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搬迁扶贫政策】异地搬迁项目
一、依据
《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民异地搬迁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农〔2013〕373号)
二、内容
扶持范围与对象:
(一)26个欠发达县(市、区)和台州市黄岩区、金华市婺城区、兰溪市有关乡镇内经省扶贫办公布的扶贫重点村的搬迁农户;
(二)26个欠发达县(市、区)和台州市黄岩区、金华市婺城区、兰溪市有关乡镇内受地质灾害严重威胁并经省国土资源厅认定需要避让搬迁的农户;
(三)其他经省政府批准实施的异地搬迁农户。
资金补助标准:
省对有关县(市、区)按人均8400元进行结算。其中5600元直接补助给农户,2800元由县(市、区)统筹用于异地搬迁安置小区(点)的基础设施建设补助。
建设用地指标:
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扶贫办根据农民异地搬迁年度计划,按人均40平方米(地质灾害避让搬迁按人均80平方米)的标准下达。异地搬迁安置建设用地指标严格用于县内农民异地搬迁项目,不得转为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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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县
对异地搬迁农户享受省级补助资金的条件作相应调整,使“三证”(房产证、土地证、契证)不全,但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异地搬迁农户可以享受省补资金。
一、2011年(含)以后搬迁的《平阳县“下山搬迁”五年规划》范围内的农户;
二、搬迁农户在2011年(含)以后安装水电表,并正常使用(非水厂供水农户可只提供电表证明);
三、搬迁农户新置房产符合迁入地相关规划;
四、搬迁农户已拆除旧房(镇〈乡〉人民政府提供证明的保护性建筑除外),或者一时不能拆除旧房但已签订拆房协议。
平阳县低收入农户异地搬迁扶贫贴息贷款:
(一)异地搬迁扶贫贴息贷款是指贷款银行在符合信贷制度的前提下,向异地搬迁农户发放的、由财政贴息的建设住房贷款。
(二)异地搬迁扶贫贴息贷款对象,需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县域内远山、库区、地质灾害点等生产生活条件较差的,调查核定的低收入农户;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3.有一定经济收入来源,具有清偿贷款本金的能力;
4.借款人具备一定劳动能力,且借款人年龄加贷款期限不超过50周岁。
(三)异地搬迁扶贫贴息贷款采取贷款自愿的原则,只能用于2017年以后新址新建新购的建设住房,不得用于其他建设以及经营性等领域。
(四)贴息贷款时间:2017年1月1日开始。
贷款额度及期限
(一)由平阳县各金融机构承担全县异地搬迁扶贫贴息贷款发放工作。
(二)异地搬迁扶贫贴息贷款期限由借贷双方根据国家信贷政策或有关制度共同协商确定,县财政按年利率百分之三全额贴息3年。
(三)异地搬迁扶贫贴息贷款购买或自建住房总价不能超过40万元,无房产抵押每户不超过10万元,有房产抵押每户不超过20万元,每户异地搬迁农户只能贷款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