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临时救助办法》拟通过四类人群可申请

来源:温州网-温州都市报作者: 刘彩玲2016-05-31 07:53:00
核心提示: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温州市户籍人口等四类人群可申请临时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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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州网讯 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温州市户籍人口等四类人群可申请临时救助。《温州市临时救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稿日前已公布,市民可在6月3日前登录市政府网站参与讨论。

  哪四类人群?

  温州市户籍人口;持有《温州市居住证》且困难发生在本市的外来人员;未持有《温州市居住证》困难发生在本市在温就学的学生;突发意外事件发生在本市的其他未持有《温州市居住证》的外来人员。

  临时救助对象包括家庭对象与个人对象。

  家庭对象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家庭成员突发大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须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个人对象包括因遭遇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三类对象不列入该《办法》救助范围: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因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的;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

  怎么申请救助?

  这四类人群分别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居住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学校驻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困难发生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代为申请。

  我市将按照“应救尽救”、“救助及时”、“救助适度”、“救助公正”等原则进行临时救助,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窗口,实行一个窗口受理、一次性告知、一条龙服务、一站式办结。

  有哪些救助措施?

  《办法》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对象可采取发放救助金、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等救助措施。

  资金救助将根据困难程度,一次性给予每人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倍以下的基本生活救助;特别困难的或经县级以上公安部门确认为见义勇为的人员,可适当增加,最高不超过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也不超过救助对象各类救助后的自付金额。

  实物救助将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求,向其提供衣物、食品、饮用水等生活必需品或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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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温州网

N编辑: 姜蕾蕾|责任编辑: 黄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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