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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扶贫

低收入农户收入倍增计划(2013—2017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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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年04月22日 来源: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中发〔2011〕10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3〕25号)和《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民收入持续普遍较快增长的若干意见》(浙委〔2013〕8号)精神,进一步加大扶贫开发力度,大力推进低收入农户加速增收、改善生活,加快建设物质富裕精神富有的现代化浙江,特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建设物质富裕精神富有现代化浙江的总体目标和干好“一三五”、实现“四翻番”的工作要求,以缩小收入差距、优化社会结构为导向,以提高低收入农户发展能力和收入水平为核心,以提高发展技能、改善发展条件、优化发展服务为手段,以深化扶贫体制改革为动力,加大扶持力度,壮大扶持力量,创新扶持方式,提高扶贫开发的精准性、有效性、持续性,努力实现低收入农户收入水平和生活质量持续普遍较快提升。

  (二)实施时间、范围、对象和主体。实施时间为2013年至2017年。实施范围为全省农村人口在2万人以上的县(市、区)。实施对象为2010年家庭人均收入低于4600元(相当于2012年5500元)的低收入农户和低收入农户比重较高或数量较多的扶贫重点村。发达地区按照“2012年农民人均收入45%左右和不低于农村户籍人口10%”的要求,以设区市为单位确定地方扶贫标准,由县(市、区)认定低收入农户。实施责任主体为县(市、区)政府,省里重点对26个欠发达县和台州市黄岩区、金华市婺城区、兰溪市部分乡镇(以下称“29县”)进行扶持。

  (三)主要目标。到2017年,29县低收入农户人均纯收入比2012年翻一番、达到10000元以上(现价),70%以上低收入农户(“低保”户除外)家庭人均纯收入超过8000元,低收入农户人均纯收入与全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相对差距呈缩小趋势;所有县(市、区)农村“低保”标准达到5000元以上,低收入农户的人均教育、医疗消费实际支出(家庭教育、医疗消费支出减去政府和社会提供的教育、医疗救助金)占生活消费支出的比重与当地农村居民平均水平的差距明显缩小,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全面覆盖;低收入农户劳动力实现充分就业。其他地区要参照上述目标要求,根据当地扶贫标准,自行确定工作目标。

  二、主要任务

  (一)实施“产业开发帮扶工程”。

  1.大力提升特色种养业水平。深入推进科技扶贫,充分发挥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农业公共服务体系、科技特派员、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的作用,培育一批农业主导产业和区域特色产业的科技示范基地、科技示范户、乡土科技人才,带动县域提升农业产业层次;培育一批具有扶贫功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到扶贫重点村建立农产品基地,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农产品加工,引导农业龙头企业吸纳低收入农户就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吸收低收入农户入股;加强机耕路、排灌等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到2017年,29县每县至少有5类产业建立科技示范基地,相关扶贫重点村科技推广覆盖率达到50%以上。(省农业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林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省扶贫办负责。列在首位的为牵头单位,其他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

  2.大力推进来料加工业扩面提质。进一步扩大欠发达地区来料加工覆盖面,推动来料加工向发达地区扩散。鼓励来料加工经纪人培育加工专业村、举办加工车间、兴办加工企业,支持来料加工经纪人自行设计、自行营销、发展电子商务。加强来料加工经纪人经营业务培训,开展来料加工经纪人信用等级评定工作,鼓励来料加工经纪人承担农民培训项目。继续举办两年一次的来料加工业务对接洽谈会。提高县级来料加工经纪人协会服务水平,开展县级来料加工经纪人协会信用担保互助会试点。到2017年,发达地区来料加工发展取得显著突破,基本覆盖低收入农户较多的村、土地流转较多的村和闲置人员较多的村;29县来料加工全面覆盖扶贫重点村、异地搬迁安置小区和乡镇(街道)政府所在地,从业人员达到130万人,发放加工费达到130亿元。(省扶贫办、省财政厅、省妇联负责)

