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起省内公积金可异地购房 需连续缴存6个月以上

来源:温州网–温州都市报作者: 吕进科 2015-08-01 09:3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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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州网讯 浙江省公积金贷款新规近日出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出台《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异地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9月1日起,浙江本省行政区域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时,可向购房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购房地中心)申请办理异地贷款。

  已签订《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异地贷款合作协议书》的本省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所属分中心、管理部,适用该办法。根据该办法,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实施细则,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昨天,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处室获悉,目前尚未收到该办法的正式文件。收到文件后,他们会根据温州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这个措施对那些想在省内其他地方买房的职工来说,是个好消息,以前在哪里缴纳公积金,就只能用公积金贷款在哪里买房。”有业内人士表示,若温州接下来实施这一政策,就意味着在温州工作的职工,可持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去省内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了。

  尽管温州目前尚未启动,但此前省内包括金华在内的多个城市已在推进异地公积金贷款业务。

  根据金华此前规定,夫妻一方在金华缴存公积金,另一方在全省范围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以上的,在全市范围内购房,可持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缴存证明,向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可按夫妻双方缴存公积金计算贷款额度。

  今年7月,绍兴、台州、舟山、嘉兴、宁波等5市也实行新的异地贷款政策。根据这5个城市的协议,在绍兴、台州、舟山和嘉兴这四个城市工作的宁波户籍人士,可用异地公积金在宁波买房子。

  新闻附件

  申请异地贷款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工作,并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以上;

  (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

  (三)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个人信用良好,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有合法的购买合同(协议)及其他证明资料,并已支付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期付款;

  (五)提供购房地中心认可的担保或抵押;

  (六)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结清;

  (七)符合购房地中心相关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异地贷款办理有7个流程

  (一)开具证明。借款职工到缴存地中心开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以下简称《缴存证明》)。

  (二)贷款申请。借款职工到购房地中心提出异地贷款办理申请,并持有购房地中心需要提供的贷款资料。

  (三)审核审批。购房地中心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受理、审核和审批工作,决定是否准予贷款并通知借款职工。

  (四)贷款签约。异地贷款审批通过后,借款职工到购房地中心或承办银行当面签订借款合同及相关附属合同、单据等书面文件。

  (五)贷款担保或抵押。购房地中心负责办理并保管抵押(预)登记。

  (六)贷款发放。房屋抵押(预)登记后,购房地中心或承办银行收妥房屋抵押(预告)登记权属证明后发放贷款,并将《缴存证明》回执反馈至缴存地中心。缴存地中心应建立职工异地贷款情况明细台账。

  (七)异地贷款备案。缴存地中心开具的《缴存证明》、购房地中心发放的贷款等情况均通过全省住房公积金OA平台备案并查询。

  以上信息来源于《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异地贷款管理办法》

本文转自:温州网

N编辑: 潘涌燚|责任编辑: 黄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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