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管局职工利用职务“拉保险”收取好处费 判监5年

温州网 2017-01-04 07:2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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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州网讯 利用职务便利,要求或介绍辖区内的运输企业,到指定的保险公司购买保险,然后再按约定的比例,以保险业务手续费的名义收取“好处费”。日前,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温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货运管理处原职工桑某受贿案作出二审裁定:维持原判,以受贿罪判处桑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上交国库。

  据判决书显示,被告人桑某,1952年出生,温州籍男子,原系温州市公路运输管理处货运管理科(现已更名为温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货运管理处)职工。

  据一审认定事实,2007年初至2012年6月,桑某在市公路运输管理处货运管理科工作期间,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鹿城支公司王某请托,利用其负责管理危险品货物运输的职务便利,联系其管辖区内的危险品货物运输企业温州市金朋运输有限公司沙某至该保险公司购买车辆交强险、商业险、承运人责任险等车险产品,再按照事先与保险公司约定的比例,以银行转账及现金形式收受保险手续费作为“好处费”。

  其中,保险公司业务员王某经办期间,桑某分别按照交强险保费4%、商业险保费7%、承运人责任险保费15%的比例收取“好处费”;业务员李某接手期间,其分别按照交强险保费2%、商业险保费5%、承运人责任险保费13%的比例收取“好处费”,共计收取“好处费”16万余元。

  介绍买保险收“好处费”,桑某还不止这些。

  据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2年6月期间,桑某利用职务便利,要求或介绍其管理辖区内的温州市第三汽车运输公司、温州市华颢燃气有限公司、温州市黄河清洁有限公司、温州市太平洋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温州公交集团有限公司等23家运输企业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瓯海支公司购买车辆交强险、商业险、承运人责任险等车险产品,再按照事先与保险公司方面的约定,按照交强险保费4%、商业险保费7%、承运人责任险保费15%比例,以保险业务手续费的名义先后收受保险公司以银行转账及现金形式给予的“好处费”,共计47万余元。

  去年5月,鹿城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桑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上交国库。

  桑某对一审结果不服,向温州中院提起上诉。桑某提出了“他是单位里的普通职工,没有担任领导职务,也没有要求运输企业到指定保险公司投保的职权,更没有职务便利可供利用,也未收受所管辖的运输企业任何财物”等上诉意见,要求二审改判。

  就此,温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桑某多次收受贿赂,认罪态度差,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告诉你

  温州中院经审理认定,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审判决所认定的一致,法院予以确认。桑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系数额巨大。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据此,温州中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裁定为终审裁定。

  来源:温州都市报

  记者黄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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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温州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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