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家房子被征别人却得补偿 镇政府安置报批被撤销

来源:温州网苍南支站作者: 苍轩 2014-12-19 14:4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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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州网苍南支站讯 近日,苍南法院审结一起土地行政报批案件,因现有证据不足被安置人符合拆迁补偿安置条件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申请撤销安置报批行政行为获支持。

  今年10月10日,谢某向苍南法院起诉称,1986年3月,其在征得河口叶村委会及原仓桥乡人民政府的同意后,在其自留地上建造两间一层小平房,门牌是145号,经营小副食品。不久,谢某常往温州各地做生意,该副食品店就由谢某丈夫的三叔叶乙经营。此后,叶乙也停止经营副食品生意,房屋便空置着。其后,第三人叶某向叶乙提出,借用该房屋经营香火生意,此后该房屋便一直由第三人经营使用。2013年,谢某得知该房屋所占的地块已被县政府征用以修建灵海公路,但政府部门却未对其进行补偿安置。多方打听,谢某获悉,叶某的儿子隐瞒事实,将该房屋作为叶某名下的财产,由灵溪镇政府同意安置报批地基给叶某建房。

  谢某认为,房子是自己的,征用后怎么能安置给叶某,肯定是镇政府审查不严格才作出错误的决定,于是将镇政府告上法庭,叶某列为第三人,请求判决撤销灵溪镇政府的安置报批行为。

  经庭审质证,法院对以下证据作如下确认:谢某提供的村委会证明、光盘等,不排除原河口叶村145号和145-1号两间房屋是谢某建造的可能。第三人叶某提供的房屋买卖契约及村委会证明,反映涉案房屋的建造及买卖情况,不能直接作为房屋权属的有效证据使用。至于该证明另所反映的涉案房屋的建设情况,是有关谢某与叶乙之间的房屋权属问题,不影响本案的处理,本院不作认定。法院认为,由于谢某与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存在关联,那么,谢某与基于该房屋所有权而享有的补偿安置权也存在关联。据此,在该房屋被拆迁后,镇政府以第三人叶某作为拆迁安置对象报批建房地基的行政行为就与谢某存在法律上利害关系,谢某不服该报批行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镇政府在第三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符合拆迁补偿安置条件的情况下,以第三人名义报批建房地基,显然缺乏事实根据。该报批行为证据不足,谢某请求撤销,应予支持。

本文转自:温州网

N编辑: 诸葛之伊|责任编辑: 黄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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