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小微信“朋友圈”现在可不简单,信息成百上千,内容鱼龙混杂。有人说,这是私密地,可以畅所欲言,这也滋生了谣言的诞生。当谣言被证实,追究发谣言者的同时,转发谣言需不需要担责呢?
本期,我们就来聊聊这个话题。
本期主讲律师:法律援助中心 周国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若转发者明知(包括知道和应当知道)是谣言而仍予以转发,根据造成的后果不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转发的谣言侵犯的是他人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身权益的,转发者要与发布者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若转发的谣言诽谤他人的,谎报险情、疫情、警情的,转发者要承担行政责任。
若转发的诽谤他人的谣言引发群体性事件;引发公共秩序混乱;引发民族、宗教冲突;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转发者要承担诽谤罪的刑事责任。
转发的是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的谣言,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转发者要承担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本文转自:温州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