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姆上岗才5天就摔成骨折 状告雇主索赔11万余元

来源:温州网–温州都市报作者: 黄云峰 2015-03-05 06:56:39
核心提示:保姆到雇主家上班才5天,踩塑料凳取衣柜上面的米糊,结果从凳子上摔下导致骨折。赔偿事宜协商不下,保姆将雇主告上法院,索赔经济损失11.2万余元。到底谁该负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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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州网讯 保姆到雇主家上班才5天,踩塑料凳取衣柜上面的米糊,结果从凳子上摔下导致骨折。赔偿事宜协商不下,保姆将雇主告上法院,索赔经济损失11.2万余元。到底谁该负主要责任?日前,鹿城区法院判决,保姆和雇主责任七三开。

  凳子不稳她重重地摔在地上

  43岁的刘阿姨是湖北人。雇主李女士28岁,家住温州市区。

  据刘阿姨诉称,去年6月8日,经保姆介绍所介绍,她到李女士家做保姆,照顾李女士2周岁的小孩,每月工资4000元,包吃住,双方仅口头约定,没有签订合同。

  不料,上岗第5天就发生了意外。刘阿姨说,去年6月13日晚上9时许,她做好家务,准备进房间休息。“当时,李女士正在给小孩哺乳,房间衣柜上面有几盒米糊,她让我去拿下来。”于是,刘阿姨进厨房拿了一张凳子准备做垫脚,就去房间里拿米糊。

  意外发生。“拿米糊时,我喊话让李女士帮我接一下,可她让我直接扔在地上。我拿完米糊后下凳子时,突然凳子不稳,我就重重地摔在地上……”刘阿姨在诉状中这样描述。

  刘阿姨被及时送到医院检查治疗。她说,医生诊断她右手桡骨远端骨折。之后,她申请伤势鉴定。去年11月6日,温州天正司法鉴定书作出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评定刘阿姨伤势为十级。

  刘阿姨认为,她在李女士家提供劳务时受伤,李女士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对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去年11月,刘阿姨将李女士告上鹿城区法院,索赔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11.2万余元。

  雇主质疑保姆重新受伤后再索赔

  去年12月30日,这起案件在鹿城区法院一审开庭。

  庭审中,李女士辩称,刘阿姨是40多岁的成年人,明知塑料凳不牢固,还拿塑料凳垫脚。“我也曾提醒她塑料凳不安全,并劝她将东西扔在地上,我已经尽到提醒义务,但她一意孤行,不理睬我的善意,结果导致受伤,她自身存在过错,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李女士说,去年9月,刘阿姨主动要求继续上班。考虑到刘阿姨刚痊愈,她将刘阿姨安排到她奶奶家继续上班。可是不到半个月,刘阿姨就说和李女士的奶奶性格不合,要求停止劳务服务。“这也说明,刘阿姨受伤后已经治愈”。

  李女士还称,她曾向刘阿姨的主治医生了解,刘阿姨受伤部位已基本痊愈,所以不排除刘阿姨在家疗养期间重新受伤后再向她索赔。另外,刘阿姨擅自作司法鉴定,她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庭审中,她申请重新鉴定。

  李女士认为,刘阿姨对受伤事件存在重大过错,她已积极陪同治疗,刘阿姨也已经康复,但她仍愿意分担30%的次要责任。对于索赔金额,李女士说,她曾支付了刘阿姨2000元工资,还预付了医疗费1.2万元,赔偿金额应扣除这1.4万元。

  对李女士提出的要求,鹿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女士因在举证期限内未能提交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存在瑕疵的反驳证据,法院不采纳重新鉴定的请求。

  法官告诉你

  没尽安全保障和防范义务

  雇主也应承担责任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者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此案中,刘阿姨应当预知自己站在塑料凳上干活存在一定的危险性,她不慎摔伤,自身有明显过错,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负主要责任,所以对刘阿姨要求李女士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不予支持。

  刘阿姨到李女士家中从事劳务工作,双方雇佣关系成立。刘阿姨站在塑料凳上拿东西,是在为李女士工作时受伤,李女士没有尽到相应的劳务安全保障和防范义务,李女士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原、被告的过错大小,酌情按7:3比例分担责任,即原告自己承担70%责任,被告承担30%责任。根据证据,确定刘阿姨在受伤事件中的实际损失为9.9万余元,李女士分担刘阿姨的损失额为2.9万余元,但要扣除李女士预付的1.2万元。

  由此,一审判决李女士赔偿刘阿姨1.7万余元。

  

本文转自:温州网

N编辑: 李思思|责任编辑: 黄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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