  3.积极推进家庭工业发展。支持低收入农户依托工业园区(功能区)、山海协作园区、异地搬迁安置小区、集体物业等,因地制宜创办家庭工业,引导企业将劳动密集型生产环节扩散至家庭。构建信息、技术、质量检测和产品展示等服务平台。加强对家庭工业从业人员的技能培训。鼓励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为家庭工业提供信贷支持。(省经信委、省经合办、省农信联社负责)

  4.积极支持农家乐休闲旅游业发展。加强旅游扶贫工作,支持低收入农户和扶贫重点村依托山水资源、乡土文化和特色产品,发展和提升农家乐休闲旅游业。优先将农家乐休闲旅游村列入美丽乡村建设项目,支持农家乐休闲旅游村创立品牌。加强对农家乐经营者的经营管理业务和从业人员的服务技能培训。加强对农家乐休闲旅游村(点)的宣传推介,构建网上营销和业务对接平台。到2017年,29县有条件的扶贫重点村农家乐休闲旅游业得到普遍发展和提升,经营户户均年营业收入达到5万元以上。省财政安排的农家乐休闲旅游补助资金向欠发达地区倾斜。(省农办、省旅游局负责)

  5.着力发展村级集体经济。深入贯彻《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经济薄弱村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意见》(浙委办〔2012〕79号),支持经济薄弱村和扶贫重点村发展集体物业经济、资源经济、服务经济,增加村级集体经济收入。鼓励扶贫重点村通过集体闲置房屋租赁和城镇、异地搬迁安置小区等异地物业建设,发展集体物业经济;通过山林、茶园、果园等集体农业资源发包和水、矿产、“四荒”地等资源入股,发展集体资源经济;通过发展来料加工业、农家乐休闲旅游业等产业中介服务,发展集体服务经济。到2017年,所有经济薄弱村和扶贫重点村集体经济年经营性收入均达到5万元以上。省财政扶持经济薄弱村发展集体经济的资金优先支持扶贫重点村。各地要保障集体物业建设的用地需要。(省农业厅、省委组织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

  (二)实施“就业创业促进工程”。

  1.切实加强对低收入农户劳动力技能培训和农村预备劳动力的职业培训。加强对低收入农户劳动力的技能培训、证书培训(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农业专业技能证书、农产品购销加工经纪人、来料加工经纪人、农家乐从业人员培训证书等)。加强对农村预备劳动力职业教育,实行低收入农户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职业技能免费培训制度。继续实施“扶千名人才、促千村发展”计划,每年面向29县招收一批青年农民到浙江农林大学等院校免费接受高等农业职业教育,符合条件的残疾青年可优先录用。提高职业教育发展水平,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订单培训”等培养模式,落实符合条件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免学费政策和省内高等学校涉农专业免学费政策。到2017年,有意愿的低收入农户劳动力普遍接受一次以上技能培训,按照“应培尽培”的原则,使有意愿的初高中毕业而未升学的低收入农户子女普遍接受一次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加强扫盲教育工作力度,完成年度扫盲工作目标任务。有关部门的培训资金向低收入农户倾斜。(省教育厅、省农办、省人力社保厅、省农业厅、省扶贫办负责)

  2.大力促进低收入农户充分就业。加强对低收入农户劳动力的就业服务,支持兴办劳务合作社,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劳务合作社要为登记求职的低收入农户劳动力免费提供岗位信息和职业介绍服务,鼓励各类企业和农业经营主体吸纳当地低收入农户劳动力就业,引导低收入农户人员参与来料加工、农家乐、社区服务等就地就近就业,鼓励企业和城郊村、工业功能区周边村兴建廉租民工公寓,为低收入农户就业者提供廉价住房。加强对低收入农户的就业服务和援助,开发乡村公益性岗位,并采取政府购买办法,将这些岗位优先安排给低收入农户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的残疾人(户)优先考虑。切实保障低收入农户就业人员在工资、福利、养老、医疗、子女就学等方面的合法权益,适时调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促进低收入农户劳动者提高工资水平。各地要对招用低收入农户数量较多的企业予以奖励,落实对农村就业援助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省人力社保厅、省农办、省经信委、省农业厅、省扶贫办负责)

