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湾法院“天网猎赖”破解执行难 上半年执结案件2084件

温州网 2017-07-28 09:55:57

  温州网讯 昨天下午2时30分,随着龙湾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李敏的一声令下,22名执行干警、9辆警车,分赴执行现场,剑指老赖。

  当天,该法院开展“天网猎赖”夏日执行专项行动,共拘传老赖3人、拘留2人,执行到位标的额182.8万元;腾空房产1处,面积为228.69平方米;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一老赖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今年1月至6月份,该院共执结案件2084件,执行到位标的额13.7亿元,纳入失信名单2132人,布控722人,布控到案200人;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8件21人,腾空房产171处。

  拒不执行生效判决,判刑!

  今年35岁的曹某是鹿城人,昨天下午,曹某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站在了被告席上。

  据指控,2012年4月,龙湾法院对史某与曹某、叶某、倪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处叶某偿还史某借款300万元及逾期滞纳金,曹某、倪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2013年1月,法院立案执行,并向曹某等3人发出执行通知书。2015年3月,法院向曹某名下的汤家桥路华瓯佳园房产发出腾空公告,责令其腾空。但曹某拒不履行,仍照常使用。

  同年11月30日及12月10日,法院再次发出执行通知及裁定,但曹某仍拒不履行。法院于去年3月22日以曹某涉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罪移交公安机关办理。同年3月24日,龙湾警方立案侦查。

  随后,曹某腾空了房产,但仍对其名下的车辆进行隐匿,拒不交付执行。

  去年10月19日,法院将查扣的曹某的车辆进行拍卖,得款93000元用于执行民事判决书。同年11月15日,法院将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得款200万元,并将其中的70万余元用于执行民事判决书。截至当前,曹某等3人的资产仍不足以足额执行民事判决书的有关内容。

  庭审中,被告曹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法院审理认为,曹某对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曹某系初次犯罪,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遂当庭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曹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

  拒不申报财产,拘留!

  去年1月28日,龙湾海城女子董某将自有的五层落地房四楼房间出租给郑某、田某夫妻。同年2月20日,郑某牵着5岁的儿子郑小某下楼时,郑小某不慎滑倒,从楼梯缺口处坠落至一楼,随后被送往医院急诊抢救。经鉴定,郑小某因楼梯问题导致眼睛受伤,盲目五级,为残疾程度8级。

  去年9月,郑小某(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董某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38万余元。

  龙湾法院一审认为,郑小某系从所租住的楼房外部楼梯上摔落,导致受伤。法院酌情确定郑某、田某夫妻对事故承担70%责任,房东董某对事故承担30%责任。对于事故造成郑小某损失金额,法院认定34万余元。

  去年12月23日,龙湾法院一审判决董某赔偿郑小某各项损失10.4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郑小某申请强制执行,今年5月3日,法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向被执行人董某发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传票等书面材料,但董某既未申报财产,也未偿还本案债务。

  昨天下午,执行人员来到了董某的工作场所,将其传唤至法院。

  经交谈,董某仍表示不能履行义务。龙湾法院遂作出对董某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

  拒不配合腾空,强执!

  2015年4月13日,龙湾女子王某与福建海峡银行签订《个人借款授信合同》与《最高额抵押合同》,双方约定由银行向王某提供借款授信额度67.5万元,授信3年;王某则以名下坐落于龙湾区永中街道龙华村一房产作为抵押物。次日,双方就上述房产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去年4月12日,王某向银行申请借款45万元。同日,银行向王某发放了贷款。但贷款发放后,王某只支付了部分利息。

  随后,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王某偿还借款,并要求对其抵押的房产进行拍卖,银行对所得价款在67.5万元最高额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同年11月18日,龙湾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王某需偿还银行借款本金45万元及利息;若王某未履行上述债务,银行则对王某提供抵押并登记房产的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一审判决生效后,王某未履行还款义务。随后,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查封了王某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

  今年5月7日,法院发出腾空公告,责令王某及占用在上述房屋内的人员于当月底前自行腾空。但被执行人及占用人到期未腾空,故法院于7月7日中止了该房产的供电。

  昨天下午,执行人员到达王某家中,进行强制腾空。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悬赏执行公告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受理社会公众对下列被执行人的财产举报,对提供明确财产线索并实际执行到位的,按用于清偿悬赏执行案件的债务及诉讼费用的金额乘以悬赏比例给予悬赏奖励。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获得悬赏奖励:

  1、举报人举报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属于人民法院已经掌握的;

  2、举报的财产属于申请执行人已提供的,被执行人已申报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正在查封扣押的财产范围的;

  3、举报人使用非法或不正当手段获取财产线索的;

  4、举报人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包括正式干警以及其他非正式编制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

  5、举报人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职务便利获得财产信息举报的;

  6、法院工作人员或有举证责任的人员与他人串通,以举报手段骗取悬赏奖励的;

  7、举报人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或申请执行人的员工的;

  8、举报人举报的财产无法变现的;

  9、对同一财产在后举报的,举报的时间以人民法院接到举报的登记为准;

  10、依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其他不应支付悬赏奖励的情形。

  接受财产举报并进行悬赏奖励的有效期自2017年7月7日起至2018年7月6日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郑重承诺:对举报人的身份及相应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特此公告。

  举报电话:18957752809 联系人:欧静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来源:温州都市报

  通讯员:龙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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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温州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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