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旅游局公布处理20起“不合理低价游”等典型案件

人民网 2017-04-27 16:3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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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网北京4月27日电据国家旅游局网站消息,4月27日,国家旅游局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不合理低价游”专项整治行动中查处的20起典型案件。

  20起案件中,涉及不合理低价游案件10起,未签订旅游合同案件5起,指定购物场所案件2起,其余3起分别为擅自增加自费项目、非法转让经营许可以及非法经营旅行社业务。以上处罚结果均列入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记录,并转入旅游经营服务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166家违法违规企业受罚依法治旅从严从快

  在持续半年的整治“不合理低价游”专项行动中,国家旅游局严打不合理低价产品、严查合同签订、严管购物场所,建立专门台账,实行挂牌督办,责成相关省区市旅游主管部门依法严查旅游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166家,处罚金额485万元。

  此次公布的20起典型案件,处罚金额最高的为海南省海口新国旅旅行社有限公司。该公司以总计3840元的价格,组织了由34名游客参与的“海南三天二晚游”,而该团队在旅游过程中的实际消费金额为15276.55元。对此,海南省旅游委依据《海南经济特区旅行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其处以30万元罚款,对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石某某处以2万元罚款。

  另一起不合理低价游案件中,云南天循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以明显低于成本的每人600元团费,组织“昆明-大理-丽江-西双版纳七晚八天游”。昆明市旅发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九十八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给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等规定,给予云南天循国际旅行社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并处2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国家旅游局有关负责人指出,此次通报的20起典型案件,是在国家旅游局督查督办下,地方旅游主管部门依据属地管理原则和《旅游法》等法律法规对违法违规企业作出的处罚。案件查处中,各地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当事人主要违法事实、案件性质、处罚意见以及法律依据等都有清晰认定,充分体现了依法治旅的力度和成效。

  督办与自查双管齐下国家地方上下联动

  此次专项整治中,国家旅游局以问题为导向,突出重点,督查结合,与各地联动,实现了市场整治“全国一盘棋”。国家旅游局抽调全国旅游质监执法人员组成工作组,会同各地旅游主管部门,以旅游者投诉为重要线索来源,严查旅游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与此同时,各地也按照国家旅游局的部署和要求,积极自查自纠,主动作为不护短。

  此次公布的涉及海南的两起典型案件,均是由海南省旅游委根据游客投诉或检查中发现的线索,经查证核实后作出的处罚。

  此次整治行动中,北京市启动了史上规模最大的旅游市场秩序暗访活动,100多名工作人员分为数十个小组,通过实地参团,对导游领队、旅行社以及酒店服务、景区管理等进行暗访记录,并将调查结果提供旅游部门。此次对北京日游金航国际旅行社的处理,就是北京市旅游委执法人员在对水关长城进行检查中,发现该社组织的“一日游”团队未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北京市旅游委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对该旅行社处以三万元罚款。

  露头就打不手软持续发力不松劲

  整治行动开展以来,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旅游市场秩序“顽疾”,国家旅游局掀起旅游市场秩序整治风暴,市场上“不合理低价产品”受到明显抑制。今年春节过后,国家旅游局继续紧盯扰乱市场秩序重点问题,联合公安部、工商总局,在全国范围内对旅游重点地区的重点问题组织开展重点整治“春季行动”,重拳出击惩戒旅游违法违规行为,目前共检查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504家,立案146起,对查证属实的,将给予严厉处罚。

  国家旅游局表示,查办案件是铲除市场顽疾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国家旅游局对“不合理低价游”坚决采取零容忍态度,做到投诉一起,严查一起,有案必查,违法必究,始终保持市场整治高压态势。

  据悉,今年国家旅游局将继续加大依法惩处力度。强化案件督办,对各地专项督查不设时限、不走过场、以实效为考量指标;对“不合理低价游”问题严重的省份列入全国旅游市场“重点监管区”;对已经督查的省份将适时“回头看”,组织力量再督查,发现问题,绝不姑息。

  此外,国家旅游局正积极探索建设全国旅游市场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不诚信经营“黑名单”升级,建立旅游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完善旅游消费警示制度和守法诚信褒奖机制,让企业付出违法违规代价。

  附:20起典型案件

  第一例,不合理低价游案。经查,云南天循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以每人六百元的团费组织“昆明-大理-丽江-西双版纳七晚八天游”,属于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昆明市旅游发展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九十八条的规定,给予云南天循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并处二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二例,不合理低价游案。经查,昆明乐途旅行社有限公司以每人七百元的团费组织“昆明-腾冲-瑞丽五晚六天游”,属于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昆明市旅游发展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九十八条的规定,给予云南天循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责令停业整顿五天,并处二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三例,不合理低价游案。经查,海口新国旅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海南三天二晚游”,接待三十四名旅游者的团队,实际收取团款共计三千八百四十元,属于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海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依据《海南经济特区旅行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海口新国旅旅行社有限公司处以三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石某某处以二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四例,不合理低价游案。经查,昆明飞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组织“昆明-大理-丽江五晚六天游”,以每人六百元的价格支付地接社团费,属于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西安市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九十八条的规定,给予昆明飞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责令停业整顿十五天,并处二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负责人程某某处二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五例,不合理低价游案。经查,黑龙江省松花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每人七十元的团费组织“亚布力一日游”过程中,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擅自增加自费项目,强制旅游者消费,属于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哈尔滨市旅游发展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九十八条的规定,给予松花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停业整顿三个月,并处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责任人李某某处五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责编:尹深、仝宗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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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温州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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