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读:全职妈妈如何争取孩子抚养权

温州网 2017-07-23 09:5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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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州网讯 最近,由马伊琍、靳东主演的热播剧《我的前半生》成了人们茶余饭后的谈资。我们的“律师零距离”微信公众号后台,也收到了不少网友的提问。从“丈夫出轨,如何抢到孩子的抚养权”到“如何证明父母给的嫁妆是婚前财产”、“婚后父母出资购房是否属于共同财产”等,这些问题出现在读者身上,也是当今无数人的焦虑点。

  本期《读者律师麻辣问答》,晚报君就请温州晚报读者律师顾问团成员、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温商家族法律工作室成员陈婵娟为您一一解答。

  A

  没有工作的女方如何争夺孩子抚养权

  市民方女士留言:最近很火的电视剧《我的前半生》,罗子君和陈俊生抢孩子抚养权的戏,跟我的情况很相似。我是2013年生孩子的,考虑到老公一直在外地工作,为了更好地照顾女儿,我决定当全职妈妈。今年初我发现老公微信上和一个女孩聊天很暧昧。之后,他承认自己的婚外情,总是提出离婚。上个月,老公决绝地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并争夺女儿抚养权,理由是“自己有稳定工作,月收入很高,而我暂无工作”。请问律师,我该如何争夺孩子的抚养权?

  律师点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及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孩子的抚养权一般坚持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并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予以考虑。虽然本案的方女士一直以来居家没有工作,收入上处于劣势,但女儿一直以来是方女士照料,故方女士可在孩子的成长环境、教育等方面收集相应的证据,同时,方女士还可从男方存在婚外情等角度来收集男方不适合抚养孩子等相关证据,以提高获得孩子抚养权的概率。

  B

  婚后父亲出资购房属于共同财产吗

  市民苏女士留言:我爸爸是办鞋厂的,我老公参与管理鞋厂生意。2013年,考虑到女儿就学,我爸爸全额出资,帮我们在杭州买了套500多万元的学区房,房子登记在我名下。之后,我在杭州带孩子,跟老公聚少离多。去年,我发现了老公的婚外情。现在他提出离婚,要求分割我在杭州的学区房。这房子是我爸爸出钱买的,我不可能分给我老公,请问父母赠与的是单方还是夫妻双方财产?

  律师点评:本案苏女士的父亲单方出资500万元给苏女士购买房产,且房子登记在苏女士的名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因此,该套房屋应属于是苏女士的父亲对苏女士个人的赠与,是苏女士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C

  婚前父母给了200万元如何证明嫁妆是婚前财产

  市民张先生留言:我女儿跟女婿是自由恋爱的,女婿家条件困难,他们结婚时,我们家没收彩礼,并在女儿结婚前,我转账200万元作为嫁妆。女儿将200万元中的50万元用来房屋装修,20万元购置家电软装等,约20万元购置手表、黄金等,60万元购置一辆婚车。之后,双方领取了结婚证并举办婚礼,女儿又陆续用了50万元在婚礼上的各项开支和婚后的共同生活中。

  结婚半年不到,女儿和女婿闹着要离婚,我想问一下,这种情况能否要求女婿返还嫁妆?需要怎样的证据,证明我给女儿的嫁妆是她的婚前财产?

  律师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本案张先生给女儿的嫁妆200万元是在双方领取结婚证之前,张先生又是作为嫁妆赠与的,一般是认为对女儿的个人赠与,属于女儿的婚前个人财产。现张先生的女儿已经将200万元用于各项开支,如要主张返还,需要证明200元万嫁妆的去向,如需要证明婚房内的装修、家电、婚车、手表等的购置均是属于嫁妆部分,建议尽可能搜集相应的转账记录、收据、发票等。

  在此提醒,最好不要等到问题发生后再进行补救,应该有风险防范意识,婚前可通过律师提供婚嫁法律服务,起到婚前财产的保障作用。

  D

  不孕妻子闹离婚婚前财产将如何处置

  市民黄先生留言:2013年,我和一名女子结婚,我是二婚,婚前财产如下:一艘渔船60%的股份,一套商品房以及村里的2套安置房指标。婚后,我花120万元买了辆车;卖了2009年分配的返回地后获得60万元,用这60万元建了两套安置房,2014年投入30万元装修;我渔船的股份在婚后经过多次的搭伙,于2015年出卖,获得55万元,但至今已经全部用于家庭开支。到了去年,因为妻子不能生育,她主动提出离婚,并要求分割全部财产。我个人认为,我名下的房产、村里分的房子、渔船的股权转让款都是我的婚前财产,想问一下律师,闹上法院的话,我的这些财产会怎么处理?

  律师点评:婚前财产一般是指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因此黄先生婚前的商品房属于婚前个人财产;2套安置房系黄先生婚前获得指标,并且建造的钱款来源于处置婚前分配的返回地所得,因此2套安置房也属于婚前个人财产。车辆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房产装修部分的收入也是来自婚后,故车辆与房产装修部分属夫妻共同财产。黄先生的渔船股份在婚后经过多次的再搭伙后出售所得55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三)》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该渔船股份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经多次再搭伙经营、出售收益应属于夫妻共同所有,但因该笔收益已经消耗,故无法再参与分割。

  来源:温州晚报

  记者:张银燕

  温州晚报读者律师顾问团成员

  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温商家族法律工作室成员

  陈婵娟

  很多类似读者黄先生这样的读者,在二婚之前已经具备一定的婚前资产,也已考虑到婚前个人财产与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可能混同的法律风险,这种情况,可先了解婚嫁方面的相关法律规定,预先规划婚前个人财产,实现婚前个人财产与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有效隔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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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温州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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