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公证难,不妨活用公证核实权

来源:检察日报作者:2015-11-30 11: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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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老伴去世了,我想让儿子继承房产,但公证处需要提供我公婆的死亡证明。他们上世纪逃荒到马来西亚,60年代已在国外去世,如今我们去哪里开这份证明呢?”今年6月,秦老太的老伴去世后,她和两个女儿商量,决定把老伴名下的房子让小儿子继承。原本以为手续很容易办理,没想到被一纸证明卡住了(据11月29日《济南时报》)。

  在这条新闻之下,“公证难”再次成为网友拍砖的对象。不过,笔者倒想替公证处说两句公道话。

  公证处要求秦老太提供公婆死亡证明,与之前网友广为诟病的“证明你妈是你妈”等情形并不同。后者是政府办事机构滥用非行政许可审批权,为老百姓办事儿人为“设障”,通过简政放权改革,此类弊端可以扫除。然而秦老太所面对的却是继承权公证问题,但是在她的特殊个案中放大了“公证难”,才引发社会关注。尽管如此,我们从法律层面不得不承认,公证处的要求是合理的。

  公证处保持审慎态度,从根本上看更有利于保护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不妨看另一则案例,据《法制日报》报道,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公证处公证员宁莉说,几个月前,米东区公证处来了两兄弟,自称父母双亡,欲将父亲遗嘱中的房产过户至弟弟小儿子的名下。交流过程中,公证员发现疑点,后经核实两份死亡证明均系伪造,他们的父母还在世。在这个案例中,严格核实证明文件的公证员帮两位老人保全了财产。所以说,公证程序的设置有其合理性所在,并非一味为了为难办事人。

  那么秦老太就只能自认倒霉吗?笔者建议,在这一特殊个案中公证处不妨更多发挥主观能动性,活用“公证核实权”替秦老太解忧。我国公证法第29条规定,公证机构对申请公证的事项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按照有关办证规则需要核实或者对其有疑义的,应当进行核实,或者委托异地公证机构代为核实,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予以协助。因此,由公证处向马来西亚的公证机构或者大使馆提出核实,沟通起来更专业、迅捷,法律上也有根据。而核实的费用完全可以计算进入公证费之中,利己利人。

  全球化时代,人口流动已经不仅局限在国境之内,未来像秦老太这样的情形会越来越多。让公证事项办理更加人性化、更加符合生活常识,不妨通过激活公证核实权的方式来实现。没有一成不变的制度,公证制度也没有例外。让公证行为更主动些,“公证难”自然迎刃而解。

  此外,为了继承问题,亲属之间屡屡对簿公堂,亦有悖于我国追求“家和万事兴”的优良习俗。能用公证方式解决的继承问题,尽量不走诉讼程序,更符合普通百姓的心理诉求。如此,也可以为案多人少矛盾凸显的司法机关减轻诉累,一举两得。张伯晋

本文转自:温州网

N编辑: 温网编辑|责任编辑: 黄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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