  3.大力支持低收入农户创业。打造一批有利于低收入农户创业就业的工业集聚区、家庭工业创业园、来料加工业基地、商贸流通业场所、社区服务业用房等,开展信息、技术、资金、场所、土地流转、人才引进、人员培训和行政审批等服务,支持农民就地创业和外出务工经商农民返乡创业,带动更多的低收入农户就业。鼓励更多的低收入农户外出开办小型连锁超市、产品经销等流通业和服务业,开展信息服务、典型介绍,促进有意愿、有能力的低收入农户外出经商。倡导能人带动下的合作创业方式,引导更多低收入农户入股参与创业。(省经信委、省农办、省农业厅、省商务厅负责)

  (三)实施“农民异地搬迁工程”。

  1.编制和完善农民异地搬迁五年规划。以高山远山区域、地质灾害隐患区域、重点水库库区、连家渔船等群众为主要搬迁对象,以公共服务好、就业机会多的县城、中心镇、小城镇为主要入迁地,编制和完善以县为单位的农民异地搬迁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坚持自愿原则,实施农民异地搬迁工程。2013—2017年,29县每年搬迁6万人以上。(省扶贫办负责)

  2.完善搬迁安置方式和补助方式。推广自然村整体搬迁、宅基地同步复垦、公寓式集中安置、公司化运行管理、差异化补助补偿的搬迁安置方式和补助方式。各地可根据搬迁人员的性质和搬迁、安置方式,实行差异化补助补偿,对有利于困难农户同步搬迁、宅基地同步复垦、建设用地节约利用的,可提高补助补偿标准。安置小区要配套建设一批廉租住房、经营用房、公共用房,用于自然村整体搬迁中困难农户的同步搬迁、来料加工和社区服务等产业的发展、小区物业管理。探索宅基地置换城镇住房、标准厂房、商业用房的办法。完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优先用于异地搬迁安置小区建设、相关收益主要用于异地搬迁安置小区建设的机制。2013年起,省财政对29县农民异地搬迁的补助标准提高到人均8400元,其中5600元直接补助到户,2800元由县级统筹用于安置小区基础设施建设;省国土资源厅对29县地质灾害隐患点群众搬迁和下山搬迁分别安排人均80平方米、40平方米的住房建设用地指标。各地要优先保证安置小区建设的用地需要,按有关规定减免土地使用规费。(省扶贫办、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省移民办负责)

  3.加强部门资源整合和配套服务。有关部门要对安置小区的基础设施建设给予重点支持,实行共建共享,降低搬迁小区建设成本。安置小区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有关规定予以减免。积极开展搬迁农民后续管理的配套改革,推行按常住地登记户口、按合法稳定住所或合法稳定职业迁移户口的城乡统一户籍管理制度,将搬迁农民户口迁入安置地,并保障他们享受与当地居民同等的公共服务,保留他们在农村的土地(山林)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鼓励他们全部流转土地(山林)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宅基地使用权。公安、教育、卫生计生、民政等有关部门要及时为搬迁农民办理相关手续。(省建设厅、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人防办负责)

  (四)实施“社会救助保障工程”。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不断提高农村社会救助水平。将符合条件的因病低收入农户、因学低收入农户分别纳入医疗救助、教育救助。实施农村住房救助制度,加快低收入农户危房改造。完善灾害救助制度,对遭受自然灾害,造成或可能造成自身无力克服衣、食、住、医等临时性生活困难的农户,给予自然灾害救助。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对因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农户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落实困难群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规定。探索建立低收入农户参加养老保险的补助制度。到2017年,所有县(市、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达到每人每年5000元以上,最低补差标准不低于每人每月80元;有条件的地方要建立健全低收入农户参加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制度,逐步提高农村基础养老金和低收入老人高龄补贴。(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建设厅、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五)实施“公共服务提升工程”。

