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永嘉县国土资源局一主任受贿500万余元获刑11年

温州网 2017-05-23 09: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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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州网5月23日讯(记者 陈克力 通讯员 嘉文)原永嘉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开发整理中心主任胡佐朋利用职务便利给自己“创收”500万余元,直到上了法庭,他依然觉得自己没有构成受贿。

  昨天下午,永嘉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胡佐朋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

  赚取设计费、搭“干股” 获利500万余元

  被告人胡佐朋,男,1977年出生,原永嘉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开发整理中心主任。

  2011年7月至2015年间,胡佐朋担任永嘉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开发整理中心负责人。

  2012年3月,永嘉县人民政府根据上级政府制定的政策,发布了《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垦造耕地和低产林改造工作的通知》,后经各乡镇上报总共立项1.6万余亩的低产林改造项目。

  根据该通知,低产林改造项目所涉及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具体由永嘉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开发整理中心负责。

  法院审理后查明,胡佐朋共有2节受贿事实。

  第一节发生在2012年初,胡佐朋发现低产林改造项目业主提交的土地开发规划设计报告自己也有能力制作,便产生承接以后的土地开发规划设计报告赚取设计费的念头。于是,胡佐朋找永嘉县某土地勘测公司的主任邵某商议后,联系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设计公司)并提出挂靠费用比率,由邵某以挂靠建筑设计公司的方式,为低产林改造项目的开发业主制作土地开发规划设计报告,并以该设计公司名义收取设计费。

  之后,胡佐朋利用职务上便利介绍低产林改造项目的开发业主到邵某处做土地开发规划设计,由邵某制作规划设计报告,胡佐朋对第一份设计报告进行了修改,其余的由邵某参照制作。

  业主将设计费汇至设计公司,公司收取挂靠费用后将剩余部分返还给胡佐朋和邵某。胡佐朋从中获利共计人民币465.57万元。

  第二节也发生在2012年初,麻某、麻某某等人经营的农林特产综合开发场名义承包永嘉县南城街道一低产林改造项目,胡佐朋以自己亲戚的名义搭“干股”,但既未办理股权登记手续,亦未实际转让股权。后胡佐朋在低产林项目的立项、验收、工程款发放等环节予以关照,并先后三次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得人民币65万元。

  庭上辩解不构成受贿罪被法院驳回

  庭审现场,胡佐朋及其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节事实中,胡佐朋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法院认为,胡佐朋与邵某事先经商议后,由胡佐朋利用主管永嘉县范围内低产林改造项目等职务便利,介绍、推荐低产林改造项目业主至邵某处,由邵某以挂靠设计公司的方式制作设计文本,并以公司名义收取设计费;公司扣除挂靠费用后,剩余部分给二人分成,其行为符合受贿的构罪要件,相应辩解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胡佐朋辩解指控的第二节受贿中,没有收受麻某、麻某某的财物。本院认为,根据证人证言,结合银行交易明细等证据,足以认定胡佐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麻某、麻某某谋取利益,并以董某的名义搭干股,但股份未实际转移,后麻某、麻某某以股份分红名义陆续给予胡佐朋人民币65万元的事实,相应辩解不予采信。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被告人胡佐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判处被告人胡佐朋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追缴其违法所得人民币530.57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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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温州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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