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监管“靴子”要落地了 负面清单让禁区更明晰

来源:温州网–温州商报作者: 姜剑 李京霖2015-12-29 10:2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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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州网讯 备受期待的P2P行业监管办法终于要落地了!昨日,银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研究起草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在“P2P监管”这个难题上,主管部门打出了哪些牌?《办法》的出台,能否像此前人们预测的那样带来一场深刻的行业洗牌?又会对广大投资者产生哪些影响?昨日,记者采访了温州民间融资服务行业协会会长徐智潜、温州理财行业协会秘书长张琼瑶等多位业界人士,让他们从专业的角度第一时间解读这一备受瞩目的新办法。

  亮点一:实施负面清单管理

  《办法》规定:P2P机构不得从事十二类业内活动,包括利用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具有关联关系的借款人融资;接受或归集出借人的资金;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向非实名制注册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发放贷款;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推介、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等。

  解读:将负面清单制引入对P2P的管理中,既可以让经营“禁区”更明晰、起到严格规范的作用,又能保护创新活力,通过对合规网贷业务和创新活动的支持保护,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十二大禁令将目前风险集中产生的领域全部圈上红线,比如诈骗平台、自融平台、有资金池和期限错配的平台、提供担保平台、股市配资平台、混业经营平台等,不仅便于监管,而且投资者也能一一对照,清楚地了解自己投资的P2P平台是否合规安全。

  亮点二:推行第三方托管

  《办法》规定:P2P机构应实行自身资金与出借人和借款人资金的隔离管理,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存管机构。

  解读:此前不少平台打着“信息中介”的旗号悄然做起“资金池”,非法集资的案例屡屡出现。实行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将有效防范网贷机构设立资金池和欺诈、侵占、挪用客户资金风险。目前大多数P2P平台仍依靠第三方支付进行资金托管,银行在与P2P开展资金托管合作时态度谨慎。未来,银监会将进一步出台办法给予指导,银行作为第三方托管将成为常态。

  亮点三:建立信息披露制度

  《办法》规定:P2P机构应在其网站实时披露包含借款 人、融资项目、风险评估在内的融资信息;包含交易金额、交易笔数、借款逾期金额、借贷坏账率、客户投诉情况等在内的经营管理信息;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审计、聘请信息安全测评认证机构实施测评认证,并对结果进行披露。

  解读:信息披露要求是此次监管细则的一大的亮点,对于改进行业形象、 提升网贷机构公信力、完善行业事中事后监管、防范行业风险、保护出借人与借款人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引进第三方审计和全面的信息公开制,有点类似于上 市公司的制度,力度比想象的要大,有利于改变目前严重的“劣币驱逐”良币的现状。

  >>>12条“红线”防范P2P行业风险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

  (1)利用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具有关联关系的借款人融资;

  (2)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3)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4)向非实名制注册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5)发放贷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6)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7)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

  (8)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推介、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9)故意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10)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市场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11)从事股权众筹、实物众筹等业务;

  (12)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温州互联网金融从业者怎么看?

  温州鼎信贷运营总监周克宇:我认为监管办法出台是重大利好。主要有三点,一是规范,明确P2P的小额普惠民间融资撮合服务属性;二是清晰,明确了P2P的业务边界,不能从事股权众筹、代售银行理财产品等业务;三是包容和鼓励,之前从业者所担心的风险保障金和资金准入门槛过高的情形并没有出现,我认为这有利于互联网金融的创业创新。

  浙江招财猫金融副董事长黄言丰:监管办法出台对于互联网金融的正向发展肯定是一大利好,行业发展的道路进一步明晰,发展障碍进一步扫除。

  互联网金融首先还是讲金融,这才是核心和实质。这次《办法》内容非常详细,告诫我们做金融就要有敬畏之心,许多内容需要我们从业者加深领会,也有一些内容需要监管部门进一步详细解释。比如,银行资金托管的定义和实施条件就需要主管部门的推动,目前不少平台都已产生银行资金托管的想法,但在现实中银行不敢贸然开展此类业务。

  对照《办法》内容,很多平台目前还很难整改到位,未来一段时间,违规平台被清算、被退出会成为常态,在这里提醒投资者,要擦亮眼睛,短期尽量选择回避或者谨慎对待。

  温州理财行业协会秘书长张琼瑶:监管办法出台对正规发展的P2P平台和投资人起到积极正面的作用。我注意到,《办法》多次提到行业协会的作用,这也让我们感到振奋。作为行业协会,今后我们将进一步加强与会员单位沟通交流,并配合主管部门加强监督,同时按照《办法》要求,进一步保护投资者权益,帮助投资人认识风险,选择优秀的平台。

本文转自:温州网

N编辑: 诸葛之伊|责任编辑: 黄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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