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阳男子杀女抛尸茅厕 一审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来源:温州网作者: 2015-07-02 1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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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期报道:温州杀女抛尸茅厕庭审细节 父亲称与女儿相依为命

  温州网7月2日讯(记者 项锐 通讯员 温萱)7月2日上午,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发生在平阳的张某杀女案作出一审宣判。张某在杀害女儿后还抛尸茅厕。其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张某,男,39岁,浙江平阳人,曾因强奸罪被福州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张某以经济困难无力抚养女儿小甜(化名)和其不听话为由,意欲将其杀害。2014年8月30日凌晨1时许,张某在平阳县腾蛟镇霞山村自己家中,掐扼小甜颈部致其断气,后用布条、鞋带勒住其颈部并打结以确保其死亡。凌晨2时许,张某将女儿尸体扔至住处对面的厕所中,并用粪便、衣物予以掩盖。经法医鉴定,小甜系机械性窒息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生活困难等为由故意杀死女儿小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张某曾在庭审时辩解,他是在酒后失控在教育女儿的过程中出手过重致其窒息死亡。经查,该辩解与其原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相悖,且现场勘查笔录、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反映的被害人舌骨骨折,绳子死结勒颈和事后粪坑掩埋尸体的事实证实被告人扼颈力度大,实现杀人犯罪意图坚决,作案后也无醒悟表现。其辩解与上述事实不符,不予采信。

  法院认为,被告人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大,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案发后,公安机关没有掌握指向被告人的直接证据,张某因重大嫌疑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对于本案的侦破和事实认定起到关键作用。庭审后,张某还向本院提交悔过书,具有悔罪表现,可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本文转自:温州网

N编辑: 项锐|责任编辑: 黄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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