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半年的业委会解散 垟儿小区自管遭遇尴尬

温州网–温州都市报 2017-11-16 05:34:00
胡女士问,《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已实施半年有余,自家小区怎样才能依法走出物业管理一再停摆的窘境?

垟儿小区岗亭上贴着的告示

  温州网讯 日前,市民胡女士向《代表在线》栏目反映,她所居住的市区垟儿小区原本由业主自管,但近来由于部分业主拒绝交纳物业费,导致资金短缺。前不久,小区业委会宣布解散,小区管理继今年初之后,再次陷入“真空”状态。

  胡女士问,《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已实施半年有余,自家小区怎样才能依法走出物业管理一再停摆的窘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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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安岗亭内无人值守数十个“快递”散落在地

  日前,记者在位于市区垟儿路的垟儿小区门口看到,保安岗亭内无人值守,快递配送车、出租车径直进出小区。岗亭边的空地上,散落着数十个快递包裹。

  在小区岗亭上,记者发现粘贴有一张落款为“垟儿路118号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告全体业主书》。据这份落款时间为2017年9月30日的告示显示,小区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至今已有半年。其间,该小区新建了活动室,修理了排污系统,并做好卫生环境和安保工作等。该告示还声称:小区采用的是自我管理方式,个别业主却误解业委会是物业公司,还有小部分业主不交卫生费和安保费,导致资金短缺,业委会无法支付清洁、安保人员的工资及其他管理费用。因此,觉得无法继续实行小区自管,业委会不得不启动解散程序。

  走进小区,一股臭气扑面而来。几名环卫工人正在清理垃圾、清扫路面。其中一名工人说:“今天早上,社区让我们来打扫垃圾,这里实在是太脏、太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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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立半年就解散业委会表示也很无奈

  垟儿小区物业管理风波不断。今年初,《代表在线》曾作过相关报道。

  今年1月,垟儿小区出现“物业费难收,物业服务企业撤出,小区陷入管理‘真空’”的闹剧。当时服务该小区的物业公司贴出公告决定撤出,并称“自2016年12月30日起终止对垟儿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

  因建成近20年的垟儿小区一直没有成立业委会,为保障小区居民的正常生活,当时在鹿城区五马街道矮凳桥社区牵头下,该小区成立临时自管小组,解决卫生、安保等管理问题。

  日前,垟儿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主任冯先生说,在五马街道矮凳桥社区的协调下,今年5月,垟儿小区成立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管理小区并收取卫生费和安保费。

  “业主委员会成员都是小区业主,百忙之中抽出时间免费管理小区,都是没有拿工资的。”冯先生说,部分业主误认为业委会就是物业公司而产生疑问。而小区里的330多户业主中,有50多户不肯交纳卫生费和安保费。冯先生表示,这次业委会在无奈解散前,仍为保洁工人预留了一个月工资,让他们再为小区服务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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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区将召集业主代表协商解决问题的措施

  垟儿小区地处五马街道矮凳桥社区。该社区相关负责人表示已知晓垟儿小区近况。最近一段时间,该小区的生活垃圾清运,都是由社区安排处理的。该负责人说,业主委员会是由业主选举产生的,代表的是业主的利益。一般来说,当业主和物业之间在管理方式等方面出现分歧时,业委会可从中调解。但遗憾的是,垟儿小区由业委会自管,没有第三方参与管理,导致业主与业委会产生不愉快并逐渐演变成对立面。

  “社区计划本周召集垟儿小区业主代表开会,商议解决措施。或再次成立业主自管小组,或由社区接手管理。”该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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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立法如何发挥作用?规范物业收费标准,部门该怎么做?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王旭东认为,从地方立法角度看,是希望从纠纷产生的源头上形成行为规范,预防纠纷产生,并为问题的解决提供更多选择。

  针对部分业主不愿交纳物业费的情况,王旭东认为无非是三种情况:第一,是物业费本身存在不合理性;第二,是物业收费与服务之间不匹配;第三,单纯的无理由欠费。

  前两者情况的出现,往往是物业公司入驻之前,业主方对该公司提供何种服务及标准不够明确而导致矛盾。王旭东建议,相关部门应适时出台合同文本,规范物业公司和业主之间的权利义务约定,减少纠纷发生。

  对于第三种情况,王旭东认为,应将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纳入个人征信。

  “规范物业收费标准,部门也可做一些事。”王旭东说,地方立法之初,他们在调研中发现,一些物业公司恶意压低竞争价格,而入驻小区后,因收费不足以支撑服务,只能降低服务标准,导致业主不满意而拖欠物业费交纳。因此,在业主不清晰物业市场的情况下,部门也可以提供市场参考价格,帮助业主解决实际困难。

  业主不交物业管理服务费怎么办?

  《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有规定

  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无正当理由拒不交纳规定费用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通过书面催交、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等形式,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纳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录入个人信用信息档案的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听取相关业主的陈述、申辩,进行核查。经核查属实仍拒不交纳的,可以按照个人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录入个人信用信息档案。

  温都记者 朱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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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温州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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