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意外怀孕 “生”与“不生”的问题怎么解决

温州网–温州晚报 2016-10-23 09:02:00
“恋爱期间”或者“同居期间”引发纠纷怎么办,律师王俏君为读者点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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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州网讯 连日来,晚报读者律师顾问团的微信公众号“律师零距离”收到了不少读者的咨询,而这些问题,大多是跟“恋爱期间”或者“同居期间”引发的纠纷有关。

  本期《麻辣问答》,就请晚报读者律师顾问团成员、浙江金土地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俏君为读者点评这些法律问题。

  恋爱期间男方赠送财物分手后可否要求返还?

  网友王先生咨询:去年我与女朋友经人介绍后认识,见面后相互印象都很好,两人很快就确认了恋爱关系。恋爱初期,感情如胶似漆,我为了她开心,经常带她去买衣服、首饰、包包等。去年,我还为她出资购买了一辆丰田小轿车,并登记在她的名下,以表心意。去年年底,我们开始为婚礼做一些准备,拍婚纱照、装修新房。在此期间,我渐渐发现,女朋友的性情既暴躁又固执,时不时就与我争吵,很不尊重我,我们俩有无数次的吵架,导致感情逐渐冷漠,直至失望。最后,我提出分手,她也表示同意,但我有一个条件,汽车要返还给我,其它的礼物就算了。可是她说,是我先提出分手,汽车及其它赠送的礼物一律不还。

  请问律师:我送给她的汽车价值25万元左右,以结婚为目的的,现在既然分手了,我如何才能要回汽车?

  律师解答:

  受赠人应当返还给赠与人

  关于恋爱期间且数额较大的财物赠与,应当视为附有解除条件的赠与,是预想将来婚约得到履行,是以婚约的解除为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如果婚约解除了,赠与行为则失去法律效力,赠与财产应当恢复到订立婚约前的状态,即受赠人应当返还给赠与人。本案中,双方既然已分手,也就是未结成婚,即赠与的目的已落空,且汽车的价值较大,因此,赠与的解除条件已产生,如果女方拒不返还,即构成《民法通则》不当得利的规定,且亦有违反公平原则。律师建议,双方首先协商解决,合理的适当地退还金额,确实协议不成,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寻找法律维权。

  在此提醒,男女之间在谈恋爱过程中,要把握处理好恋爱双方的关系,涉及婚恋中较大金额财产权益的处分时,尤其要谨慎,尽量保留好相应的证据材料,即汇款凭证、购物发票、证人证言等等,万一婚恋不成时,以便顺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恋爱期间女方怀孕执意打掉孩子男方能阻止她吗?

  网友施小姐咨询:我跟男朋友是去年认识的,因为双方比较谈得来,就以结婚为目的生活在了一起。本月初,我发现自己怀孕了,这让我很惊慌。虽然到了结婚的年纪,但因为还要继续发展事业,眼下我还不想要这个孩子。于是我跟男友提出了打胎的想法,结果他说什么都不同意,执意要跟我结婚并让我把孩子生下来,最近他还控制我的人身自由。我想请问一下,我有没有权利去打掉孩子?

  律师解答:

  男方没有权利阻止

  为了不影响双方感情,建议施小姐跟男友坐下来协商,妥善处理此事。如协商不成,女方提出打胎,男方没有权利阻止。根据《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因此,在双方就生育意见不一致时理应更多地保护弱势方女性的人身权益。因为男性的生育意愿必须要通过女性主体才能实现,任何违背女性意志的男性强权都是违反妇女人权的违法行为,男的坚持要孩子而女的不愿生育,假如由男方做主,就意味着男士享有对女方身体和意志的强制权,这将是以女性人身自由的丧失为代价。因此施小姐有权自由做主,但建议要处理好双方关系,尽量不要伤害双方的感情。

  同居期间一方丧失劳动能力另一方要履行扶养义务吗?

  读者张先生咨询:我与女朋友恋爱并同居生活了两年多,平时我们都是以老公老婆相称的,但由于双方长辈的反对,我们一直未办理登记结婚手续,也没有举办结婚典礼仪式。去年我出了重大的交通事故,身体严重受伤,导致下半身瘫痪,且没有康复的可能。经法医鉴定,我已构成二级伤残。现她的父母,趁这个机会阻拦我女朋友与我交往,也不允许她到我的身边照顾,导致我非常痛苦。

  请问律师:我这种情况下,对方是否有义务承担履行扶养义务?

  律师解答:

  不负有扶养责任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张先生与女朋友在生活中虽然以夫妻相称,但是法律上只是恋爱同居关系,还不属于夫妻关系。自1994年2月1日之后,我国就不再承认事实婚姻,假如要建立婚姻关系,必须要到民政部门进行结婚登记,否则以同居生活看待,不受我国《婚姻法》的保护。对于同居关系,法律没有规定同居双方之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因此,你的女友不负有扶养你的责任,对于你本人的困难现状,应与你的父母等家人妥善安排协商解决。

  同居期间未经另一方同意生子如何抚养孩子?

  读者林先生咨询:我与女朋友是大学同学,去年刚从学校毕业,就进入一家私营企业做职员,并开始成为恋人,在外租房同居生活。去年年底,我的女朋友去医院检查,发现自己怀孕了,她欣喜地告知了我这个消息,但我很是担忧,认为自己刚刚从校门出来,年纪太轻,收入太低,工作还不稳定,不能承担抚养小孩的责任,再说我父母还没有同意这门亲事,于是我希望女朋友打掉孩子,但她坚决不同意,不顾我的劝说和反对,执意要生下小孩。我很气愤,对她的感情也逐渐冷漠,有时干脆避而不见,目前我不与其同居生活。为此,她声称要起诉我,要求我承担孩子的抚养费。

  请问律师:是她自己坚持要生这个孩子的,抚养费我是否可以不承担?

  律师解答:

  承担抚养子女的责任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非婚生子享有与婚生子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本案中,你与女友未办理婚约登记而同居生活,其间生育的孩子,是你们俩的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抚养费,直至子女能够独立生活为止。因此,你应当要承担抚养子女的责任,至于你同意不同意生子与抚养费承担与否无关,如果你坚持不支付抚养费,你的女友如果向法院起诉,法院一般会依法判决你承担抚养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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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温州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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