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传,17日早上9点半,在一列8号线地铁上,一名说普通话的男子在车厢内因随地吐痰而遭一位女士指责后,不但不知悔改,还不断用污言秽语咒骂其他乘客。该男子的言行激起众怒,最终被一名壮汉出手教训。视频曝光后,该男子被“人肉搜索”,并称其是华东师范大学的学生。事后,学校出面辟谣,称该男子“不是我校学生”。
17日晚,一些媒体微博发布关于“男子上海地铁车厢吐痰遭批评、爆粗口激起众怒被壮汉出手教训”的内容,并附有视频。网友评论纷纷指责该男子的不端行为。 18日凌晨2点20分,微博“若瑟-天牧星星”评论称:“此人华师大闵行校区……”截至18日19时,该评论被转发了近1500次。18日下午该事件继续发酵,微博上继续流传着:“据网民爆料,此男姓吴,半年前从福建来沪,就读于华师大闵行校区,借住于浦江镇瑞和城小区”等内容。至此,华师大官微的留言暴涨,一些网友谴责要求学校严惩此人。甚至有人具体地说出该男子的姓名、身份证号等信息。
(网传视频截图)
18日晚,共青团华东师范大学委员会官方微博辟谣称,根据网上所传的各种信息,各院系老师在同学们的配合下进行了全面排查,反复查证后,各院系均无此人。在学校的最终确认下,确信此男不是师大人,华东师大在校学生、毕业学生中都没有符合相关信息的男性。
声明称,首先,我们必须“义正言辞”地说:网络传谣很可怕!在未经证实的情况下就公开诬陷及转发传播不利于华东师范大学声誉的微博,我们表示很气愤。也请 大家正确运用网络力量,慎用人肉搜索。在此小编提醒,谴责不文明现象本是件好事,但也切勿因此而成为谣言的“助长者”。
那么,对于旁观者来说,遇到此类情况应该怎样处理?
“人肉搜索”是对的吗?
视频拍摄者在未对该视频做任何技术处理(比如打马赛克)的情况下就上传至网络,导致视频快速扩散,不少网民留言批评、攻击当事人,这是有不妥之处的。如果 视频中男子名誉因此受损,根据我国侵权法第36条的规定,他可以向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主张侵权赔偿;若侵权行为确实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侵权人(包 括上传者和恶意中伤者)还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男子招致“人肉搜索”而被第三方泄露隐私,第三方应承担侵权责任。
在地铁上吐痰违法吗?
根据2014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31条,“随地吐痰”和吸烟、便溺、乱吐口香糖渣等行为一样,均被列入禁止行为,根据该条例 第49条第3款,吐痰人应由轨道交通企业人员责令整改,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若其拒绝接受轨道交通企业的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违反我 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轨道交通企业人员不在现场的,周围目睹该事件、了解真实情况的群众都可向 轨道交通企业反映。
而且,像视频中男子一样,不仅吐痰,还因此造成地铁上秩序混乱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还可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可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在北京的地铁乘车规定罚款事项中也包括“吐痰”行为,同时还包括:携带违反《轨道交通乘客守则》规定的行包、物品进站乘车;在车站、车厢内乞讨、卖艺、躺 卧、踩踏坐椅、堆放物品等行为;擅自销售或派发广告等;吸烟、便溺等行为;携带动物进站乘车,导盲犬除外;在步行梯、电梯、通道、车厢内饮食等行为。以上 行为运营单位有权劝阻制止,不听的可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能靠武力确定文明习惯吗?
替网民“出了气”的黑衣男子虽然仗义出手,令人痛快,但在法治社会中是否还应该存在着更为理性、更为稳妥的处理方法?从法律角度观察,黑衣男子仗义出手在 维护公共环境的同时,存在手段上的不正义性,即所谓的“以暴制暴”。希望在严惩陋习的迫切心情下,仗义出手的“侠者”能心挂法律,做好自我保护,以免出了气同时,自身却遭受法律的制裁。
本文转自:温州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