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年前儿子建房给母亲养老 19年后祖孙对簿公堂争房屋拆迁款

温州网 2018-04-21 09:23:38

  温州网讯 19年前,4个儿子出资造了一间房子给母亲养老。如今,这房子要拆迁了,谁知这27.3万元的拆迁款却被两个孙子孙女给领走了。催讨无果后,老人只好将孙子孙女一并告上了法院,索讨这笔拆迁款。日前,平阳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

  据法院审理事实,在1999年左右,平阳陈阿婆的4个儿子经过商量,决定由他们4人出资建造一间平房给母亲居住。为了防止日后起纠纷,当时还签订了一份《分家协议书》,约定房屋建成后由陈阿婆居住,在其百年后,该房屋由4个儿子平分。

  房子建成后,该房产登记在陈阿婆的三儿子郑某名下。可是,郑某于2004年因故去世。

  2017年,平阳当地政府对该房屋予以征收,为方便赔偿,陈阿婆就让郑某的儿子郑甲、女儿郑乙前去报批。

  不曾想,郑甲、郑乙却认为该房屋登记在自己父亲名下,就是父亲的房产,房屋应该由他们兄妹两人继承。因此,两人在领取拆迁补偿款27.3万元后,没有将该款项交给祖母陈阿婆。

  见拆迁款迟迟没有到手,陈阿婆多次要求孙子、孙女返还,但均未果。为此,她只好向平阳法院提起诉讼。

  “这个房子当时约定了就是给我的,《分家协议书》上,孙儿郑甲也有签字的,当时还有村主任见证签字的……”陈阿婆在法庭上说。

  “当时签分家协议时,大伯他们打电话让我过去签字。我根本没仔细看协议内容,而且分家书上并非所有继承人都有签字,这份分家书是无效的。”郑甲这样答辩。

  为了查明事实,平阳法院追加了陈阿婆其余的儿子、儿媳为第三人参加庭审。其他的儿子儿媳们表示,当时《分家协议书》上已说明是每家派一个人代表签字,房屋是约定好给陈阿婆的,拆迁补偿款应该返还给母亲陈阿婆。

  法官告诉你

  一审判令

  拆迁款归祖母

  平阳法院审理认为,尽管该不动产登记在陈阿婆的三儿子郑某名下,且父母将自己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情况并不少见。在陈阿婆没有其他独立房屋可居住的情况下,4个儿子共同出资搭建平房赡养老人,符合温州农村传统习俗。从分家协议参与各方的身份来看,他们系原告4个儿子的家庭成员,各方代表均签字确认陈阿婆享有涉案房屋。

  法院还称,郑甲辩解称他签字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但是他签字时已成年,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法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

  据此,平阳法院一审判令郑甲、郑乙返还祖母陈阿婆拆迁补偿款27.3万元。

  来源:温州都市报

  记者:黄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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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温州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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