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下降公司没通知合理吗?律师讲解员工知情权

来源:温州网–温州晚报作者: 周蓓蓓 2015-08-02 09:27:27
核心提示:
查看评论

  温州网讯 近日,热线接到不少咨询,都跟知情权有关。

  调岗前,公司应该说明岗位危害性吗?工资降低,员工们有权得到解释吗?应聘工作前,我应该知道具体工种吗?

  在诸多“知情权”中,身为员工,到底可以“知”多少?

  本期《麻辣问答》,请晚报读者律师顾问团成员、浙江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律师应云总说说“知情权”的一系列问题。

  为了成功应聘 向公司隐瞒了已婚事实

  读者李女生来电:一家公司招聘女员工要求未婚,我为了应聘成功,而向公司隐瞒了自己已婚的事实,公司认为他们单位对员工的知情权得到侵犯,能否以此和我解约或要求我赔偿损失?

  员工应如实说明情况

  否则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律师解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招聘劳动者,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但也有例外情况,一些特殊工作岗位国家允许适用于特殊人群。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如果李女士就职的公司招聘符合法律规定,在公司明确招聘对象为未婚女性的情况下,李女士隐瞒了自己已婚事实进行应聘,则构成欺诈,公司可以据此与李女士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李女士的欺诈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害,公司有权提起赔偿。

  调换的岗位有毒伤身 公司是否应该告知危害性

  读者廖先生来电:今年年初,我和一家鞋厂签订了劳动合同,从事仓库管理员工作。最近公司人事主管通知我调岗,没说具体内容,上岗后我才知道自己被调去刷胶。听同事说,鞋胶里含有有害化学物质苯,长期接触很损身体健康,所以我想调回原岗位。但是公司说我已经同意了,可是我事先并不知道要从事刷胶工作,公司是不是应该先告知危害性?

  鞋厂侵犯知情权

  员工有权拒绝调岗

  律师解答:廖先生与鞋厂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为仓库管理员,现鞋厂对其进行调岗从事刷胶工作,如果廖先生同意,则视为双方对原劳动合同进行了变更。用人单位对原劳动合同进行变更时,仍负有如实告知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工作条件等义务,现鞋厂在未告知廖先生相关工作环境及可能存在对人身健康造成危害的前提下就擅自对廖先生进行调岗,即使廖先生当时同意了鞋厂的做法,鞋厂也构成对廖先生工作知情权的侵犯。

  根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1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及其后果、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中毒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有关条款。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中毒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单方面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因此,廖先生可以拒绝鞋厂的调岗,并有权恢复原劳动岗位。

  招聘广告过于笼统 公司需要承担应聘费用吗

  读者王小姐来电:我在街头公告栏上看到一则招聘广告,一家公司称招收10名普工,而且男女不限,招满为止,但没有说明从事的工种。我特地请假去应聘,才知道公司只是招聘搬运工,自己根本不能胜任,最终也没签劳动合同。但是我看到这条招聘信息,为应聘花费了车费等并导致误工,能要求招聘方赔偿吗?

  公司只承担行政处罚责任

  应聘者应先电话了解清楚

  律师解答:《劳动合同法》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但是,在用人单位不存在欺骗隐瞒劳动者进行招聘的情况下,劳动者难以因应聘失败而向用人单位获得诸如路费、误工等方面的损失赔偿。公司招聘广告描述招聘10名普工,只是公司对招聘岗位描述过于简单笼统,缺乏具体明确,不能据此认为其存在欺骗隐瞒,况且女性也可以从事搬运工作。公司的招聘广告如不够具体明确存在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也只是承担行政处罚责任的问题,不会据此产生向应聘者承担赔偿的义务。建议劳动者在应聘之前,如果觉得用人单位的招聘广告对职位描述过于简单,可以先电话联系了解清楚,避免草率上门花费不必要的损失。

  工资被降低了几百元 员工没有收到通知合理吗

  读者方先生来电:两天前,我们单位发放了工资,大家一看,好像比之前少了一点,后来一查明细表,发现的确比原先降低了几百元。但是我们此前都没有接到降资通知,请问公司这样做是不是侵犯了员工的知情权?

  单位侵犯劳动者的知情权

  应与员工协商变更劳动工资

  律师解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可见,用人单位及时足额发放工资是其法定义务,现方先生单位在未与员工协商变更原劳动工资标准的情况下就擅自降低工资,不仅侵犯劳动者的知情权,也违背了其法定义务。据此,方先生可以要求其单位足额支付,如其单位仍不支付,方先生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单位限期支付工资;逾期不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方先生加付赔偿金。

本文转自:温州网

N编辑: 诸葛之伊|责任编辑: 黄作敏

请您文明上网、理性发言,并遵守相关规定。跟帖评论服务自律规则网友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温州网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