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法院为诉讼财产保全安上“保险锁”

温州网 2017-04-18 16:37:41
查看评论

  温州网4月18日讯(记者 陈克力 通讯员 温萱)日常生活中,普通老百姓赢了官司却得不到赔偿的案例时有发生。记者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该法院于近日印发了《关于财产保全案件责任保险担保适用办法》,这意味着温州将在全市法院范围内借力具有经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资质的保险公司,引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完善法院诉讼保全担保模式,为申请人保全担保拓宽渠道,保障财产诉讼过程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记者了解到,在以往的财产保全程序中,保全申请人需要提供与被查封标的物等额价值的财产,或提供20%至30%现金的形式予以担保。但在司法实践当中,许多当事人无法提供担保财产,或因进行财产保全的时限较为紧迫,难以完成担保手续,保全不能的情形时有发生。

  而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能有效解决这一“瓶颈”问题,财产保全申请人作为投保人只要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那么在财产保全申请人申请保全错误时,由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以实现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目的。

  据温州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丁筱海介绍,相比金钱担保、实物担保等传统的诉讼保全担保方式,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具有偿付能力强、信誉度高,手续便捷,成本低等优点。财产保全申请人在保险公司任一营业网点均可投保财产保全责任险,且只需支付费率很低的保险费用就可由保险公司提供诉讼保全担保。对于保全申请人而言,可以较低的诉讼成本保障其债权得以实现,同时减免因败诉或执行过程中的保全错误、担保责任的赔偿;对于债务人而言,如因保全错误造成损失,可得到便捷合理的补偿;对于法院而言,财产保全率得以提升,有效促进了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可以说切实实现了三方共赢。

  为此,温州两级法院在诉讼服务中心均专门设立财产保全窗口,由专人负责受理财产保全申请、接收材料。在申请人无法提供金钱担保、实物担保等担保方式的情况下,法院可告知和释明保险担保方式,由申请人自行决定是否选择采用该担保方式以及选择哪家保险公司。通过引导和鼓励案件当事人积极有效地运用财产保全制度和财产保险责任保险担保方式,以切实解决执行难等问题,从而保障生效裁判的顺利执行。

  据悉,保险公司报备材料的审核工作由温州中院立案庭负责,审核合格的保险公司可在全市法院范围内开展具体业务。目前已在温州中院备案的保险公司有平安财产保险、太平洋财产保险、大地财产保险、天安财产保险、阳光财产保险、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安邦财产保险、人民财产保险、浙商财产保险、安诚财产保险等10家保险公司在温分支机构,以及阳光财产保险浙江分公司,合计11家。

下载

本文转自:温州网 66wz.com

N 编辑:陈克力责任编辑:黄作敏 举报网络谣言和淫秽信息
拜尔口腔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