  1.继续开展教育扶贫。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加快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均衡合理配置教师、设备、图书、校舍等资源。全面推进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长交流制度。实施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省教育厅负责)

  2.大力加强卫生扶贫。结合完善和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推进农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工作,对因病低收入农户进行全面医治,着力提高低收入农户健康水平,努力减少因病致贫。健全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加强基层医疗卫生人才培养,健全社区责任医生制度,完善以疾病控制网络为主体的公共卫生信息系统、以居民健康档案为核心的城乡社区卫生服务平台,保证农民享有基本卫生服务、基本卫生安全保障和重点人群享有重点服务,保证重大疾病、主要健康危险因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和处置。(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3.积极实施文化扶贫。以文化礼堂建设为载体,深入实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继续开展送电影送戏送书活动,充分利用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网络,每年赠阅一些适合农民阅读的报刊,倡导农民读书用书、学文化、学技能。着力发展农村特色文化,加强对农村优秀文化资源的系统发掘、整理和保护。深入推进“广电全覆盖”工作和广播电视村村通数字化提升工程,尽快实现20户以下自然村广电全覆盖,对“低保”户家庭免收初装费、收视费。尽快实现宽带网络全覆盖。(省文化厅、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

  4.不断完善基础设施。深入开展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继续推进垃圾收集、污水治理和环境整治连线成片,继续实施农房改造,深入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加快建设美丽乡村。继续推进农村联网公路建设,不断完善农村公路养护机制,加快发展农村公共交通,到2017年,全省新建和改建农村联网公路8000公里以上,行政村客运通达率提高到95%以上,城乡客运一体化率达到60%以上。深入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加强饮水水质检测能力建设,到2017年,全省改善提高200万人饮水安全条件。(省农办、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负责)

  三、主要举措

  (一)实施“金融服务支持行动”。

  1.全面建立扶贫小额信贷制度。在全省范围全面实行扶贫小额信贷制度,向低收入农户发放具有身份识别和金融服务功能的“爱心卡”,为低收入农户提供小额贴息贷款。由政府提供一定的扶贫小额信贷抵押资金,由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按不低于1∶5的比例和不高于同期基准利率140%的利率放大放贷。对按期还贷的低收入农户,给予财政贴息。(省扶贫办、省财政厅、省农信联社负责)

  2.积极组建扶贫资金互助会。继续选择具备条件的扶贫重点村组建扶贫资金互助会,开展在具备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联合社组建扶贫资金互助会试点。开展组建县一级或乡镇一级扶贫资金互助会联合会的试点。到2017年,发达地区每个县(市、区)至少组建5个以上扶贫资金互助会,29县新增500个以上扶贫资金互助会。(省扶贫办、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金融办、浙江银监局负责)

  3.着力优化农村金融服务。加快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全面开展农户、村、乡镇、合作社、龙头企业的信用评定,引导金融机构为信用良好单位提供信用贷款和授信贷款。继续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农房、海域使用权、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等抵(质)押贷款产品创新。扩大“丰收小额贷款卡”、“金穗惠农卡”等金融产品的人群覆盖面。完善农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涉农贷款新增量给予一定的风险补偿。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农房保险制度。(省金融办、省发改委、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农信联社负责)

  (二)实施“区域特别扶持行动”。2014—2016年继续实施对文成、泰顺、开化、松阳、庆元、景宁和磐安、衢江、常山、龙泉、遂昌、云和等12个重点欠发达县的特别扶持计划,围绕增加农民收入、提升民生水平、增强内生功能的中心任务,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建立健全农民收入水平和生活质量不断提升的长效机制,加快缩小城乡差距和区域差距。到2016年,12县农民人均纯收入每县均达到11000元以上,50%以上低收入农户(“低保”户除外)家庭人均纯收入达到8000元以上,低收入农户收入与农民收入、城乡居民人均纯收入与全省平均水平相对差距呈缩小趋势,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发展水平明显提高,生态环境状况继续保持全省前列。省财政每年安排特别扶持专项资金,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年度实施计划安排建设用地指标,支持特别扶持项目建设。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机制。具体实施计划另行制定。(省扶贫办、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负责)

