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社会救助 这些变化看清楚

温州网 2018-04-20 06:57:00
《温州市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健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管理制度,将于5月8日起正式实行。

  温州网讯 近日,市政府下发《温州市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健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管理制度。该《办法》共七章,四十六条,将于5月8日起正式实行。

  2014年,我市出台《温州市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经过4年的运行,取得了一定成效。今年4月13日,市财政局对《温州市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重新修订,进一步推进我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新办法》适用于我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并对救助基金的筹集、垫付、追偿、管理等工作作出明确规定。

  据悉,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市区行政区域(含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市级功能区)、全市高速公路区域内发生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因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家庭特殊困难确需适当予以一次性经济补助的社会专项基金。新制定的《办法》取消垫付费用限额、扩大救助范围;在丧葬费用中,增加民政部门审核环节等。

  此外,民政部门将在丧葬费用的有关证明材料中对受害人产生的殡葬基本项目服务是否合理签署意见。

  那么《新办法》中垫付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单人垫付金额有多少?如何申请和办理?这些你想知道的,记者帮你问了。

  垫付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以下情况,可申请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申请垫付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的抢救费用:

  1、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2、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3、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抢救费用流程是怎样的?

  1、医疗机构申请(超72小时报卫计部门审查)

  2、交警部门(或农业机械部门)审核

  3、人力社保审核(出具审核报告单)

  4、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审核

  5、财政局审批

  6、领导小组审批(特殊情况需要救助时)

  7、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审核结果告知并垫付

  8、医疗机构收垫付款

  申请救助基金垫付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时,

  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1、交警部门向医疗机构出具的《温州市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申请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

  2、《温州市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抢救费用垫付申请书》(已经交警部门、人力社保局审核),《温州市区道路交通事故伤员抢救超过72小时情况说明》(已经卫计部门出具意见);

  3、受害人入院证明、抢救费用发票、费用清单、病历诊断证明等抢救费用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4、受害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5、市人力社保局出具的《温州市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抢救费用垫付审核报告单》原件和复印件。

  单人垫付金限额吗?

  《新办法》取消了垫付费用限额,适当扩大救助范围。

  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需垫付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承担救助任务的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报卫计部门审查。抢救费用按照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核算。

  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死亡、重伤、致残造成受害人家庭特殊困难的,可根据具体情形予以一次性经济补助,死亡人员每人一次性救助最高限额3万元,重伤、致残人员每人一次性救助最高限额2万元(受害人因伤残鉴定产生的费用可凭鉴定机构出具的发票在特殊困难救助限额外支出,鉴定费不计入限额内)。如遇特殊情况或需要超过救助限额的,由领导小组“一事一议”研究确定。

  非超限额或不存在争议申请,申请材料收集齐全后,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来源:温州日报

  记者:庄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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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温州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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