府学巷一奥拓趴路口两三年 两部门来人拿僵尸车没辙

温州网 2017-03-24 07:45:00
市区府学巷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体检中心大楼边上停着一辆白色奥拓车,据说几年不见挪动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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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州网讯 说起僵尸车,大家已是见怪不怪了,并且相信时间久了,应该会有人去处理,可谁会想到,有的僵尸车一“趴”就是几年,任凭多少人举报,却拿它没办法。近日,就有市民致电新闻热线反映,市区府学巷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体检中心大楼边上停着一辆白色奥拓车,据说几年不见挪动过,交警与行政执法是来了一次又一次,可车子照样还是原地不动。

  一辆奥拓

  两三年不“挪窝”

  这辆车子就停在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体检中心大楼与府学巷90号小区楼房之间一条小巷入口处,车子紧挨着体检中心大楼一楼台阶位置停放,车顶凹陷,车子后保险杠脱落,车灯、雨刷也都坏了,一扇车窗玻璃没了,车子里面与车子底下全是垃圾。

  据体检中心大楼的一名保安称,这车子停在这里有几年了,从来不见有人来开过,平时除了垃圾扔进来,还有人拿它来拴狗,可就是没人管这辆车。

  在附近开店的一名老伯一说起这辆车就来气。他说,不知道反映多少次了,交警、行政执法都过来了,但就是不见车子被移走,也不知道这车是谁的,一停就不开走。

  谢池大网格(社区)副主任周爱芬说,有关这辆车子,社区已经接到不少居民反映,据说车子停在这里已经两三年了,社区为这事向街道上报很多次,可就是解决不了。现在市区停车位这么紧张,特别是府学巷这里又有医院,如此长期占用公共用地,又影响市容市貌,加上这里是小区的出入口,恐怕大车进出都会受影响,万一发生火灾,可能就会影响到消防车通行。

  两个部门

  都表示“管不了”

  昨天,记者将该情况反映给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该局五马中队一名队员来到现场。他说,他在去年8月来到该中队上班,负责这片区的管理,社区找他第一件事就是反映这辆车,但是找不到车主,加上这辆车所停的位置属于小区内管理范围,不属于他们管辖范围。“我们也向局里汇报过,但是没有办法。”他说。

  同样接到记者反映的交警一大队也派民警赶到现场。他说,他们也多次接到过有关这辆车的事情,但是它所停的位置也不属于他们的管辖范围。经过查询,这辆车检验有效期截至2014年3月31日,目前处在注销状态。

  在现场,交警根据车辆登记信息联系上了车主戴先生,他表示车子已经卖掉了,现在他也联系不上新车主。

  昨天下午,记者询问了戴先生。他说,这辆车早在四年前就卖给了别人,现在行驶证还在他手里,车子没过户,对方还欠他500元。“打电话给对方都没接,后来打过去是空号,我也没办法。”戴先生说。

  戴先生表示,当天,交警与行政执法都有人打电话给他,现在既然这样,他想办法先把这车给处理掉。

  部门解释

  为何“束手无策”

  对这类僵尸车,为什么有关部门会“束手无策”。昨天,记者就这一问题向相关部门作了咨询。

  据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透露的数据显示,仅2016年11月至今,该局就依法拖走了2069辆违停车辆,但该局人员说明,这些车子都是对占压绿化带的、占压盲道的、占用公共设施的、长期停放的或5次以上违停未处理的以及其他紧急情况确需拖移的违停车辆,并且他们的职能只能是涉及人行道违停执法。

  记者从交警部门了解到,去年,温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在深入推进城市“治乱”专项行动,针对长期占路停放,严重影响道路通行和市容环境的“僵尸车”,出台了《“僵尸车”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加强僵尸车处置工作的通知》等配套文件,并清理“僵尸车”264辆,拟移交城管171辆。

  根据《“僵尸车”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占用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长期停放,无人使用,并通过各种渠道无法联系车辆所有人,且逾期未参加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即“僵尸车”基本特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处置。其中停放在“道路”以内收费停车泊位中的“僵尸车”,应当由主管停车泊位的部门负责处置。根据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2〕91号文件规定,停放在人行道上的“僵尸车”,应当由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现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处置。

  律师说法

  温州晚报读者律师顾问团、浙江平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罗洋:因为我国实行的是车辆登记管理制度,故所有的车辆均可根据登记信息查询到车辆所有人,即使是“僵尸车”也是有“主人”的,如果车辆未参加检验而处于注销状态,但只是表明该车辆不具备上路条件,如果车辆所有人将车辆长期停留在公共场所,造成对公共资源的影响或造成消防隐患以致发生危害事件的,则车辆所有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因拖离车辆而产生的相应费用及停车费用均应当由车辆所有人承担。

  相关部门在处理“僵尸车”时只要遵循不侵犯所有权的原则,是可以根据各自的管理职能对车辆采取不同的强制措施,而在住宅内的这类车辆,因其侵犯的是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物业公司的则可联合业委会共同申请交警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协商处置,在不对车辆所有权产生侵害的前提下笔者认为可对其采取拖离以及另地停放的措施。

  当然如果能早日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则应对这类现象就有法可依了。

  来源:温州晚报

  王骁文/摄 通讯员王田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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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温州网 66wz.com

N 编辑:李思思责任编辑:黄作敏 举报网络谣言和淫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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