  (三)实施“山海协作助推行动”。继续深入实施山海协作工程,充分发挥发达地区产业转型升级和海洋经济加快发展的带动作用,充分利用欠发达地区低丘缓坡资源,以培育现代产业体系、提升欠发达地区内生发展动力为中心,重点推进9家省级山海协作产业园建设。积极鼓励浙商参与山海协作,引导浙商到欠发达地区投资兴业,重点在特色优势产业、生态产业等领域开展合作。拓展山海协作领域,引导发达县(市、区)与欠发达县(市、区)在人力资源、社会事业等方面开展合作。办好山海协作农业龙头企业与欠发达地区农产品基地对接活动。到2017年,全面建成9个省级山海协作产业园,实现到位资金1800亿元;组织培训农村劳动力10万人次。(省经合办、省农业厅负责)

  (四)实施“社会帮扶关爱行动”。

  1.深入开展结对帮扶。按照“一村一计一单位”、“一户一策一干部”的要求,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与29县5000个扶贫重点村的结对帮扶体系,完善省市县三级单位结对帮扶扶贫重点村的机制和帮扶单位干部职工结对帮扶低收入农户的机制。帮扶单位要按照“力度不减、资金不降”的要求,每年为每个结对村提供不少于5万元的帮扶资金,并帮助结对村理清发展思路、联络帮扶资源、实施帮扶项目,促进低收入农户加快增收和村级集体经济加快发展。帮扶单位公用经费、经常性业务费结余部分和按规定取得的工作奖励经费,经同级财政同意,可以用于结对帮扶。省级29个结对帮扶团组由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包括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城市医院)、国有企业、发达市县等组成,负责与29县内2000个扶贫重点村的结对帮扶。完善农村工作指导员派出单位与指导员所驻村的结对帮扶关系,派出单位重点帮扶指导员所驻村发展村级集体经济,派出单位干部职工重点帮扶指导员所驻村增加低收入农户收入。(省扶贫办负责)

  2.大力开展科技、卫生专业帮扶。组建科技、卫生专业帮扶团队。科技专业帮扶团队由省科技厅牵头组织,围绕提升29县特色农业发展水平,分县分业分工落实“建设一批科技示范基地、培育一批乡土科技人才、带动一批扶贫重点村基地和低收入农户生产”的任务,确保5年内为29县每县提升5类产业,实现12个重点欠发达县个人科技特派员乡镇全覆盖、团队科技特派员主要产业全覆盖。卫生专业帮扶团队由省卫生厅牵头组织,纳入“城市医院支援农村卫生工程”,围绕提高29县医务人员医疗水平和低收入农户健康水平,分县分院分工落实“提升县域医疗卫生服务水平、提高医务人员服务能力、医治因病低收入农户”的任务,并每年组织开展巡回义诊。(省科技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扶贫办负责)

  3.继续动员社会力量帮扶。广泛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扶贫开发,建立信息交流共享平台,形成有效协调、协作和监管机制。积极倡导民营企业与扶贫重点村开展“村企结对”,提供必要的帮扶资金,用于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项目和低收入农户增收项目建设,开展技能培训、定向招工、来料加工、农产品收购、就学资助等帮扶。继续实施“低收入农户青少年关爱行动”,发挥共青团组织的优势,整合社会资源,完善帮扶机制,开展对低收入农户青少年“助困、助学、助医、助业”活动。充分发挥省慈善基金会、省扶贫基金会、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的扶贫帮困功能,鼓励企业设立专项基金,引导各类社会力量捐资捐赠扶贫。普遍建立扶贫志愿者制度,引导高等院校大学生和社会各界爱心人士为低收入农户增收服务。(省扶贫办、省经信委、省民政厅、团省委负责)

