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了个没资质的电焊工来维修 厂被烧还毁掉5辆汽车

温州网 2017-02-22 07:39:20
查看评论

  温州网讯 41岁的陈某是安徽宿州人,他在鹿城区藤桥镇一带当电焊工,谁家需要焊接的,都会找他上门服务。但是没有人知道,这个电焊工并没有焊接资质。

  去年8月10日,27岁的帅某,在负责管理藤桥镇一鞋材厂时,发现临时搭建的简易棚内打包机支架损坏,便叫来陈某进行维修。陈某在焊接过程中引发起火,但随即就被其用灭火器扑灭。焊接完成后,陈某向帅某收取了100元工钱,并告知了当时的起火情况。

  帅某在检查时发现,打包机还未焊接完成,遂叫陈某继续焊接。当天下午3时许,陈某再次前来焊接未完成部分,帅某明知焊接现场易燃物较多,但没有引起重视,在陈某焊接完成并离开后,帅某发现维修过的场地起火了,虽然及时投入灭火,但火势还是无法控制,最终鞋材厂的临时简易棚、打包机、鞋材废料、鞋材板等财物被烧毁(均无法估价)。

  这场火,不仅让鞋材厂遭了殃。家住鞋厂旁边的黄某放在门口晒的牛皮以及毛竹架也被烧毁了,而鞋厂所在村的部分自来水管也遭损坏。最倒霉的要数将车子停在简易棚附近的车主李某、朱某、嵇某、张某、鲁某等五人,他们的私家车东风日产轩逸轿车(价值75871元)、宝骏560越野车(价值84896元)、别克昂科威越野车(价值204368元)、力帆迈威越野车(价值58546元)、别克君越轿车(价值90577元)都被烧了。

  经市公安消防局鹿城分局认定,火灾系因陈某电焊,以致掉落焊渣引燃周边可燃物引起。

  火灾发生后,帅某在现场即被公安人员带走调查。陈某经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后,主动接受调查。经查,陈某没有相关的电焊操作资质。案发后,帅某与鞋材厂经营者分别赔偿李某7.4万元、朱某8.4万元、嵇某15.25万元、张某4.95万元、鲁某9.7万元,并获得上述人员的谅解。此外,帅某还与鞋材厂经营者赔偿黄某牛皮损失1.7万元,并获得谅解。

  鹿城法院一审审理后,以失火罪分别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判处帅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

  之后,陈某上诉称,自己犯罪情节较轻,有自首情节,被害人均已获得赔偿并表示谅解,请求二审改判宣告缓刑。市中院二审审理后认为,陈某和帅某过失引发火灾,致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情节较轻,其行为均已构成失火罪。一审鉴于陈某有自首情节,帅某有坦白情节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与各被害人达成和解,已分别予以不同程度的从轻处罚。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温州晚报读者律师顾问团成员、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微微认为,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案中,陈某在电焊时因焊渣掉落引起周围堆放的易燃物品着火。在此之后,帅某和陈某明知已经发生过一次着火的前提下,仍然未清除周围易燃物品,继续操作焊接,以致引起火灾事故的发生。两行为人对火灾的后果在主观上存在过失,客观方面又造成他人重大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因此,其行为已经触犯了我国刑法的规定,构成失火罪。犯失火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审法院根据案件的犯罪情节、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及赔偿情况等综合考虑量刑适当。

  本案除了行为人要承担刑事责任外,还涉及民事损害赔偿方面的问题,也应引起广大读者朋友们足够的重视及注意。

  本案中,帅某与鞋材厂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帅某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依法其行为后果应由用人单位鞋材厂承担系理所当然的。

  应该引起重视的是陈某与鞋材厂之间的雇佣关系,陈某是雇员,鞋材厂是雇主,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在雇佣关系中,雇主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也就是说不管作为雇主的鞋材厂是否存在过错,都应当替雇员陈某的行为后果买单,向受害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而如果鞋材厂将维修的事项交由一个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去做,鞋材厂与施工单位之间就属于承揽合同关系而非雇佣关系。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在承揽合同中,鞋材厂作为定作人承担的是过错责任,也就是说定作人一般不承担责任,只有对定作、指示或选任上存在过错的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律师建议广大朋友们在处理装修、维修、清洁等事务中,应将相应事务交给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去做,一方面有资质的单位专业性强,安全措施到位;另一方面也将风险转移给他人,减轻自身的责任。

  来源:温州晚报

  记者:张银燕

下载

本文转自:温州网 66wz.com

N 编辑:诸葛之伊责任编辑:黄作敏 举报网络谣言和淫秽信息
拜尔口腔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