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用户对原创内容是否有著作权?软件把用户信息当营销卖点是否侵权?

温州网 2017-11-05 09:15:00
大家对各种手机软件玩得越来越溜,但也带来了网络安全、隐私保护等不少法律问题。

  温州网讯 在移动互联网时代,几乎每个人手中的智能手机都安装了各种类型的APP软件,大家对各种手机软件玩得越来越溜,但也带来了网络安全、隐私保护等不少法律问题。

  我们的后台也接到了相关咨询,如微博用户对自己发布的原创内容是否享有著作权?应用软件把获取的用户信息当作营销卖点是否侵权?商家把监控探头放在网上直播,直播平台对播出内容有监管责任吗?

  对于这些问题,本期《麻辣问答》邀请了晚报读者律师顾问团成员、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微微来为大家解答。

  用户发在微博上的原创内容

  不得自行授权第三方平台使用?

  市民陈女士咨询:我是一名忠实的微博用户,很喜欢在上面分享自己写的东西。新浪微博最新的服务使用协议中规定,“未经微博平台事先书面许可,用户不得自行授权任何第三方使用微博内容”,有人说微博用户对自己发布的内容拥有著作权,难道没有权利授权第三方吗?该条款侵犯了用户的权利,请问是这样的吗?

  律师解答:著作权属于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在内一项权利,依照法律规定一件作品原则上是谁创作该作品的著作权就谁所有,也就是说除委托创作的作品外著作权都属作者本人。

  作者在法律范围内有权自由处置该项权利,其中包括发表作品、许可他人转载、复制该作品等。微博用户在微博上发布的原创内容,如果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很明显就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微博用户也就理所当然地成为了该作品的著作权,即对该作品享有法定的著作权利,并受法律保护。

  微博作为一个互联网平台无权对用户的著作权进行限制,即便用户在该微博所提供的服务协议上选择了“同意”,但鉴于该协议明显属于格式合同,且已侵犯和排除了用户的主要权利,因此,该条款依法应认定无效。即微博平台提出的此项“用户不得自行授权任何第三方使用微博内容”的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

  利用用户生日信息营销

  软件方做法是否涉嫌侵权?

  市民吴女士咨询:我下载了“某同步助手”软件来备份通讯录。登录后我发现该软件有个生日提醒,会自动弹窗告诉我手机通讯录里的好友“谁今天生日”。我很疑惑,只是同步了手机号码,软件怎么就知道好友的出生日期了呢?请问,该软件获取用户信息,甚至作为其一个营销卖点,是否涉嫌侵权?

  律师解答:软件系统确实存在侵权嫌疑。首先,在未经他人许可的情况下,软件擅自访问并获取了用户的个人信息及定位、通讯录、相册等隐私;其次,在未经他人许可的情况下将这些信息予以公开,甚至非法获利。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个人信息是受法律保护的。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更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现实中,在用户下载该软件过程中往往会出现是否允许访问某某内容的提示,然后用户往往会被错误引导,点击“同意”,这明显属于非真实意思表示,退一步说即便已允许访问权限,软件也不得将获取的信息进行商业运作。

  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被盗

  用户需偿还盗刷的贷款吗?

  市民刘先生咨询:近日,我的某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账户被盗,还有人用我的账号向金融公司贷款几千元,现在金融公司要我还钱。我现在已经报案,请问我需要偿还这笔不属于我的贷款吗?

  律师解答:在银行卡绑定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情形下,发卡行均是向第三人履行合同义务,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账号和支付密码由持卡人自行设置和保管,发卡行按指令支付款项的行为不应认定为合同履行错误。因此,持卡人因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账号和支付密码外泄导致被盗刷,与发卡行无关。持卡人的合法权益则应当依据其与第三方支付平台之间合同约定寻求保护。

  虽然盗刷银行卡是不法行为,但在第三方支付平台却是通过正常途径进行交易的。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第三方支付平台应当建立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如果非客户本人原因引起的盗刷消费成功,消费者报案并提交材料齐全后,相关保险公司即可进行全额赔付。如果交易尚未完成,对交易进行拦截后将返还相应盗刷款项。如果当事人的信用卡被盗刷系因个人原因,如丢失个人证件、通讯工具等,未及时挂失致个人信息外漏所致的,相应的损失应全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商家把监控视频放网上直播

  直播平台对此有监管责任吗?

  市民童女士咨询:前几天,网上曝出生活中的一些监控探头拍摄的内容在一家直播平台上直播。我一看,有一家我常去的内衣店的监控摄像头也在对外直播,也就是说当时我在买衣服的时候,可能被很多人看到了。最近也有媒体报道称,该平台声称是摄像头用户自己将监控视频分享到网上,不关平台的事。请问,平台对此没有监管责任吗?

  律师解答:直播是把双刃剑,一方面能快速传递信息,更好地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但应用在正当之处。不利的一面是一些未经允许和核实的个人生活隐私信息通过快速传播后,直接侵犯了被拍摄人的隐私权,损害其合法权益。对此,直播者依法负有不可推卸的侵权责任。同时,直播平台作为营利性的传播媒介,有责任和义务对直播者通过该平台直播出去的视频进行认真审核,保持时刻关注,对有可能存在违法侵权的视频进行限制。否则,对侵犯被拍摄者隐私的后果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见,直播者和直播平台对直播行为造成他人权益损害的,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来源:温州晚报

  记者周蓓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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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温州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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