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岁女孩迷上网游 一个月充值30多次花了2000多元

温州网 2017-08-22 07:59:23

  温州网讯 在温做生意的张先生近日发现,11岁的女儿迷上网络游戏后,在一个月时间里偷偷地用他的支付宝和微信购买了2000多元的虚拟商品。

  张先生是江西人,来温已经20多年,目前一家人居住在龙湾永强,开了一家彩票店。张先生说,8月19日,他发现银行账户里少了400元,查询后得知这些钱在淘宝一家网店里购买了游戏中的虚拟商品。他这才想起自己的手机平时都是女儿在玩,玩的是一款网页游戏。

  于是,张先生仔细查询了支付宝和微信的交易记录,发现从7月16日开始到8月19日,共有30多条消费记录,都是从一家叫“皮卡堂专售”的店铺里购买了游戏中的虚拟商品“金票”、“金卡”等,单笔金额少则13元,多则400元,总金额2000多元。

  “我也不清楚孩子是怎么知道支付密码的。”张先生说,他从来没有把支付密码告诉过女儿,怀疑是自己和家里人说的时候被女儿无意间给听到了。此前,他的账户金额有过多次几十元钱的变动,他都没有放在心上,这次一下子少了400元,才引起了重视。

  孩子花的这笔钱,家长能向商家追回吗?昨天,记者先联系上这家游戏平台的客服,客服查询后称,张先生女儿并不是直接向这款游戏的官网以及游戏平台购买虚拟商品的,而是通过淘宝上一家第三方游戏充值平台购买的。

  随后,记者联系了淘宝上这家名叫“皮卡堂专售”的店铺,该店铺卖的是游戏账号、“金票”、“金卡”等虚拟商品。对方一名客服人员称,如果虚拟商品已经在游戏里使用,就无法退货。当记者追问如果虚拟商品尚未使用怎么退款时,对方便没有了回应。

  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王春美认为,《民法通则》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限制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其他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这些合同,要等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追认,法定代理人追认的,就是有效合同,若法定代理人明确表示拒绝追认或者经相对人催告后在规定期限内不答复的,视为拒绝追认,此时合同无效。张先生的女儿11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充值2000多元用于购买游戏虚拟商品,明显超过其年龄、智力状况,张先生若不进行追认,则其女儿所从事的交易应为无效,但张先生要举证证明充值行为是其女儿所为。

  来源:温州都市报

  记者姚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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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温州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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