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监督员治“权力任性” 对11类案件情形进行监督

温州网–温州晚报 陈彩霞/文 韩驰/制图 2016-08-16 07:0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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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司法厅主办的《东方法苑》人民监督员专刊专题介绍温州经验。

  温州网讯 人民监督员,源于人民监督员制度,他们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是对检察机关11种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情形提出合理意见、进行合法监督的一群人。

  为了加强外部监督,防止和纠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执法不公的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经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并经中央同意,从2003年9月起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一直以来,人民监督员由检察机关直接选任。直到2014年9月,开始在北京、浙江等省份试点改革,2015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下发《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司法行政部门开始负责人民监督员选任和管理工作,浙江省是该改革方案试点省之一。

  2016年7月27日下午,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召开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电视电话会议,在温州分会场,温州市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颜华跃代表全国唯一一家地市级司法行政部门作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试点经验介绍,温州许多举措在省内乃至全国都属于领先,司法部副部长刘志强、最高检副检察长李如林对温州的经验予以充分肯定。

  严把关人民监督员门槛不低

  由温州司法行政部门选任的首批人民监督员一共有144名,您知道他们是怎么入围的吗?

  首先是严把“标准关”。

  2015年1月,温州市司法局联合市检察院发布温州市市级人民监督员选任公告,正式启动选任工作;2015年3月与市检察院联合制定《温州市市级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

  据了解,首批人民监督员选任过程中,市民自荐非常踊跃,一共有166人自选,另外,单位推荐的人选有34名,群众基础非常广泛。

  其次是严把“资格关”。

  根据相应门槛对人民监督员候选人进行筛选后,便逐一对他们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向公安、检察院、法院、计生委、人力社保局、税务等部门发文协助查询,到候选人工作单位、社区街道等进行直接走访了解,核实确定56名不符合条件或不宜担任人民监督员。温州市司法局法制处处长蔡多多是首批人民监督员的把关者之一,她介绍说,温州独创了这套人民监督员资格审查办法,后在全省推广。她开玩笑说,在人民监督员资格审查过程中,一个个走访过来,腿都跑断了。

  再次是严把“程序关”。

  2015年5月,经认真考察确定,选任出市级人民监督员124人,确认原人民监督员20人,在温州晚报、温州市政府门户网站、温州市司法局网站进行公示。选出的人民监督员由来自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法律服务、民营经济等方面的优秀代表构成,合理兼顾年龄、地域、党派等因素,确保了人民监督员队伍的代表性、专业性、权威性。

  据了解,首批144名人民监督员中,年龄最大的70岁,最小的才26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占了36%,远低于不超过50%的要求。

  零突破

  主动提起案件监督

  我市人民监督员在履职过程中主动提起监督鹿城区检察院扣押款一案,实现了人民监督员制度建立以来,地方主动监督零的突破,成浙江第一例,浙江省司法厅主办的《东方法苑》人民监督员专刊专题介绍温州经验。

  据了解,2015年12月23日,市司法局收到投诉人寿某某寄发的案件材料,投诉人认为鹿城区人民检察院暂扣其98.73万元差价款于法无据,要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退还暂扣款并赔偿拖延办证造成多缴纳的土地税费等40万元。该局在收到投诉材料后随即从人民监督员信息库中随机抽选出3名人民监督员对该案进行监督,并于当日向抽选出的人民监督员移送案件的相关材料。

  人民监督员在收到相关案件材料后,经审查认为,投诉人所投诉的内容属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第二条第三款第三项“违法搜查、扣押、冻结或者违法处理扣押、冻结款物的”规定的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范围,遂于2016年1月13日发函至鹿城区人民检察院,要求启动监督程序,并与办案单位进行了当面沟通。

  2016年1月18日,鹿城区人民检察院在收悉人民监督员寄发的《关于对寿某某扣押款一案的监督函》及相关材料后进行了审查并对寿某某扣押款一案予以受理。2月19日,鹿城区人民检察院在该案承办完毕后对案件处理结果向人民监督员予以书面回复。2月25日,3位人民监督员在仔细审查鹿城区人民检察院关于该案处理结果的理由和依据后,对其理由和依据尚有异议,提请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组织对该案进行监督评议。3月8日,温州市人民检察院书面回复人民监督员,表示同意启动案件监督评议程序。3月14日,人民监督员正式对该案进行了监督评议。

  蔡多多说:“该案的出现,说明了我市人民监督员主动监督意识增强了,能够积极作为了。”据统计,截至今年6月,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试点一年以来,全市人民监督员共参与监督案件32件,其中检察机关提起监督的31件,人民监督员主动提起监督的1件;人民监督员不同意检察机关承办意见的2件。

  看清楚

  9类案件可在线举报

  根据最高检、司法部正式出台的《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和《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规定》两份文件,人民监督员可对检察机关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工作中存在的11种情形实施监督。

  据介绍,人民监督员对“十一种情形”实施监督过程中,“拟撤案、拟不起诉”两类情形由检察机关主动邀请监督员进行监督较为常见,其余9种情形都可以由人民监督员提起。

  值得一提的是,在此次监督员制度改革中,《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规定》扩大了监督程序的启动主体,明确了除人民监督员外,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控告人、举报人、申诉人认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符合监督要求的,也有权申请启动监督程序。也就是说,只要掌握检察机关存在9种监督情形的,每一位公民都可以通过举报等形式反映线索,要求申请启动监督。

  据了解,温州市司法局在全省率先开通了人民监督员微信公众号,主要您输入“人民监督员在线”这几个字就可以关注,并能在线举报。市司法局相关处室接到微信举报线索后,如果确定属于9种监督范围之内的线索,会指派相关人民监督员启动监督程序。需要说明的是,每一位公民有权要求申请启动监督程序,但案件监督评议工作是由人民监督员完成的。参加案件监督评议的人民监督员由司法行政机关从信息库中随机抽选,并通报检察机关。这种随机抽选的方式,保证了监督员和案件没有任何的利害关系,跟办案机关也不产生熟人关系,能更加客观公正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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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监督员可监督的11种情形

  1、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

  2、超期羁押或者检察机关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不正确的;

  3、违法搜查、扣押、冻结或者违法处理扣押、冻结款物的;

  4、拟撤销案件的;

  5、拟不起诉的;

  6、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的;

  7、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营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

  8、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

  9、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违法的;

  10、阻碍律师或其他公诉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

  11、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而不退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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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温州网 66wz.com

N 编辑:诸葛之伊责任编辑:黄作敏 举报网络谣言和淫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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