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龙燚等三起“地沟油”案件宣判 有人被判重刑还罚10万

温州网 2017-04-26 19: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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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州网4月26日讯(记者 陈克力 通讯员 鹿轩) 4月26日下午,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对三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进行集中宣判。11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10万元到5千元不等。

  案情回顾

  大龙燚火锅店:

  据介绍,鹿城法院宣判的余某、唐某、凌某、毛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中,法庭审理查明,2016年5月,被告人余某、凌某等人出资经营大龙燚火锅新城店,被告人余某是主要投资人及负责人。

  2016年8月,被告人余某、唐某经商量决定,由余某经营的大龙燚火锅店负责提供客人食用后的火锅废弃油,由唐某负责提炼加工成“老油”(俗称“口水油”),卖给大龙燚火锅店,销售给客人食用。

  2016年8月25日至9月27日间,被告人唐某多次将大龙燚火锅店大南门店和新城店捞取的废弃油,运至租住处,提炼加工成“老油”后,卖给大龙燚火锅新城店,销售给客人食用。

  被告人毛某受被告人唐某的指使,于2016年9月24日至27日四次来到大龙燚火锅两家门店捞取废弃油,提供给唐某提炼加工“老油”。

  被告人凌某作为投资人之一,明知厨房给唐某提供火锅废弃油及在厨房里使用“老油”制作锅底销售给客人食用而没有阻止,并于2016年9月3日受被告人余某指使,来到大龙燚火锅店新城店接收唐某加工成的“老油”给厨房使用。

  法院认为,被告人余某、唐某、凌某、毛某结伙利用餐厨废弃油脂加工食用火锅油,并提供给消费者食用,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毛某系从犯,被告人凌某有立功表现,四被告人均如实供述罪行,分别判处被告人余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凌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毛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千元。

  匠心坊火锅店:

  被告人王某甲、李某甲、陈某、张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中,法庭审理查明,2016年9月8日至11月2日间被告人王某甲作为鹿城区匠心坊火锅店的负责人及主要投资者,雇佣被告人李某甲作为火锅店的厨房主管,并通过李某甲介绍雇佣被告人陈某、张某提炼加工“老油”。

  在被告人王某甲、李某甲的指使下,陈某、张某将使用滤网勺、铁桶等工具过滤的客人食用后的火锅废弃油运至鹿城区某废旧厂房内,使用铁桶、煤气灶等工具将火锅废弃油提炼加工成“老油”,再运至匠心坊火锅店里,加入火锅锅底中,销售给客人食用。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李某甲、陈某、张某利用餐厨废弃油脂加工食用火锅油,并提供给消费者食用,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予惩处。鉴于李某甲、陈某、张某有坦白情节,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万德府火锅店:

  被告人王某乙、厉某、李某乙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中,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底,被告人王某乙等人为开火锅店而找到被告人李某乙,双方约定由李某乙指导王某乙的火锅店加工使用“老油”。2016年1月至9月间,被告人王某乙雇佣并指使被告人厉某,在其经营的位于瓯江路米房创意园的万德府火锅店厨房内,按照被告人李某乙传授的制作方法,将客人食用后的火锅废弃油,循环反复地提炼加工成“老油”,加入火锅锅底中,销售给客人食用。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乙、厉某、李某乙利用餐厨废弃油脂加工食用火锅油,并提供给消费者食用,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予惩处。鉴于三被告人有坦白情节,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乙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厉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被告人李某乙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食品安全犯罪形成犯罪链条

  鹿城法院介绍,2014年至2016年,该院共审结涉食品安全犯罪案件36件,罪名涉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析近三年来该院审判的食品安全犯罪的特点:一是涉案食品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关系密切,包括油条、猪肉、牛肉等餐桌常见食品。二是集中于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两个罪名。三是有的甚至形成“产、供、销”犯罪链条,隐蔽性强、查处难度较大。四是被告人文化程度普遍较低,多为从事食品行业的个体户,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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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温州网 66wz.com

N 编辑:陈克力责任编辑:黄作敏 举报网络谣言和淫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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