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定位后能申请房贷?这项新政征求你的意见

温州网 2017-09-13 08:47:22
日前,温州市国土资源局向社会公布了《温州市区保障性安置房预告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和建议。

  温州网讯 日前,温州市国土资源局向社会公布了《温州市区保障性安置房预告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和建议。根据《管理办法》,以已认购定位但尚未办理房屋登记的保障性安置房(以下简称“安置房”)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抵押融资的均可按照本办法办理购房预告登记和抵押权预告登记。

  市场缺陷有望弥补当前,温州市区安置房在产权证办理之前,从拆迁协议书签订,到摸文认购定位、结算,再到交付使用,直至产权证办理,都没有类似的备案登记程序,也不能向银行申请贷款。

  目前,温州市区正开展“大拆大整、大建大美”专项行动,有些拆迁户可获得多套安置房。但在安置房建设过程中,拆迁户也需要定期缴款,时间短则两年,长则达数年之久,让不少拆迁安置户承受很大的资金压力。

  由于安置房权属不清,银行出于控制风险角度考虑,极少给没有产权证的安置房发放贷款。此前,很多拆迁户只能通过低价变卖其中几套房源,来填充拆迁办的资金缴款。但也有小部分拆迁户通过担保公司担保,多增加2-3个点利息支出而获得银行贷款。

  为了助推“大拆大整,大建大美”专项行动,规范保障性安置房抵押融资业务,有效配合保障性安置房工程项目建设,市国土资源局制定《温州市区保障性安置房预告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管理办法》规定:以已认购定位,但尚未办理房屋登记的保障性安置房(以下简称安置房)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抵押融资的均可按照本办法办理购房预告登记和抵押权预告登记;购房人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以参照本办法,办理公积金贷款预告登记手续。

  贷款额度设置上限《管理办法》对贷款上限也给予了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安置房的购置金额扣除已支付房款后的余额为贷款上限。

  在登记流程方面,《管理办法》规定:利用无权利限制状态的安置房进行预告登记,当事人须同时申请上述安置房购房预告登记和抵押权预告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一并受理两项登记。

  同时,该《管理办法》对在预告登记、预告抵押权登记、注销登记、其他登记、转本登记方面,需要提供的材料和程序都给予了明确的规定。该《管理办法》所称的保障性安置房,系指因旧城改造、旧村改造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在国有土地上建设的各类安置住房(不包括村三产安置房)。

  今后,温州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为安置房预告登记业务的办理机构。有关人士称,等该《管理办法》完善后将下发实施。

  来源:温州商报

  记者:子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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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温州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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