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国家安全局揭秘:间谍或就在身边 小心遭策反

来源:温州网–温州晚报作者: 屠韦 2015-05-21 06:57:32
核心提示:在我们身边,可能就有那么些人在刺探军情、搜集情报,他们被境外人员控制,做起了间谍,对我国家安全利益造成了严重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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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州网讯 刺探、蹲守、潜伏、卧底、拍照、加密……这些好像只会出现在谍战剧里的情形,听起来似乎离我们很遥远。但实际上,在我们身边,可能就有那么些人在刺探军情、搜集情报,他们被境外人员控制,做起了间谍,对我国家安全利益造成了严重危害。

  近年来,浙江、山东、海南、安徽等多个省市的国家安全机关破获了一系列“间谍案件”。

  去年11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以下简称“《反间谍法》”)。该法对间谍行为进行明确定义,指出刺探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等五类行为为间谍行为,这是中国首次对具体间谍行为进行法律认定。

  近日,记者邀请市国家安全局有关负责人对《反间谍法》进行了解读。

  揭秘“间谍案件”

  【金钱诱惑】帮“记者”收集“新闻素材”

  辽宁的韩某通过网络发布求职信息,很快被自称“记者”的境外间谍情报机关人员盯上。对方告诉韩某需要新闻素材,让他去某涉军目标附近就业。为了表达诚意,该“记者”给韩某汇来了1万多元作为定金。

  在这名境外谍报人员的直接指令下,韩某顺利进入某单位应聘成功,之后多次利用工作之便,用手机偷拍大量某重大军工项目照片,传到境外给对方。拿到钱款后,韩某又遵照指示,先赴北京参加国防技术项目推介会,现场搜集大量录音、照片等资料;接着又去辽西某地拍摄了另一组重要军事目标的照片。短短数月,这份“兼职”为韩某赢来近10万元的巨额报酬。

  去年8月,国家安全部门依法对韩某采取强制措施。2015年1月29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韩某犯为境外窃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依法追缴其违法所得。

  【情感拉拢】感激“经理”人好被策反

  在境外间谍网络勾联过程中,给钱并不是唯一的办法,他们还会针对每个人的实际情况和特殊心理采取拉拢策反。浙江金华的荆某曾经按照境外间谍的指令,远赴宁波、山东、福建刺探我军事情报。而他之所以如此卖力,就是因为被自称是某大公司“经理”的境外间谍准确把握了心理。荆某出生在西部农村地区,家境贫寒,“经理”说如果有什么难处,比如生病需要钱,就给他打个电话,不用跟家里人说。几次交往下来,荆某觉得这个“经理”人不错,很感激他,愿意为他工作。于是,刚二十出头的荆某死心塌地为境外间谍刺探我军事情报。目前,荆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威胁利诱】欲悬崖勒马却反遭威胁

  境外间谍一般以高回报为诱饵,针对人格弱点来接近拉拢目标,而当被策反者表示不愿意再干时,他们就直接威胁:“你已经干了不怕人知道么?”这些手段往往交叉使用,屡试不爽。

  2014年1月1日凌晨,一名可疑人员正通过照相机、摄影机拍摄山东青岛航母基地。原来,基地附近一企业员工曹某被境外间谍人员伪装的“军事杂志社主编”策反,在其指示下,多次向其传输拍摄到的军事基地照片,并收到其汇入境内的多笔资金。不过,面对着厚厚的钞票,曹某也曾担心自己会被抓住。但对方威胁说,曹某已经把照片发给他们了,如果有人举报他,自己想想后果吧!

  在对方利诱和威胁下,曹某没能悬崖勒马,在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2014年4月20日,曹某被当地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目前正在等待法律的审判。

  解读《反间谍法》

  哪些行为属于间谍行为?

  市国家安全局负责人表示,《反间谍法》对间谍行为进行明确定义,明确了5类行为属于间谍行为,这是中国首次对具体间谍行为进行法律认定。

  1、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

  2、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3、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其勾结实施的窃取、刺探、收买或者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或者策动、引诱、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活动;

  4、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的;

  5、进行其他间谍活动的。

  哪些人容易被策反?

  影视剧里的间谍看起来很神秘,但现实中的间谍往往伪装得很巧妙,与普通人没有什么两样。他们有很多用来伪装的身份,比如记者、商人、宗教人士、教师、学者等。

  据国家安全机关统计,目前被境外间谍机关策反的群众并不罕见,退伍军人、留学生、高校师生、军事发烧友以及军工企业、国防科研单位、政府机关人员等,都是其着重关注的对象。尤其是一些年轻的网友,很可能会在不知不觉中被境外人员利用。

  市国家安全局有关负责人认为,从披露的案件来看,很少有人会主动去做境外间谍的同伙,往往是掉进了他们布控的陷阱,进而被威胁讹诈。

  《反间谍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及各企业事业组织,都有防范、制止间谍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这是从总体上对政府和社会公众维护国家安全的要求,确保积极有效配合专门机关依法开展反间谍工作。同时,还就公民和组织如何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基本义务作了具体规定,主要包括:防范、制止间谍行为;为国家安全机关提供便利条件、协助;及时报告、如实提供间谍行为的情况和证据等。

  针对当前一些单位和个人存在的和平麻痹思想和国家安全意识淡薄的情况,《反间谍法》还规定了对不履行义务的处罚。

  间谍行为该当何罪?

  市国家安全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根据我国《反间谍法》的相关规定,如果不明情况,被诱骗落入境外间谍机关的圈套,一定要终止违法行为。如果受到对方威胁,不要害怕,更不要被对方牵着鼻子走。

  《反间谍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间谍行为,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给予奖励。”第二十八条规定:“在境外受胁迫或者受诱骗参加敌对组织、间谍组织,从事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及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机构如实说明情况,或者入境后直接或者通过所在单位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如实说明情况,并有悔改表现的,可以不予追究。”

  如果明知对方是间谍还不采取措施,那么不仅危害国家安全,自身也可能付出惨重代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的”,根据情节严重与否,处以五年以下、五年至十年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不等的惩罚。如果将军事秘密提供给境外机构,那么将被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该负责人还表示,公民或组织发现危害国家安全的可疑行为或情况时,请拨打举报电话:0577-88337891。

本文转自:温州网

N编辑: 诸葛之伊|责任编辑: 黄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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