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城区府办原主任苏爱光涉嫌滥用职权罪案开庭

来源:温州网-温州都市报作者: 黄云峰2016-07-02 09:3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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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爱光受审。芮萱/摄

  温州网讯 昨天,鹿城区政府办公室原主任苏爱光涉嫌滥用职权罪一案在瑞安市人民法院一审开庭。

  去年11月,温州市检察院发布消息,浙江省检察院于去年10月31日作出逮捕苏爱光的决定,苏涉嫌滥用职权罪。

  之后,苏爱光利用职权指使时任鹿城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局长詹里勋不经公开招投标、不经有关审批程序,以年租金35万元直接取得“月雅阁”5年承租经营权,高价转租并入股开设“荷塘月色”餐厅一事被暴露在阳光下(温都去年11月11日、12日、13日曾作连续报道)。

  被控以各种名义授意压低评估价

  据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月5日,鹿城区温瑞塘河保护管理委员会向鹿城区政府请示,将市区汇昌河水上公园D2段内配套设施“月雅阁”对外公开招租。后因《鹿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存量房产统一管理规定》规定:鹿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存量房产,由区机关事务管理局集中管理,于是鹿城区温瑞塘河保护管理委员会将“月雅阁”移交给鹿城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进行招租。

  苏爱光想承租“月雅阁”,便向时任鹿城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局长的詹里勋(另案处理)称,其朋友黄某想承租“月雅阁”开办餐饮,并利用主持鹿城区府办全面工作、负责区政府决定的重大事项的实施、督查、协调工作的职务便利,以“月雅阁”所在的汇昌河水上公园D2段系“区领导高度重视、区互学互看活动重点项目”等名义,要求詹里勋以低价评估并尽快直接协议出租。

  詹里勋经苏爱光授意后,向评估人员要求评估往低走,而且不经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分管副区长和常务副区长批准,在2013年3月8日将“月雅阁”以仅用于公开招投标的租赁评估底价,直接协议出租给黄某,协议约定年租金35万元,租金从第二年开始每年递增5%,承租期5年。

  被控利用职务为搭建临时建筑提供便利

  据指控,苏爱光取得“月雅阁”的租赁权后,以黄某名义将“月雅阁”以年租金85万元的价格转租给厉某、白某等人经营餐厅。同时,苏爱光入股该餐厅,后因白某退出,黄某经苏爱光介绍入股,最后确定各方股份比例为苏爱光25%、厉某55%、黄某20%,苏爱光的股份以暗股的形式挂在黄某名下。

  此后,苏爱光等人为扩大该餐厅的营业面积,准备在“月雅阁”二楼搭建临时建筑,因该临时建筑规划许可的申请主体为鹿城区温瑞塘河保护管委会,所以苏爱光再次利用其区府办主任的职务便利,协调鹿城区温瑞塘河保护管委会、鹿城规划分局等单位,确定由鹿城区温瑞塘河保护管委会申办“月雅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013年6月28日,鹿城规划分局发放了“月雅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3年10月,增加了383.83平方米临时建筑面积并经装修后的“月雅阁”,以“荷塘月色中西餐厅”(工商登记:温州市鹿城区南郊龙方一号餐厅)的名义对外营业。

  经评估,总建筑面积576.63平方米的“月雅阁”在价值时点为2013年2月25日的房地产公开市场租赁价格为55万多元/年;总建筑面积960.46平方米(加上临时建筑面积)在价值时点为2013年6月28日的房地产公开市场租赁价格为89万多元/年。

  截至此案侦查终结,苏爱光的行为造成国家经济损失129万余元,苏爱光因“月雅阁”出租从中获得租金差价150万余元,从“荷塘月色”餐厅中分红83万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苏爱光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有否授意压低评估价,苏爱光詹里勋说法不一

  昨天上午9时许,瑞安法院第一审判庭,身穿便服的苏爱光被法警押上被告席,其间他跟旁听席上的一些“熟悉”身影点头示意。

  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苏爱光一开口就表示“认罪”。他说,他是看到“月雅阁”存在的商机,于是借“领导重视、互看互学”等名义,谋取利益假公济私。

  但是,他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存有“意见”。他阐述了“没有授意詹里勋以低价评估”、“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没有这么多”及“归案经过不符起诉书所称”等6点意见。

  在举证阶段,公诉人出示了詹的证人证言。

  根据证言,詹里勋说,他在负责“月雅阁”出租的过程中,苏爱光带其朋友黄某前来咨询租赁事宜时,他回应:按规定,“月雅阁”出租要先经过评估,一般情况下房产出租要公开招投标。

