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较大的市”改为“设区的市” 瞿佳的建议被采纳

来源:温州网–温州都市报作者: 黄小玲 吕进科 2015-03-13 07:4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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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州网讯 昨天,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主席团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其中采纳了全国人大代表、温州医科大学校长瞿佳的建议,把“较大的市”的表述修改为“设区的市”。

  之前,立法法修正案(草案)规定“本法所称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和其他设区的市。”本月10日,浙江代表团分组审议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时,瞿佳对此提出了他的看法。大会第225期简报对此做了记录:瞿佳代表说,“较大的市”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和标准,建议直接表述为“设区的市”。瞿佳等代表的建议通过相应途径转到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

  昨天,发放到代表手中的关于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报告第五条提到:有些代表提出,现行立法中“较大的市”有特定含义,只包括部分设区的市,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后,直接使用“设区的市”的表述更加明了,也易于理解。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修正案(草案)中关于“较大的市”的表述修改为“设区的市”。

  瞿佳解释了他对“较大的市”修改为“设区的市”的理解。立法法修正案(草案)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直接受益的有235个市,这与温州27年以来一直向国家申请和呼吁成为“较大的市”的努力分不开。然而,当今温州的社会经济及人口发展水平,和27年前不可同日而语,温州如今人口数在全国的城市里排名第16位。以通用的惯例按人口数计算,人口数已属于特大的市,用较大的市概括温州,那是委屈温州了。另外,各个城市发展状况不一,有些设区的市规模很小,在立法法修正案(草案)里用较大的市来概括,又不准确。他因此提出了修改建议。

  瞿佳说,代表所提建议被国家层面接受、认可,“说明我们认真到位履行了代表职责,提建议不是胡提乱提,不是随心所欲地提,代表在审议大会报告中提的建议,是代表人民利益出于国家社会经济发展考虑的。”

本文转自:温州网

N编辑: 鲍苗苗|责任编辑: 黄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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