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城区城乡危旧住宅房屋建设修缮管理暂行办法》下月施行

温州网 2018-06-27 08:19:00
《鹿城区城乡危旧住宅房屋建设修缮管理暂行办法》将于今年7月12日起施行。

  温州网讯《鹿城区城乡危旧住宅房屋建设修缮管理暂行办法》将于今年7月12日起施行。

  该办法所称的城镇危旧房指中心城区以内的危旧住宅房屋;农村危旧房指藤桥镇、山福镇区域范围内的危旧住宅房屋。该办法所称的城乡危旧住宅房屋,是指房屋承重结构成为危险结构,局部或整体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按照有关标准鉴定为C、D级的。

  修缮加固

  如何备案监管

  该区城乡危旧住宅房屋修缮加固备案与监管:

  (一)申请人凭身份证、房屋权属凭证(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其他相关房屋权属凭证)、危房鉴定书、房屋现状测绘成果、危房照片,填写《修缮加固承诺书》,并提供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出具的修缮加固设计施工方案,由综合执法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实地勘察后,予以备案。

  (二)城乡危旧住宅房屋修缮加固中存在共有墙等直接涉及他人重大利益关系的,申请人还须与利害关系人取得同意意见。

  (三)备案结果经综合执法部门公示后方可进行修缮加固,严禁借修缮加固之名进行全部拆除重建、改建、扩建等违法建设行为。

  (四)修缮加固完工后,申请人应当请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重新出具房屋安全等级报告,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自出具复核鉴定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将复核鉴定报告送达委托人,并报属地街道(镇)和房管部门备案。

  城乡危旧住宅房屋修缮加固时不得改变原房屋面积、高度、建筑风貌,色彩与周边保持一致协调。

  可适当调整基底形状

  城乡危旧住宅房屋拆除重建时,如基底存在形状不规整、与周边建筑不协调等情况的,为有利于使用,在周边地形条件许可并保持建筑基底面积不变的前提下,可对基底形状进行适当调整。如调整后的建筑基底超出原土地证用地范围的,需经国土部门审查同意后,重新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其中,建房户为居民户口的,房屋拆除重建时用地调整不能占用集体用地。

  城乡危旧住宅房屋拆除重建时,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批前公示环节中,如存在共有墙等直接涉及他人重大利益关系的,规划部门按照规定予以批前公示,并取得其同意意见。

  城乡危旧住宅房屋拆除重建时,合法(可视为合法)房屋的所有权人已经亡故的,按原土地证宅基地面积与合法(可视为合法)建筑面积,由继承人作为城乡危旧住宅拆除重建的申请人注销原权证,申办新的土地、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城镇危旧住宅房屋原拆原建时,在原有合法(或可视为合法)用地范围内,经国土部门认定后,不再重新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合法(或可视为合法)的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按本办法规定原拆原建时,经认定后,可以不再补办相关房屋手续,直接办理拆建项目规划行政许可。

  多层多业主

  如何原拆原建

  城镇多层多业主的危旧住宅房屋原拆原建时,全体业主为行为主体,应以全体业主名义提出申请,并由全体业主按照建筑面积或者按户承担相应义务。

  城镇多层多业主危旧住宅房屋原拆原建时,应尽量满足现行住宅设计规范、消防规范和日照间距等要求。确因设计需要而增加附属设施(如过道、消防楼梯、电梯等),经有关部门批准,可适当增加套型建筑面积,但不得增加套内建筑面积。在周边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建筑基底位置可以适当调整,如超出土地使用证范围的,应向国土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用地手续,但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原合法用地面积。由于场地限制的原因,建筑退让、停车位配置和绿化等指标可以不作要求。

  如因周边条件限制确实无法满足现行住宅设计规范、消防规范和日照间距等要求的,可按房屋现状(包括建筑高度、占地范围、建筑间距等)严格实施原拆原建。

  城镇多层多业主危旧住宅房屋原拆原建项目报批时,所有业主应明确各自占有的户型位置和建筑面积。应在施工图的设计说明中具体说明,并在平面图相应位置上标示。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办理登记手续时以此为依据予以房权分割。

  来源:温州晚报

  记者:高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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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温州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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