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民间借贷”的法律问题,你知道答案吗?

温州网 2018-05-20 09:45:00
最近,有不少读者就他们碰到的一些关于“民间借贷”的问题。

  温州网讯 最近,有不少读者就他们碰到的一些关于“民间借贷”的问题,向《读者律师麻辣问答》栏目求助。本期,我们请晚报读者律师顾问团成员、浙江六和(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罗洋来答疑解惑。

  A

  借款人以车抵债其他债主有异议咋办

  市民黄先生留言:三年前,我朋友江某向我借款30万元。现在无力偿还,他就以他名下的车以车抵债。其他债主听说了,跳出来要求分一杯羹,我该怎么办?

  律师解答: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与债权人达成约定以物抵债是具备法律效力的。当然具备法律效力也应当要符合以下三个条件:首先,双方的债权债务是真实的,债务人的确存在未清偿债务;其次,债务标的额应当高于或至少要相当于用以抵债物品的市场价值,否则,该抵债行为就会因为被认定为低价转让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而被撤销,就像黄先生这件事,如果他朋友用以抵债的车辆价值100万元,黄先生的债权只有30万元,而他的朋友又存在其他债务未清偿,那其他债权人当然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抵债行为,从而将车辆作为向所有债权人清偿的财产;最后,要完成实际交付及变更登记的相关手续,如果黄先生与他朋友未办理过户手续的,则其他债权人当然有权通过法院查封、冻结该车辆,从而导致抵债行为无法履行,黄先生也只能向法院起诉他朋友清偿债务从而参与车辆拍卖款的分配。

  综上,黄先生与他的朋友的抵债行为只要符合以上几个条件就应该受到法律保护,黄先生无需向其他债权人支付任何款项。

  B

  房产抵押未作登记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网友“大华农”留言:两年前,朋友王某向我借款80万元,并用其名下商品房做抵押,但当时未作抵押登记,借款期限为2年。另一朋友黄某提供担保。担保范围为借款本息。到期后,王某无力偿还。我分别向两人追偿,黄某认为既然房子作抵押,可以先用房子抵债,剩余部分再由他承担。王某认为,房子作抵押未作登记抵押无效,黄某对全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我该怎么办?

  律师解答: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但未办理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再结合《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未登记与登记的主要区别在于:未办理抵押登记的,债权人只能请求抵押人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该权利属于债权范畴,该担保属于债权担保;办理抵押登记的,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抵押人主张抵押权,该权利属于物权范畴,该担保属于物权担保。根据物权优于债权的法律适用原则,债权人可以通过抵押权的设立,取得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的物权担保。

  如果提供商品房抵押担保的不是借款人本人的话,那这位网友是可以要求对方在抵押物价值内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但本案中提供抵押担保的是借款人本人,而借款人本身就是要承担所有本息的清偿责任,所以这位网友只能要求这位借款人承担普通的还款责任,而没有取得房产抵押优先受偿的权利。同时因为借款人自己提供的抵押物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未设立,所以担保人黄某应当根据约定在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而不能要求先处理借款人的房产再履行担保责任。

  C

  借条上借款人名字与户籍名字不一致

  市民何先生留言:2016年12月,我借给邻居张某5万元,约定一年后归还并出具了借条。到期后,我多次催讨未果。现在准备上诉,才发现张某在欠条上的名字与户籍上的名字同音不同字。当时,欠条上也未写身份证号码。请问我该怎么办?

  律师解答:虽然名字有瑕疵,但是只要对方签字真实性是肯定的,则可以直接以户籍登记的名字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对方否认借款事实或是否认欠条不是其本人书写的,则可以通过笔迹司法鉴定来确定对方书写欠条的真实性。同时也可以提供银行转账的记录及对方利息支付的记录等旁证来证实对方欠款的事实。因此何先生可以据实起诉,其合法权益是能够得到保护的。

  D

  见证人在借条上签名有担保责任吗

  网友“海狸先生”留言:2015年3月,我朋友朱某向我们共同朋友李某借款20万元。当时借款时,我也在场,双方就想让我做个见证。于是,我也在借条上签了名字。今年3月,李某向朱某多次催款,朱某自称没钱。因此,李某就要求我和朱某一起还。而我只是做个见证,不是作担保。

  律师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如果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这位网友有为借款提供保证、担保的意思表示的,而只有他没有表明身份的签字,则该网友不需要为其朋友间的借款承担担保责任。

  来源:温州晚报

  记者童锡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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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温州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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