  詹交代,当时苏爱光说不要搞公开招投标,直接租给他朋友黄某,并说出了“区领导重视、区互学互看活动重点项目”等理由,要尽快把“月雅阁”出租出去。然后,他就说,年租金评估价50万元以上要招投标,50万元以下可以直接协议出租,但是按规定也要区里领导同意。这时苏爱光说,让詹跟评估公司打个招呼,把评估价格压低点,区里领导他去做工作。之后,詹就按苏的交代跟评估公司打了招呼,把评估价压低点。

  詹还说,根据苏的“授意”,在租赁协议中,将“月雅阁”规划用途“茶楼”上添加了“餐饮”、“酒吧”等其他用途。

  为什么要罔顾规定违反程序?詹里勋交代,苏爱光是区府办一把手,平时对他们工作有指示、制约和联系,再加上苏说“区领导重视、区互学互看活动重点项目”等理由,于是他才这样操作。

  至于在申请搭建“月雅阁”二楼临时建筑时,苏爱光到底有没有跟有关部门打过招呼?公诉人出示了侦查阶段苏的供述。公诉人称,苏多次供述,在申请搭建“月雅阁”二楼临时建筑过程中,他曾找过塘河管委会、规划等部门的人员打过招呼。

  对于侦查阶段的供述,苏爱光表示“供述属实”。

  庭审中,苏爱光的辩护律师对苏爱光进行了有罪辩护,对指控的罪名没有意见。但是,律师对苏爱光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和有关证人证言,以及苏的行为给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提出了辩护意见。

  律师称,根据苏爱光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并结合庭审调查,苏爱光只在借“互学互看”名义上存在滥用职权,但在“低价评估”、“申请临时建筑”等事宜上,根据现有证据,不存在滥用职权。

  瑞安法院方面表示,合议庭经综合审理后对此案事实作出认定,并将择期作出宣判。

  被告人档案:

  被告人苏爱光,1967年8月出生,文化程度大学,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原主任。

  起诉书显示,去年10月13日,苏爱光在市区金色家园的家中被带走,第二天被温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经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月31日苏被依法逮捕。此案由温州市人民检察院反渎局侦查终结,经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以苏爱光涉嫌滥用职权罪于今年1月27日向瑞安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庭审实录

  庭审中,公诉人、法官、律师就此案中的相关细节,讯问了苏爱光。

  囿于公务员身份,以朋友名义承租

  问:你为什么要以黄某的名义承租“月雅阁”?

  答:我是公务员,参与市场经济违背公务员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所以我就以朋友黄某的名义来承租。

  问:对于评估价格,你有没有要求詹里勋尽量往低走?

  答:没有。我就说,在依规合法、程序到位的前提下,能够便宜点就便宜点,能照顾的就照顾下。

  问:最后,“月雅阁”年租金的评估价是多少?

  答:47万元。

  问:怎么签署租赁协议的?

  答:詹里勋通知签协议,签的时候我有去,就在詹里勋的办公室里签的。

  高价转租是“营销策略”

  问:你租下“月雅阁”的租金多少?

  答:租下的年租金35万元。

  问:评估价格是47万元,你怎么租下只有35万元?

  答:因为“月雅阁”那里有公共走廊等公共部位,不能作为承租面积,应该减掉。减去这个面积,所以价格降为35万元,这个价格是詹里勋算的。

  问:你转租给厉某他们的价格是多少?

  答:年租金85万元。

  问:你以35万元租来,厉某他们怎么会以85万元租下?

  答:当时周边环境的改善,我也以自己的营销策略,去包装……当时我还从100万元谈到85万元的。

  问:根据厉某等人的证言,当时85万元的价格过高,但你承诺在“月雅阁”二楼搭建临时建筑,而且还可以把手续办下来,所以他们当时答应以85万元价格租下。有这事吗?

  答:没有(这个承诺)。

  案发前曾商议“哪些不该说”

  问:“月雅阁”以什么名义要求搭建临时建筑?

  答:以提升周边环境的名义。

  问:对临时建筑这块面积,有没有跟有关部门约定租金,要不要再支付租金?

  答:没有。我认为不需要再付租金。

  问:在餐厅内的股份,你有没有实际出资?

  答:有,出了125万元,其中有部分是我自己出资,有部分是租金差额。

  问:你对你的归案有意见?

  答:我是在家里被带走,但是这之前我已经准备要跟检察院有关人员“汇报”情况,并约好了时间。

  问:你被带走之前,有否跟厉某等人商议怎么应对此事?

  答:有。我的意见是配合有关部门调查。

  问:配合调查?这有什么好商议的?

  答:商量检察院人员过来调查时,哪些该说、不该说,以及怎么说恰当。

  问:哪些是不该说的?

  答:那具体的,这里不好讲。

  问:你还说要配合调查,怎么会有“不该说”,“不该说”到底是什么?

  答:主要是涉及自己这块要讲清楚的。

  问:你现在知道在此事中,到底错在什么地方?

  答:没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去做,我滥用了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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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温州网

N编辑: 姜蕾蕾|责任编辑: 黄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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