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管理没有出现法律真空

来源:法制日报作者:2016-03-22 09: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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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北京3月21日讯记者万学忠万静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安部今天联合发文,废止1998年开始施行的《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由于对废止原因没作说明,导致很多人误以为“出租车随便开了”。事实并非如此。目前关于出租车管理的有效规章是交通部出台的《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这一规章于2015年1月1日起已经施行。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由原建设部、公安部联合制定。当时,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工作。经过多次职能调整,到2009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三定”方案,将“原建设部的指导城市客运职责,整合划入交通运输部”。自此,交通部就成了出租车的主管部门。

  据知情人透露,废止的主要原因是出租车主管部门发生了变化。

  交通部已经于2014年9月发布《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并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相应地,《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废止就是自然的事儿了。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施正文分析,毕竟《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是由原建设部和公安部共同制定发布的,如果由交通部门来废止并不合适;由原来制定文件的部门进行废止,比较合乎程序规定。

  有人将这一废止理解为“出租车经营不再审批了”,是完全错误的。交通部的《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很明确:“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有人将这一废止行为理解为“出租车改革步伐加快”,是有道理的。但改革的方向并不是马上取消审批。去年10月10日,交通部《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透露了改革方向:对出租车经营权实行期限制,逐步取消有偿使用费;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全部实行无偿使用,并不得变更经营主体,各地不得新出台经营权有偿使用政策。

  有人将这一废止行为理解为“滴滴合法了”,这种理解是错误的。交通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透露了改革方向。像“滴滴”这类网络约租车平台,要向设区的市或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许可,获得批准方能运营。

  在今年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新闻中心举行的记者会上,交通运输部部长杨传堂再次明确:“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对网约车经营者、驾驶员和车辆实行许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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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温州网

N编辑: 温网编辑|责任编辑: 黄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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