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出台临时救助办法 看看哪些人可以申请

温州网-温州商报 2016-10-31 07:46:00
日前,温州市人民政府出台了《温州市临时救助办法》,自2016年11月20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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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州网讯 日前,温州市人民政府出台了《温州市临时救助办法》,自2016年11月20日起正式施行,原有《温州市城乡困难居民临时救助办法》即行废止。办法指出临时救助是指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哪些人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记者了解到,《办法》适用的对象为温州市户籍人口、持有温州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的《浙江省居住证》人口、困难发生在本市的在温就学学生、突发意外事件发生在本市的其他流动人口。临时救助对象的有两类,包括家庭对象与个人对象。

  第一类家庭对象,指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者家庭成员突发大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第二类个人对象,指因遭遇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若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如何申请临时救助

  温州户籍的困难家庭或个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持有《浙江省居住证》人口,向登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困难发生在本市的在温就学学生,向学校驻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紧急情况时,由乡镇人民政府先行救助待紧急情况解除后再补办申请手续。

  申请临时救助,应填写《温州市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根据家庭实际情况,如实提供以下材料:身份证件(户口簿或身份证),《温州市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申请人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对其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的授权书;因病申请临时救助的,需提供医疗费用结算单据。

  对提交材料不齐备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按规定予以补齐。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

  提交申请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入户调查、群众评议、邻里访问、信息核查,再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在4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在申请人居住的村(社区)张榜公示7日。对公示无异议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审批时间大于等于3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要重新核实并提出复核意见。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管理审批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救助金额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具体标准由各地确定)县级民政部门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审批,但须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因紧急情况需立即采取措施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先行救助、确保救助措施在24小时内到位,同时告知县级民政部门,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严重后果。紧急情况解除后,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需要注意的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拒绝授权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的;不配合管理审批机关调查,不说明致困原因的;隐瞒家庭或个人真实财产、收入以及其他受助情况等,提供虚假证明的;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无正当理由的以及认定的其他情形。

  临时救助有何标准?

  临时救助的发放形式包括临时救助金、救助实物等,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 温州商报 记者董吉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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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温州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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