  (五)实施“改革创新促进行动”。

  1.加快构建城乡一体化制度体系。进一步加大统筹城乡区域发展力度,深化改革促扶贫,让低收入农户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共同发展的农业经营方式创新。创新农村产权制度,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利。创新农村宅基地使用制度,探索建立宅基地跨社置换、有偿退出、有偿使用的机制。改革户籍制度,将进城镇落户农民纳入城镇住房和社会保障体系。深化公共服务制度改革,加快提高欠发达地区公共服务水平。创新生态保护利用机制,建立健全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对限制开发区域和生态脆弱的重点欠发达县取消地区生产总值考核。(省农办、省委组织部、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负责)

  2.发挥丽水市国家级扶贫改革试验区先行先试作用。创新产业扶贫体制,围绕促进农民持续普遍较快增收,联动开展创业就业方式、合作扶贫机制、科技扶贫机制、金融扶贫机制创新,建立健全普通农民平等参与工业化城市化农业现代化进程、公平分享工业化城市化农业现代化成果的体制机制。创新搬迁扶贫体制,围绕农村人口向县城、中心镇、中心村搬迁和集聚,配套开展农民异地搬迁方式、宅基地使用制度、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户籍管理制度、社区管理方式改革,建立健全完整的促进农村人口集聚体制。创新社会扶贫体制,围绕壮大社会扶贫力量,完善社会力量参与扶贫的引导机制,健全结对帮扶体制、区域协作机制和全社会参与扶贫机制。(省扶贫办、丽水市政府负责)

  四、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抓、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协调、扶贫工作部门牵头实施、各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扶贫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实行党政一把手负总责的扶贫开发工作责任制。完善省委常委和副省长联系欠发达县制度。完善省负总责抓统筹、省市联动抓指导、县为主体抓落实的管理机制,省级主要抓好总体部署、组织协调、指导服务、检查督促、评估考核等,并对29县进行扶持;市级主要抓好工作部署、指导协调、检查督促等,并创造条件对所属县(市、区)给予扶持;县级负责抓好规划制定、项目建设、政策落实等具体实施工作。进一步健全市、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完善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落实人员力量。加强扶贫干部培训,把县级领导干部和县以上扶贫部门干部培训纳入各级党政干部培训计划。(省委组织部、省编委办、省扶贫办负责)

  (二)落实工作责任。强化行业扶贫,进一步明确各级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分解落实工作任务,形成行行参与扶贫的工作机制。省级有关部门要根据本计划和自身职能,制订本部门的五年实施方案、年度工作计划和配套政策措施,抓好项目落实、指导服务、督促检查工作,并在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中实行向低收入农户和欠发达地区的倾斜支持。(省扶贫办负责)

  (三)加大要素投入。建立健全各级财政扶贫投入增长机制,不断加大对低收入农户增收项目和集体经济发展项目的扶持力度,不断加大省级财政对欠发达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推动公共投资向欠发达地区倾斜。围绕扶贫开发项目,整合使用财政扶贫资金、信贷扶贫资金、社会扶贫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强扶贫开发的土地保障,优先满足农民异地搬迁小区、低收入农户就业创业项目、集体经济发展项目建设的用地指标需求。(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负责)

  (四)完善工作管理。完善扶贫信息管理系统,全面建立低收入农户、扶贫重点村基础数据库和异地搬迁、来料加工、资金互助、特别扶持等专项数据库,提高精准扶贫水平。加强对扶贫资金分配、使用的监督管理,积极发挥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作用,加大对违纪违法行为惩处力度。强化扶贫“阳光监管”,完善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公开项目安排、资金分配等信息,创新社会参与机制,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确保资金运行安全。完善扶贫统计监测制度,加强对扶贫工作绩效的分析评估。(省扶贫办、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统计局负责)

  (五)加强工作考核。实行扶贫工作目标责任制和分类考核评价制度,完善对市县政府扶贫工作、省级部门行业扶贫工作的考核评价机制。各部门、各行业和各系统要将扶贫工作任务列入年度工作目标。省对扶贫工作先进市县进行以奖代补奖励。(省扶贫办、省财政厅负责)

  2014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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