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昵和猥亵的法律界限在哪里?听律师告诉你

温州网 2017-08-20 09:17:00
在日常生活中的某些场合,也有亲友会以开玩笑的方式和孩子有亲昵举动,究竟法律的界限在哪里?遇到类似的事,可以怎么做?

  温州网讯 近日,连爆多起猥亵儿童案件,究竟亲昵和猥亵的法律界限在哪里?在火车上遭遇二手烟,起诉铁路局获立案,胜算有多少?喜爱的网络小说被“抄袭”,那么怎样算“抄袭”?

  这些热点话题里有着许多法律问题。本期麻辣问答,晚报君就请来温州晚报读者律师顾问团成员、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青山为大家一一指点迷津。

  A小说抄袭,究竟怎样算“抄袭”?

  市民高女士:我喜欢的《三生三世十里桃花》(以下简称《三生》)被指称抄袭作家“大风刮过”的桃花债。《三生》作者唐七公子单方委托四川西部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聘请的专家——著名编剧余飞来做了鉴定,鉴定结果为没有抄袭。我想了解下,在法律上怎样算“抄袭”,单方委托的鉴定有无法律效力?

  律师解答:“抄袭”是我们口头上说说的,《著作权法》中没有抄袭的概念,法律上是叫剽窃。当抄袭的程度构成或者达到“剽窃”,就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权。

  而是否构成剽窃,需要鉴定机构来鉴定的。如果没有经过法律的认定,就不能说它构成侵权,单方出具的鉴定结果在法庭上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法院不一定采信。法院一般会征求诉讼双方的意见,协商由一个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目前来说,对剽窃的鉴定是新兴事物,暂时并没有一个特别成熟的权威鉴定机构。在庭审时,法院参考的也是司法鉴定的鉴定结果。一般来说,鉴定所会聘请法律专家,但也会聘请相关行业的专家参与鉴定。

  至于判定是否剽窃的标准,要看文字是不是存在雷同,情节结构、人物关系、故事桥段有没有一些相同或近似的地方来综合判断。比如说会进行内容比对,相似度有多少,内容有多少相同,情节有多少相同,核心架构有多少相同等。

  B婴儿被打包快递,涉嫌什么罪?

  市民黄女士:福州有人将新生儿打包快递,要求快递员送到福利院。快递员要查看快递物件,对方死活不肯。在半途中,快递员听到响声,才发现是未剪脐带的新生儿。这些行为触犯了什么法律,涉嫌什么罪?

  律师回答:该案例提及的将刚出生婴儿快递行为,涉嫌遗弃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如果行为人企图通过遗弃达到向他人转嫁本由自己承担的扶养义务的目的,则其行为构成遗弃罪;如果行为人企图以不履行扶养义务的行为方式达到杀害婴儿,则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重点在于主观故意。

  根据《刑法》第261条,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行为。遗弃罪一经定罪可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遗弃罪需要注意的是犯罪主体必须是对被遗弃者负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而且具有抚养能力的人。比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具有扶养义务。如果寄快递者是婴儿的父母,且其主观目的仅限于遗弃而非杀人,则其父母涉嫌遗弃罪。

  C亲昵和猥亵的法律界限在哪里?

  市民王先生:近日,女作家陈岚在网上爆料称,在南京南站候车室,一名年轻男子当众猥亵一名小女孩。后被查实,小女孩是男青年父母的养女。法律会因此网开一面吗?在日常生活中的某些场合,也有亲友会以开玩笑的方式和孩子有亲昵举动,究竟法律的界限在哪里?遇到类似的事,可以怎么做?

  律师解答:以满足行为人性欲为目的,对未满14周岁的儿童实施除性交以外的淫秽行为属于猥亵行为,可能为犯罪。

  首先,需要明确什么是儿童?什么是猥亵行为和一般的亲昵行为?根据相关规定,未满14周岁的为儿童。猥亵儿童一般是指以刺激或者满足行为人性欲为目的,对儿童实施的除性交以外的淫秽行为,主要包括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鸡奸等行为手段。

  另外,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猥亵妇女的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但并不是所有的猥亵行为都是犯罪,如果只是在亲昵儿童过程中行为举止过当,不宜认定为犯罪,《刑法》没有介入的必要。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有些猥亵儿童行为通过治安处罚即可达到惩戒效果。从该案例来看,也可定性为猥亵行为。鉴于此案造成的社会影响,公安机关起码应给予治安处罚,至于是否构成犯罪,还需结合其他证据予以判断。

  另外,需要提醒大家的是猥亵儿童罪是公诉案件,并非只有父母报案才能得以处理。在日常生活中,如果遇到侵犯儿童性权利的事件,可以先打电话报警,然后通过手机照片、视频等方式固定、保留证据。

  D“公共场合禁烟第一案”胜算如何?

  市民金先生:今年6月,一名准大学生在火车上闻到刺鼻烟味,没有工作人员上前劝阻。而列车上的安全须知里已经写明了“禁止在列车各部位吸烟”,但车厢内又设置了吸烟区。准大学生将铁路局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购票款,取消站台和车厢内的吸烟区。此案被视为“中国公共场所无烟诉讼第一案”,究竟胜算如何,是否在法律上有理有据?

  律师解答:在普通列车上吸烟有火灾危险,而且二手烟对乘客,尤其是未成年人乘客的健康危害很大。在普通列车上禁烟,有法律依据、也有现实必要性。依据《消费权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另外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显然,火车上属于公共区域。因此,可以说准大学生控告铁路局也算有理有据。

  但我国《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只是明确禁止在动车组列车上吸烟,而在普通列车上则只是设置了禁烟区域,乘客在普通列车的吸烟区抽烟,实际上是被允许的。

  近年来,虽然上海等地不断加大禁烟力度,但之前从没有人因为在公共场所吸二手烟而起诉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这是首次,所以该案可以说“意义重大”,被视为“中国公共场所无烟诉讼第一案”。

  但是,这个案子的看点不在输赢,在于公众去关注和推动在普通列车上全面禁烟。如果胜诉的话,将有助于推动普通列车禁烟,甚至推动公共场合全面禁烟。

  来源:温州晚报

  记者:童锡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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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温州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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