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震安居工程:提升新农村建设水平

来源:温州网作者:2016-04-25 17:48:00查看评论
核心提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提升新农村建设水平…
泰顺县抗震安居工程三年行动计划
单位:户
序号 乡镇 震区基本情况 2015年完成情况 其中 2016年计划安置 其中 2017年计划安置 其中
涉及村数 涉及户数 涉及人口 原拆原建 自行
购房
异地迁建 原拆原建 自行购房 异地迁建 原拆原建 自行购房 异地迁建
1 司前畲族镇 5 2802 6498 364 0 45 319 258 0 78 180 242 0 73 169
2 百丈镇 19 6546 16009 285 66 9 210 602 121 206 275 616 123 135 358
3 筱村镇 32 10364 34132 247 103 43 101 953 190 191 572 1027 184 227 616
4 泗溪镇 8 2653 9020 130 100 26 4 313 103 10 200 167 63 23 81
5 竹里畲族乡 1 419 994 11 0 4 7 38 15 8 15 47 9 14 24
合计 65 22784 66653 1037 269 127 641 2164 429 493 1242 2099 379 472 1248

  泰顺县抗震安居工程建设项目

  一、抗震安居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列入抗震安居工程实施计划的民房重建、原房修缮、公共设施重建及修缮等三大类项目。

  二、县财政局牵头负责抗震安居工程建设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县抗震安居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牵头负责抗震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监督,县审计局牵头负责抗震安居工程建设资金和项目的审计监督。

  三、各有关乡镇政府、部门单位是抗震安居工程项目的实施主体,负责项目的前期工作、建设管理及竣工验收等工作。

  四、项目申报。项目实施主体原则上于当年2月底前将实施方案报县抗震安居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

  项目实施方案包括实施目标、实施概况、项目建设内容、规格和规模、总投资和资金来源结构、政策扶持、项目管理及保障措施。

  五、项目审核。3月底前,县抗震安居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各类项目年度实施计划进行审查汇总,报县抗震安居工程建设指挥部审定后,下达年度实施计划。 六、项目实施。(一)各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审核后的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实施,不得随意擅自更改项目建设内容。如有确实需要变更项目建设内容的,按项目原申报程序进行调整。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实行工程项目质量保证金和招投标制度,加强对项目的论证、项目建设进度、建设质量等方面的监督。(二)各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相关责任制,落实责任目标和责任人,科学制订项目实施进度计划,并在当月20日前向县抗震安居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报送项目实施进度报表。

  七、项目督查。(一)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县抗震安居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实施项目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检查结果予以通报。(二)各有关乡镇政府、部门单位完成一项抗震安居工程建设任务,县抗震安居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成立验收组对项目进行验收,完成一户销号一户,完成一项销号一项。验收需提供以下相关资料:1.验收申请报告;2.项目总结或小结;3.重建户(修缮)清单;4.公共设施项目清单;5.实施前后对比照片(电子格式);6.项目立项文件;7.招、投标文件;8.项目合同书;9.项目实施方案(含施工图纸);10.公示公告资料;11.财务凭证;12.其他相关材料。(三)各有关乡镇政府、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台帐管理制度,建立专门的项目档案。(四)每年12月15日前,县抗震安居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对各项目实施等情况进行考核。

  八、补助标准:1.民房重建。(1)原拆原建。按每人1.34万元发放到户。(2)异地迁建。①到户补助:每人补助1.74万元。②享受旧房拆除补助,其中原房砖混结构房屋拆除,每平米补助250元;砖木结构房屋拆除,每平米补助200元;土木、木结构房屋拆除,每平米补助150元;附属用房拆除,每平米补助50元。旧房拆除补助每户最高不超出3万元。③离开极灾区(6度区)进行异地迁建的,每户再增加补助1万元。④迁建到县城抗震安居小区的,每户再增加补助2万元。(3)自行购房。①到户补助、旧房拆除补助、离开极灾区(6度区)补助标准同异地迁建。②到县城或县外自行购买商品房的(购房时间原则上限定在2014年9月12日以后,以购房发票为准),每户增加补助2万元。(4)对2012年以前异地搬迁项目的未搬迁农户只按人均5600元补助标准发放到户,但可享受到人补助中的省财政地震专项扶持政策(4000元/人)和珊溪水库一、二级水源保护区农户跨集雨区统筹集聚政策(5000元/人);对2013、2014年异地搬迁项目的未搬迁农户享受地震灾后重建政策,即按人均8400元的省扶贫重点村农民异地搬迁补助标准发放到户。(5)重建户只拆不建(购)的,可享受房屋拆除补助政策。(6)地震灾区范围内,具有合法产权房屋但户籍不在地震灾区范围内的农户或非农户,可申请重建,但不能享受人口、户补助政策;房屋受损进行原房修缮的,享受原房修缮补助政策。(7)同时拥有震区户籍和合法产权房屋的国家干部职工可享受地震灾后重建政策;拥有震区合法产权房屋,但无震区户籍的国家干部职工可申请重建,但不能享受人口、户补助政策。2.原房修缮。根据各有关乡镇的房屋受地震影响程度及房屋间数等实际情况予以补助,切块到各有关乡镇组织实施。3.公共设施重建及修缮。根据公共设施建设的轻重缓急、规模与进度等情况综合考虑,在确保民房重建和原房修缮的前提下,重点用于避灾点、卫生院、学校、道路的重建和修复。

  九、抗震安居工程建设资金下达。由各有关乡镇政府、部门根据抗震安居工程建设项目进度情况提出用款申请,填写《泰顺县抗震安居工程建设资金拨款意见表》(表式见附件1),报县抗震安居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县财政局审核,县财政局、县抗震安居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及项目建设进度,联合发文分批下达资金。1.原拆原建户补助资金下达:各有关乡镇政府根据原地拆建、统一规划建设两种形式,分别按照“原房拆除30%、新房一层30%、新房验收后40%”“新房一层30%、新房验收后20%、原房拆除50%”的拨款进度,将补助资金直接落实到户,其中无房户新房验收后再拨付70%。2.异地迁建户补助资金下达:各乡镇政府按照“新房主体开工30%、新房主体基本完成20%、原房拆除40%、户籍迁入新居住地10%”的拨款进度,将补助资金直接落实到户。3.自行购房户补助资金的发放。各有关乡镇政府按照“原房拆除50%、提供购房发票20%、产权证办理20%、户籍迁入新居住地10%”的拨款进度,将补助资金直接落实到户。4.原房修缮补助资金。补助资金切块到各有关乡镇政府、部门,各有关乡镇政府、部门按公开公平原则提出分配方案,经县抗震安居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审核后,将补助资金按照“开始修缮50%、验收后50%”的拨款进度直接到户,到户补助方案报县抗震安居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备案。5.公共设施重建与修缮补助资金。项目启动后,业主单位严格按工程合同约定支付。

  十、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至抗震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完成为止。若遇到上级有关部门政策调整,本办法将做相应的调整。

本文转自:温州网

N编辑: 林振将|责任编辑: 黄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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