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11日游”签的竟是韩国游合同 精诚公司被处罚

温州网 2017-03-15 09:13:52
陈女士就赔偿一事与报名的旅游公司进行协商时,却被告知,她与旅游公司之间不存在旅游合同关系。她法国游签的却是韩国旅游合同。
查看评论

  温州网讯 市民陈女士是个旅游达人。去年,她和朋友跟团前往法国旅游。然而,就在出发的第四日,她在法国当地因旅游大巴侧翻而摔伤。

  事后,陈女士就赔偿一事与报名的旅游公司进行协商时,却被告知,她与旅游公司之间不存在旅游合同关系。此外,她所签的旅游合同,是一份空白的韩国旅游合同。

  为了维权,陈女士将旅游公司告上了法庭……

  游客起诉——

  花1.3万元出国玩11天

  在法国时旅游大巴翻车

  陈女士今年43岁,温州人。

  2015年9月,陈女士向温州市精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诚公司)、上海新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康辉公司),购买了名为“‘一价全包冰川飞渡’法瑞意+铁力土+新天鹅堡+自由巴黎9晚11日游(东航法签)”的旅游产品。该旅游产品单价为13399元/每人,出团日期为2015年10月10日,团体境外旅游险由保险公司承保,保险时间为2015年10月10日至2015年10月20日。陈女士按照约定支付了款项。

  2015年10月10日,陈女士一行三人出发前往法国。可是还没玩几天,就发生了意外。10月13日,陈女士跟团期间乘坐的旅游大巴,在法国发生侧翻事故,导致陈女士受伤,紧急治疗之后,医生建议其回国后继续就医。

  当年10月20日,陈女士前往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就诊,被诊断为:运动功能障碍、日常生活活动能力缺陷(中度)、多发性损伤、(右)肩袖损伤、良性阵发性位置性眩晕、右肩锁关节脱位。随后,她办理了住院治疗手续,直到2015年12月16日才出院。

  去年8月,经温州天正司法鉴定所鉴定,陈女士构成十级伤残。

  陈女士认为,精诚公司、新康辉公司作为旅游合同的当事人、旅游线路的组织者,负有切实保障游客生命、财产安全的义务。她乘坐的旅游大巴在旅行途中发生侧翻事故,造成其身体严重受损,精诚公司、新康辉公司应当承担相关的民事责任。

  因此,陈女士向鹿城法院起诉,要求精诚公司、新康辉公司共同承担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18.13万元的费用。此外,要求精诚公司、新康辉公司共同返还团费9745元。

  旅游公司——

   法国11日游的旅游合同

   实为一份韩国旅游合同

  去年12月,鹿城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法庭上,就陈女士与精诚公司、新康辉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旅游合同关系,原被告之间展开了激辩。

  陈女士称,她是通过精诚公司的导游胡某介绍后,购买的旅游产品,境外游合同也是胡某提供,并由胡某代表公司与其签约的。为了证明自己所说属实,陈女士提供了旅游合同、旅游产品确认单、付款凭证等证据。

  对此,精诚公司认为,这份所谓的合同是一份空白合同,根据编号来看,并不是涉案境外游的合同,而是2015年9月15日韩国旅游的合同,胡某系公司导游,无权对外签订合同。此外,陈女士提供的付款凭证,收款方为胡某,且无精诚公司开具的收款凭证或者发票,故不能作为向精诚公司支付旅游费用的证据。针对陈女士提供的旅游产品确认单,精诚公司认为,分销商填写的是“温州精诚旅行社(总部)”,并非精诚公司,且没有盖章确认,不能作为认定双方存在旅游合同关系的证据。

  而新康辉公司则认为,涉案境外游系新康辉公司通过北京匹匹扣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匹匹扣公司)的平台进行发布,从匹匹扣公司承接业务,精诚公司基于与匹匹扣公司的合同关系进行分销,然后与陈女士之间建立旅游合同关系。新康辉公司与陈女士及精诚公司并不存在合同关系,仅与匹匹扣公司存在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新康辉公司不应直接承担法律责任。

  法院审理——

   旅游公司员工收费并下单

   视为公司对员工行为确认

  根据陈女士、精诚公司、新康辉公司的陈述,鹿城法院经办法官对此案进行了调查。后查明事实如下:

  涉案的“一价全包冰川飞渡”游系新康辉公司开发的旅游产品,并在匹匹扣公司平台发布。

  2015年9月6日、9月30日,温州人廖某、黄某(案外人)分两次支付给精诚公司员工胡某共计40197元,在汇款凭证上注明“法”或“法旅”,并出具证明说明该款系其支付陈女士及廖某、黄某2015年10月去欧洲游的团费。

  之后,精诚公司员工童某在匹匹扣公司网络平台上下单,并注明了陈女士及廖某、黄某的身份信息,该游客确认单上注明新康辉公司为供应商,分销商为“温州精诚旅行社(总部)”。新康辉公司为陈女士等三人投保了境外游保险。之后,陈女士等三人参加了境外游。2015年10月13日,原告跟团期间乘坐的旅游大巴在国外旅游地发生侧翻事故,导致原告受伤,新康辉公司并就事故发布了公告。

  根据调查结果,法院认为,虽然精诚公司与陈女士并未就涉案境外游签订合同,但精诚公司由其员工胡某收取原告等三人团费,并由其员工童某用公司账号登陆下单付款,陈女士等三人并已成行,应视为精诚公司对其员工的行为的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并已实际履行。

  即使胡某、童某无权代表精诚公司对外签约,但从操作流程来看,陈女士亦有理由相信胡某具有代理权,构成表见代理。综上,双方之间旅游合同法律关系事实清楚。

  精诚公司作为旅游合同的旅游经营者一方,有义务保障参与旅游活动的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即法律意义上的安全保障义务。陈女士因交通事故受伤,并终止行程,精诚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

  另外,新康辉公司系涉案境外游的供应方,通过匹匹扣公司的平台发布产品,并承接订单,其仅与匹匹扣公司存在合同关系,并未与陈女士建立合同关系,其在本案中无需直接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陈女士的实际伤势情况,鹿城法院日前一审判决精诚公司赔偿陈女士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16.61万余元。精诚公司返还陈女士团费9745元。

  目前,精诚公司已向市中院上诉。

  来源:温州晚报

  记者:张银燕

下载

本文转自:温州网 66wz.com

N 编辑:鲍苗苗责任编辑:黄作敏 举报网络谣言和淫秽信息
拜尔口腔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