护人认为陈某虽然已骗得法院的法律文书,但考虑到涉案执行尚未完毕,其逃避执行的目的未得逞,未对利害相关人造成利益损害。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结伙伪造证据并唆使他人故意向司法机关作虚假陈述,并骗得法院的调解文书,严重破坏人民法院审判秩序和权威,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作证罪;张某帮助陈某伪造证据并积极参与虚假诉讼,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

  最后,瓯海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两被告人作出上述判决。

本文转自:温州网

N编辑: 陈克力|责任编辑: 黄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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