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倒化学污泥入瓯江 公司被罚200万董事长被判5年半

温州网 2017-02-09 07:58:00
日前经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该公司和公司董事长均犯污染环境罪,公司被判处罚金200万元,董事长被判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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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当时被查获的运输化学污泥的车辆

  温州网讯 备受关注的温州市中金岭南科技环保有限公司污染环境一案,有了最新进展。日前经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该公司和公司董事长均犯污染环境罪,公司被判处罚金200万元,董事长被判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装废弃物的船只一到夜晚就消失“诡异线索”牵出污染环境案

  此案要追溯至2014年5月。当时,龙湾警方和环保部门在工作处置中发现一条线索:龙湾海滨街道瓯江边的一废弃码头上,经常有工程车将一些废弃物往船上运送。一到夜晚,装有大量废弃物的船只就消失在瓯江中,行踪异常诡异。

  这些废弃物是什么,运往何处?该线索引起警方和环保部门的重视,两单位随即联合展开调查。

  经调查,执法人员发现这些废弃物均是含有重金属的危险物品,且都来自位于龙湾海滨街道蓝田工业区内的一家名为温州市中金岭南科技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岭南环保公司)。据深入侦查,发现该公司具有倾倒废弃物的重大嫌疑。

  2014年7月15日,龙湾警方联合环保部门,在龙湾蓝田码头当场查获一辆载有固体危险废物塑料袋的大货车,并在码头附近的船上查获大量被塑料袋包装的固体危险废物。随后,执法人员查封中金岭南环保公司的仓库和车间,并陆续抓获相关犯罪嫌疑人。

  停产了仍继续收集电镀酸洗污泥为消化库存居然直接倾倒瓯江

  据判决书显示,中金岭南环保位于龙湾海滨街道蓝田工业区。经环保部门审批,该公司从电镀、钢管等企业收集含有重金属的电镀酸洗污泥(属危险废物),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据温州中院二审审理查明,2013年12月,中金岭南环保公司因技术改造,处于停产状态,却并没有停止向相关企业收集化学污泥,结果导致公司仓库储存不下。

  2014年4月,为消化库存牟利,该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江某决定将未经处置的化学污泥运到龙湾区蓝田码头装船,并倾倒瓯江之中。

  随后,江某经他人介绍,以每吨60元的价格将船运、倾倒化学污泥的业务承包给温某,并指使公司物控部主管张某及运输车队司机将污泥运至码头。而温某又将承包的业务转包给陆某(另案处理),并雇人负责码头卸货、装船等工作。

  经查实,2014年4月至5月,中金岭南环保公司将约1800吨化学污泥倾倒入瓯江。

  消纳企业设备维修中断进货再度直排瓯江,赢利按比例分配

  长时间地将危险废物直接倾倒入瓯江,一有不慎容易暴露。

  为逃避监管,2014年5月,江某通过他人介绍找到福建一公司。双方签订合同,江某将公司仓库里部分危险废物转给该福建企业处理。

  然而,同年6月,该福建企业因设备维修,故没有消纳危险废物的能力,中断进货,这导致中金岭南环保公司仓库里又“爆仓”。于是,江某又决定故技重施。

  据二审认定,2014年6月下旬,江某与邱某、陈某等人预谋,雇人、雇车、雇船,将中金岭南环保公司未经处置的化学污泥直接倾倒入瓯江,并约定处置费用为每吨402元,扣除运输、倾倒费用后的赢利三人按照4:3:3的比例分配。

  直到2014年7月15日案发。当时,警方在蓝田码头查获中金岭南环保公司约50吨的未经处置的化学污泥。

  经查实,2014年6月底至7月15日期间,中金岭南环保公司向瓯江倾倒化学污泥共约2400吨。

  倾倒水域重金属含量超标数十倍数月非法倾倒非法获利168万元

  将危险废物直接排放瓯江,会造成怎样的污染?

  二审裁定中,温州中院这样认定:中金岭南环保公司仓库和查获的运输车辆上的化学污泥中,重金属总铬、铜、镍的含量均超出排放标准数千倍乃至数万倍,倾倒水域附近采集的样本中总铬、铜、镍的含量亦超出数十倍。

  据悉,这些重金属在自然界中极难分解,部分会进入鱼类等体内,逐级累积,最终危害到人体健康。

  中金岭南环保公司和江某将危险废物直接倾倒瓯江,“铤而走险”的主要动机是追逐暴利。

  据二审认定,经查明,中金岭南环保公司、江某等人作为污染治理企业以及相关从业人员,在前后长达数月的时间里多次向瓯江直接倾倒化学污泥约4200吨,非法获利达168.24万元。

  环保企业污染环境被罚200万“运输的”、“倾倒的”一个都没逃掉

  此案一审由龙湾法院审理。

  去年7月,龙湾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但中金岭南环保公司和江某等人,对一审结果不服,认为量刑过重,便向温州中院提起上诉。

  温州中院经过二审后认为,中金岭南环保公司和江某等11人违反国家规定,结伙非法倾倒危险废物,后果特别严重,他们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

  对于量刑,温州中院认为,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据此,温州中院就此案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也就是,以污染环境罪,判处中金岭南科技环保公司罚金200万元;判决江某等11人不同刑期,其中江某被判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获刑的被告人中,除江某外,其他人有承包者,有负责运输的、负责倾倒的,甚至还有船夫。

  另外,法院还责令中金岭南环保公司退赔违法所得168.24万元;责令江某等人退赔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该裁定为终审裁定。

  来源:温州都市报 记者:黄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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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温州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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